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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原国家教委、财政部教财〔1994〕50号、教财〔1996〕85号、教财〔2009〕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在读全日制非定向、非委培、非在职的境内研究生,均可享受普通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第三条普通奖学金标准  
  1.博士研究生:每生每月1000元,每学年发放12个月。
  2.硕士研究生:每生每月500元,每学年发放12个月。
  第四条普通奖学金的评定
符合发放条件者,凭研究生录取通知书,经本人申请,学院依据享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和标准审核后,报学生处批准。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或停发普通奖学金  
  1.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的研究生,与原单位和学校有协议、学校不负责其待遇的不发;  
  2.在职研究生不发;  
  3.休学期间停发普通奖学金;  
  4. 因病以外的其他原因,申请中途暂时停学者停发;  
  5. 在学期间,因公派出国者,从办理离校手续的第二个月起停发;  
  6. 申请中途退学者,从学校批准退学的第二个月起停发;  
  7. 申请延期毕业者,延期期间不发;
  8. 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有一门学位课程不及格者,停发一个月;
  9. 其他特殊原因,需停发其奖学金的。  
  第六条 受到违纪处分的,自处分决定下达后第二个月起视不同情况停发部分奖学金:
  1. 受通报批评者,停发半个月奖学金;  
  2. 受警告处分者,停发一个月奖学金;
  3. 受严重警告处分者,停发两个月奖学金;
  4. 受记过处分者,停发三个月奖学金;  
  5.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留校察看期间全部停发;
6. 受开除学籍者,全部停发。
 
  第七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规定,学生有义务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对于无正当理由未缴清学费、住宿费等的研究生,缓发普通奖学金。对于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且申请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可向学院申请,学院审核后报学生处,学生处复核后认定其情况属实,不对其进行缓发处理。  
  第八条停发奖学金后,生活确有困难者,原则上应由本人克服;经本人努力还无法坚持学习时可适当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审批时需从严掌握。
  第九条研究生学习期间,书报费补助已含在普通奖学金中,不再单独发放。
第十条 各学院应在每年的9月份报送一次完整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名册(包括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档),经学院、学生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核、确认后,作为当学年普通奖学金发放的基本依据。当学年的其他月份,学院在每个月的5日之前报《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增减变动情况表》,作为学生处、财务处审核、发放调整的依据。
 
  第十一条新生从入学注册当月起,按月发放;毕业生根据学校要求,在15日前离校的,离校当月不再发给奖学金;在15日后离校的,离校当月发给奖学金。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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