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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为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博士、硕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专业授予。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还有权授予教育硕士等专业学位。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者不得同时向我校以外的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   博士学位
第四条 申请博士学位的条件
凡申请我校博士学位者,须完成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且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数;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并在本学科学校认可的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或接受发表)至少一篇论文;完成具有博士水平的学位论文,并经指导教师推荐,方可提出学位申请。
第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要求
博土学位论文应能反映申请人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与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备较强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取得了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创造性科研成果。论文要有正确的理论指导,资料、数据可靠,论证准确,文字流畅,逻辑性强,结论正确。
论文一般包括:前言、摘要(中英文)、目录、正文、注释、参考文献、附录、致谢等。
理科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不超过五万字,文科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不超过十万字,中外文摘要不超过两千字。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不具有学位申请资格:
1.学位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或未修满规定的学分数。
2.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不予批准或学位论文大量剽窃他人成果。
3.在读期间学术论文没有达到发表要求。
4.在读期间受到《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规定的不具有学位申请资格的行政处分。
第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应在答辩前三个月向指导教师递交学位论文及其摘要。经指导教师审查同意后,填写《内蒙古师范大学学位申请书》。指导教师需在学位申请书上对申请人的理论水平、论文的完成情况写出详细评语,学位点主任及培养单位负责人写出推荐意见,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是否同意推荐申请博士学位的决定,最后将相关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审批。
第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经校学位办审查通过后,博士学位论文由校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或学位分委员会聘请本学科或相近学科的五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其中外单位有指导博士生经验的教授应占半数以上。论文评阅人名单一般由各学位点提出,经培养单位负责人审查,报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报校学位办审核备案。也可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直接提出论文评阅人名单,报校学位办审核备案。校学位办也可直接组织有关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评阅。指导教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送审评阅时间不少于一个月,评阅人应于答辩前二十天写出详细的评语,对是否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明确地表明意见,填写《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评阅人对论文的评语应密封传递。评阅人的姓名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
五位评阅人中有两位或两位以上的评语是否定的,不能参加答辩,本次申请无效。如只有一位评阅人的评语是否定的,应增聘一位评阅人评阅。如增聘评阅人的评语是肯定的,则可以参加答辩;如增聘评阅人的评语是否定的,则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第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及其职责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位专家组成(导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绝大多数专家应是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导师,其中至少有两位是论文评阅人,有两位是外单位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有指导博士生经验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负责答辩记录及答辩的具体事宜。
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各学位点提出,经培养单位负责人审查,报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于答辩前一周报校学位办审核备案。
答辩委员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严肃认真地组织论文答辩;根据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投票表决,并写出书面决议。决议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应由全体委员签字后报送学位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学位论文答辩一般以公开的方式举行(保密课题除外),举行前的三天应张贴公告。
(二)答辩秘书应详细记录答辩会的全过程,着重记录委员提问及答辩人回答问题的部分。
(三)答辩具体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并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
2.答辩秘书宣读答辩人员名单,包括姓名、专业、指导教师、论文题目等。
3.导师介绍学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水平认定情况,发表过的论文及科研能力等情况。
4.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应着重阐述论文的创新之处、自己的见解和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报告时间一般为四十五分钟左右。
5.答辩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提问,学位申请人稍作准备后进行答辩。
6.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主席宣读导师和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委员们在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对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并写出评语,决议须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7.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和表决结果。
8.来宾致词,学位申请人致谢。
第十一条 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达不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但可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而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也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十二条 博士学位的审定和授予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决议后,相关材料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议,作出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办。校学位办汇总并审核申请人的全部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同意授予学位的决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时,必须召开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通过的结果,应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为有效。决议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应给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证书颁发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及其博士学位论文题目等应公示。在三个月内如无异议,为其颁发博士学位证书。如有异议,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专家组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对于国内外有卓越成就的学者和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十四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条件
凡申请我校硕士学位者,须完成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考核成绩合格且获得规定的学分数;写出具有硕士水平的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同意推荐,均可提出学位申请。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要求
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应能表明申请人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论文研究的课题力求有一定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论文应包含作者对研究课题的新见解;论文要有正确的理论指导,资料、数据可靠,论证准确,文字流畅,逻辑性强,结论正确。
论文一般包括:前言、摘要(中英文)、目录、正文、注释、参考文献、附录、致谢等
硕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得超过三万字,中外文摘要一千字左右。
第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不具有学位申请资格
(一)学位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或未修满规定学分数。
(二)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不予批准或学位论文大量剽窃他人成果。
(三)在读期间受到《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规定的不具有学位申请资格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至少在答辩前两个月向指导教师提交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审查同意后,填写《内蒙古师范大学学位申请书》。指导教师需在学位申请书上对申请人的理论水平、论文完成情况写出详细评语,学位点主任及培养单位负责人写出推荐意见,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是否同意推荐申请硕士学位的决定,最后将有关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我校硕士学位论文实行双盲审(隐去学生姓名与导师姓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或学位评定分委会聘请两位本学科或相近学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评阅,其中至少有一位是校外专家。论文评阅人名单一般由各学位点提出,经培养单位负责人审查,并经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报校学位办审核备案。也可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直接提出论文评阅人名单,报校学位办审核备案。校学位办也可直接组织有关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评阅。指导教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送审评阅时间不少于一个月,评阅人应于答辩前十天写出详细的评语,填写《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评阅人对论文的评语应密封传递。评阅人的姓名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
两位评阅人中有一位的评语是否定的,应增聘一位评阅人评阅。如增聘评阅人的评语是肯定的,则可以参加答辩;如增聘评阅人的评语是否定的,则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第十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及其职责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名本学科或相近学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外单位的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能担任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名,负责答辩记录及答辩的具体事务。
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各学位点提出,经培养单位负责人审查,报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于答辩前一周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答辩委员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严肃认真地组织论文答辩;根据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投票表决,并写出书面决议。决议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分委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参照本细则第十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进行答辩。
第二十一条 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二十二条 硕士学位的审定和授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后,应给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的硕士学位人员名单不需要公示,学位证书在授予决定生效后即可签发。
硕士学位审定和授予的其他规定参照本细则第十二条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及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精神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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