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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国家培养研究生计划的完成,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之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取得学籍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包括全国统一考试入学的统招生、定向生、委培生、专业学位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籍管理采用归口管理办法,各学院具体负责本学院日常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报研究生处进行相应的学籍处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研究生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报到。
  第五条 经入学审查合格、体检复查合格,办理注册手续后,可取得华侨大学研究生学籍,发给研究生证等。
  第六条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者,须事先凭有关证明,书面向所在学院请假并报研究生处,经研究生处领导批准后生效。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七条 持有入学通知书的研究生新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在开学两周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经研究生处审核后,报校领导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者回原单位治疗。博士研究生可根据招生情况,保留入学资格年限为半年或一年。
  (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而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审核,认为确属特殊情况者,经研究生处审核后,报校领导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职生、定向生、委培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持原工作单位的证明,方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九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申请复学,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向所在学院按要求提出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同时应附有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及研究生处批准后,按新生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随下一级相同专业学习。
  第十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所在学院提出,报研究生处审核,校领导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两周内既不请假也不报到或者请假逾期者;
  (二)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如本人在开学后的两周内不办理有关手续或者未接到经批准的保留入学资格证书而擅自离校者;
  (四)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者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新生报到后三个月内,经政审复查核实,发现入学前有严重政治问题或者道德败坏者;
  (六)在报考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者。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本人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如委托单位不按委托合同规定按时交纳培养费者,不予注册。
  研究生因病或者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注册者,必须按时向所在学院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准的,逾期三天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转学和转专业
  第十二条 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转专业。
  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或者有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的,可申请转学或者转专业,但须经转出和转入培养单位批准。在职生、定向生、委培生须经原工作单位同意后方可申请转学、转专业。
  第十三条 经批准转学的,一般应在本地区本系统进行。个别无法解决的,可转到外地专业对口的具有培养研究生条件的培养单位。
  第十四条 研究生申请转学和转专业的手续,分别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研究生在校内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学院的同意,并落实导师后,由研究生处审核,报校领导批准。
  (二)研究生要求转出本校到外单位学习,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校和转入培养单位同意后,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省者须两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经双方主管部门批准以后,由研究生处报国务院侨办备案。在接到拟转入单位同意的证明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三)外单位研究生要求转入本校,除应按本条(二)办理手续之外,还应向研究生处提交在原学校学习期间所有考试的试卷、成绩单,原学校对该生在校期间的鉴定。经研究生处审查,确认其符合转入条件,并得到批准,方可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单位办理转学手续。如是在职生、定向生、委培生,原培养学校必须征得其所在单位的同意,并通知在职、定向、委托单位与华侨大学重新签订委托合同书后,才能办理转入手续。转入研究生来校报到时,须持华侨大学接受转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
  第十五条 每学期开学后的前两周受理转学、转专业申请,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凡校外转入者,或校内转专业者,其在原培养单位所修课程与转入专业的学位课程一致,其考试成绩予以承认,否则,必须重修。只有达到转入专业培养要求才能准予毕业和授予学位。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或者连续病假时间超过三个月,经校医院证明需要休养治疗的,可以申请休学。
  按学校有关规定因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应在休学申请中详细写明理由和休学时间,经研究生处审查并转报校领导批准,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 休学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所有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回家或者回原单位治疗。
  第二十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涉及非学籍管理方面问题按照学生处《研究生管理规定汇编》相关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休学的研究生,应填写“休学申请书”,经校医院、指导教师、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交研究生处,报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者其它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复学申请书”及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交至所在学院,经其指导教师、所在学院同意后,到校医院复查。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所在学院将“复学申请书”交研究生处,经审核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休学半年而复学的研究生,随原班学习。休学半年以上而复学的研究生转原专业的下一级学习。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休学一年,不按时复学或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二)硕士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者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三)培养单位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者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四)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未经研究生处批准,擅自接受校内外有关单位抽调或者从事与培养计划无关工作达一个月以上者;
  (五)在规定的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业者;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其它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原则上应予退学。
  第二十六条 退学的研究生,均应填写“退学申请书”,由指导教师及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研究生处审核,报校长批准。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退学由研究生处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及其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工作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由校就业指导中心指导就业并按有关程序办理。定向、委培研究生,退回其定向和委托单位;
  (三)其它研究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六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要求和培养单位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第三十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按时参加考试(考查),并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和专业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不得请假出国探亲(个别因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者除外)。自费出国留学、进修等按国家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三条 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应予以表扬和奖励。表扬和奖励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在校研究生的违纪纪律处分按照《华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入学前是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单位。
  退学研究生的学习证明按照第八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其他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离校,其他相关事宜按照学生处《研究生管理规定汇编》执行。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条 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二年至三年。
  攻读非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二年;攻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二年半。
  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三年至六年,但最低不得少于二年半。
  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另行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年限内,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对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硕士研究生,分别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德、体合格,但毕业(学位)论文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二)学习满一年及其以上、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要求者,发给肄业证书;
  (三)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若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培养计划和论文答辩者,一律按肄业处理。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由学校印制。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毕业离校前,各学院要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能延长。如因有病连续请病假一月以上或者因休学未能完成学习任务者,可向所在学院申请,经研究生处审批后,延长相应的时间。
  连续病假在一个月以上的病假单,须到研究生处备案,否则,不能作为延长学习期限的凭据。
  第九章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
  第四十七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是我校的在校研究生。在校期间,学校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在校期间的福利待遇按定向、委托协议书办理。
  第四十八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在校期间要求转学院、转专业、出国或者继续深造者,须先向定向、委托单位申请,经定向、委托单位审查同意后,所在学院方可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九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在学期间因故受到退学、勒令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学籍处理,由学校通知定向、委托培养单位,并将其退回定向、委托单位。
  第五十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一般应按期毕业,如需提前毕业或者延长学习期限,按申请提前毕业的有关规定或者第四十九条办理。
  第五十一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毕业后一律回定向、委托单位安排工作。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学位证书及有关学籍档案由研究生处寄给定向、委托单位。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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