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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内蒙古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委员会”)是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的授予机构,同时也是校长在学位点建设与研究生教育方面的决策咨询机构。
第二条 校学位委员会由15至27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本科生教育工作和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均由校长聘任。校学位委员会下设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分委会”)按相邻或相近一级学科设置。
第三条 校学位委员会成员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各学位分委会主席、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本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和学科评议组成员及有经验的研究生导师。校学位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具有教授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如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现任博士生或硕士生导师,并至少具有培养一届硕士研究生的经历,在硕士生或博士生培养工作中成绩显著,经验丰富;
(三)作风正派,工作负责,有一定组织工作能力。
第四条 校学位委员会委员任期4年。各届委员会委员由分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校长按本章程规定的条件提出推荐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后由校长聘任,并举行聘任仪式,颁发聘书。
第五条 各学位分委员会由5至11人组成,任期4年,学位分委会设主席1人,学位分委会主席须由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担任。学位分委会委员中全部或绝大多数应具有教授级职称。各学位分委会设秘书1人,协助主席工作。
第六条 学位分委会成员由学位分委会主席提出,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校长审批。各学位分委会协助校学位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与教务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有关学位事务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院院长或常务副院长兼任。
第八条 校学位委员会职责
(一) 审议通过申请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二) 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三) 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四) 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 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异议的问题和其他问题;
(六) 审定授予学位工作细则并检查执行情况;
(七) 审查申报增列和调整博士学位、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
(八) 审批硕士生、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
(九) 审定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十) 审定研究生教育工作有关规定;
(十一) 受校长委托,对其他相关工作提出咨询性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学位分委会职责
(一) 审查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课程设置;
(二) 审查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 审查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申请,做出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建议性决定,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四) 审查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学科研究方向的变动;
(五) 审查所属学科的学位授权申请;
(六) 推选研究生指导教师;
(七) 作出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或建议,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八) 研究和处理其他与学位工作有关的事宜。
第十条 凡出国一年以上及无力承担校学位委员会与学位分委员会工作的成员应及时进行调整。调整程序按产生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校学位委员会分别于每年 6 月和 12 月举行例会,讨论学位授予及相关问题。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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