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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9日汕头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2009年6月11日汕头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修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汕头大学学位工作条例》,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硕士学位的基本条件: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风严谨;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掌握本学科专业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的培养
硕士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和硕士生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原则。指导小组的职责是协助硕士生导师指导硕士生的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参与对硕士生的中期考核和开题报告的审议工作。硕士生的专业属于二级学科,研究方向属于三级学科。
硕士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已经实行两年半学制的个别专业需要在招生简章中明确。由于某种特殊情况,经导师、学科和学院同意,研究生学院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延长学习期间不参加奖学金评定,业务费由导师或所在课题组负责。
硕士生入学一个月内应完成《汕头大学研究生培养计划》,该计划由导师和硕士生根据培养要求及硕士生的特点共同制定。培养计划经学位点讨论通过,由学院批准实施。培养计划一式四份,硕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学院各一份。
硕士生一般应在第一学年内完成所有学位课程的学习。学位点在第四学期结束前应完成硕士生开题报告的所有程序,并报学院和研究生学院备案。
硕士生应及时向导师(或指导小组)汇报研究进展情况,经常参加专业或跨专业的学术活动,定期报告研究工作的阶段性进展。
硕士生的思想教育工作由校党委统一领导,日常工作由院、学科、导师共同负责。
第四条 课程基本要求和考核
硕士生须修完所规定的课程,并取得学分。硕士生课程包括学位课、选修课、学位论文、其他环节等,最低要求36学分。其中学位课19-24学分,包括公共课(马克思主义理论课4学分、外国语4学分、专业外语1学分),基础课和专业课(10-15学分);选修课10-12学分;学位论文3学分;其他环节4学分,包括参加学术报告(1学分,至少5次),教学实践(2学分,相当于一个学期助教的工作量,由各院系安排),学位论文答辩(1学分)。
学校对硕士生社会实践不作统一要求,各学院、学科根据专业特点自行决定。
硕士生的基础课应按一级学科开设,专业课可按二级学科开设,硕士生课程计划应包括阅读一定的专题文献内容。跨专业入学和以同等学力入学的硕士研究生需补修与本专业相关的大学本科的有关课程。补修课程不计学分。
硕士生应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够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外语写作和进行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外国语课程由学校统一安排,其他课程和环节由各学位点根据学科特点制定方案。
第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一)学位论文应由申请者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其选题应属于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范畴。除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外,学位论文一般用中文撰写。论文的字数一般应不少于3万字,摘要一般不超过1000字。
(二)学位论文应体现作者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并反映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学位论文应对自己获得的成果作出详细的阐述,阐明本领域已有的成果和自己的贡献。学位论文应文字简练、数据可靠、立论正确、层次分明、理由充分。
(四)学位论文中如果引用他人的论点和数据资料以及非公众所知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必须注明出处。引用合作者的观点或研究成果,也要注明出处,否则将视为剽窃行为。凡引用他人文字资料连续超过250个字符而无注明出处者,可视为抄袭行为。
(五)学位论文格式按照《汕头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的要求执行,学位论文最后应附本人简历和发表论文的情况。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一)完成培养计划中的各项要求;
(二)按照要求完成学位论文;
(三)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以汕头大学为单位以第一作者(或导师列第一、硕士生列第二)发表(或录用,下同)一篇与学位论文研究领域有关的学术论文。没有公开发表论文的硕士生需向学科提交一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导师应对该论文写出书面意见,经学科认定已达到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水平。
(四)达到各学科根据专业特点制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程序
(一)研究生和导师根据学校学位工作的统一部署,预定答辩日期,并至少在一个月前填写《汕头大学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并向学科提交学位论文3本及电子文件;
(二)导师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审查,并从选题意义、论文价值和学术水平等方面写出详细评语,给出学位论文成绩;
(三)各学院研究生教务员审核培养计划完成情况并签署意见;
(四)学科签署意见并向学院提供2-3位论文评阅专家的建议名单;
(五)学院领导签署意见;
(六)学院(或委托学科)对学位论文进行同行专家评议工作。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一)硕士学位论文的同行专家评议工作由各学院主持下委托学科进行,研究生学院负责检查监督。
(二)聘请两位责任心强、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熟悉本研究领域的教授或副教授(至少有1名校外专家)为学位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专家从选题意义、论文价值、学术水平和创造性等方面对论文写出书面评语,并对是否同意答辩提出意见。
(三)研究生所在学院(或委托学科)将学位论文在预定答辩日期前一个月寄送给评阅专家(可以是建议名单之外人员)。导师和研究生本人不能参与论文寄送和接收工作。建议各学科采用匿名评审方式,即各学科对评审专家的姓名和单位负责保密。
(四)若两位评审专家认为论文没有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该论文不能进行答辩。若其中1位专家认为论文没有达到硕士学位水平,应及时再聘请1位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若再聘请的专家也认为论文没有达到硕士学位水平,不能组织答辩。允许申请人修改论文后,在一年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除硕士学位论文内容属国家机密必须保密外,答辩应当公开举行,并于7天前在研究生学院网站公告。
(二)答辩委员会应由3-5人组成,成员应是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导师不参加论文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须聘请校外或校内相关学科的专家参加。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答辩应有记录。
(三)答辩委员会从论文的科学性、材料的可靠性、方法的创新性、数据的真实性、结论的正确性,以及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学术观点等方面,对申请人进行考核或提问,重点是创新性。
(四)申请人达到本细则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答辩正确或基本正确,逻辑性和说服力较强,经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得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论文答辩为通过。答辩不通过的,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五)论文答辩通过的,获得相应学分,并由答辩委员会给出论文答辩成绩(优秀、良好、中等、及格)。论文答辩不通过的,不能获得相应学分,论文答辩成绩为不及格。
(六)答辩结束后,秘书应尽快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送交有关材料。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并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介绍学位申请人及导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
(二)申请人宣读《独创性声明》;
(三)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时间要求20-30分钟。
(四)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到会者向申请人提问,答辩采用即问即答方式。
(五)休会,答辩委员会内部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1.导师介绍申请人情况,包括其简历、思想品德表现、理论知识水平、业务能力、课程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和学位论文完成情况等;介绍完毕后导师应离开会场。
2.宣读或传阅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
3.委员讨论,对论文是否通过进行无记名投票。
4.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并给出论文答辩成绩。
(六)复会,申请人起立,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书》,表决票和论文答辩成绩可不公布。
(七)主席宣布答辩结束。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授予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期审查所属学科范围内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要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各个培养环节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确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不记名方式投票,获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该项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有记录。
(三)凡答辩委员会表决不通过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对某些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以做出决定允许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或做出缓授、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诉
若学位申请人对答辩委员会不通过授予学位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如果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定仍然不服,可以继续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对于拟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要在校内公示。在规定时间内,无人提出有说服力的反对意见,方可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公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属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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