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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辅导员是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在各学院设置研究生辅导员是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需要。根据内蒙古大学《关于印发2007-2009年党政管理岗位聘任办法的通知》(内大党发【2007】5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4号)的精神,为了落实和加强研究生辅导员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研究生辅导员任职条件
第二条 中共党员,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理论水平,能够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第三条 品行端正,作风正派,严以律己,言传身教。
第四条  热爱学生工作,严格要求学生,工作责任心强。
第五条  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活动能力,熟悉研究生教学和管理业务,身体健康。
第六条 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在职中青年教师;团总支书记、处级调研员。
 
第三章 研究生辅导员聘任办法
第七条 研究生规模在200人以上的学院可以设置2名研究生辅导员,200人以下的学院设置1名研究生辅导员,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八条 聘任工作由各学院具体实施,拟聘人选名单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应聘人员须填写《内蒙古大学研究生辅导员聘任登记表》一式二份。招聘办法按内蒙古大学党政管理干部聘任办法执行。辅导员聘任期间,因正当理由需要更换者,需经研究生工作部同意,新聘人选必须履行聘任程序。
 
第四章研究生辅导员的职责
  第九条 研究生辅导员是所在学院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以促进研究生科研能力和思想素质全面发展、培养合格的研究生为根本目标。
第十条 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深入了解研究生的思想动态、学习和生活情况,做好全体研究生日常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党员研究生辅导员要按组织程序兼任所在学院研究生党支部书记,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党员管理和组织生活的开展。
第十一条 组织选举产生研究生班委会、团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以及研究生分会,经学院党总支审核通过后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辅导员要做好研究生干部的培养和管理工作,积极配合研究生开展的各项课外学术科技文体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二条 落实研究生工作部制定的新生入学教育和毕业生教育计划。
第十三条 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第十四条  指导研究生搞好学习,帮助研究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学习方法,培养良好学风,提高学习效率,及时反映并帮助解决研究生学习和生活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配合研究生工作部对违纪研究生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在各种评优、评奖及考博、考公务员、毕业、就业等过程中的思想政治和日常表现的鉴定工作。
第十七条 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配合学校学生资助中心为申请助学贷款的贫困研究生办理助学贷款及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 配合研究生工作部为研究生办理保险手续。
第二十条 配合奥都集团社区服务公司和研究生院管理研究生住宿。
第二十一条 要加强研究生与导师、学院、研究生院之间的联系,反映情况,传递信息,做好服务工作。
 
第五章 研究生辅导员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辅导员在各学院党总支的领导和研究生工作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工作部定期召开研究生辅导员例会,听取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布置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辅导员培训工作由研究生工作部组织开展。
 
第六章 研究生辅导员的考核评估与津贴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辅导员工作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工作由研究生工作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考核内容:履行研究生辅导员职责及所开展的实际工作和工作效绩,包括学风、纪律、文体活动、文明卫生及总体精神风貌等方面。
第二十七条 考核评估方法:研究生辅导员应根据工作职责要求,结合自己所开展的工作,每学期向学院党政及研究生工作部书面汇报一次工作。学院每学期要召开一次研究生座谈会,对研究生辅导员工作进行评议,学院党政和研究生工作部每年应根据辅导员的实际情况,评定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研究生辅导员考核情况要存入其档案,作为年终颁发津贴及奖金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辅导员的津贴由所在学院发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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