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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本院医学可授予硕士学位。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家教委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公布的学科、专业。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自觉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 学位学术水平要求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硕士学位。授予硕士学位的要求: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写出论文摘要。

  第三章 申请授予学位的程序

  第五条 申请授予学位的程序

  (一)学位申请和资格审查

  1.本校应届毕业硕士生,在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通过学位课程和其他所学课程的考试,成绩合格,并完成学位论文,即可向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硕士学位,申请人一般应在答辩前一个月提交学位论文,中文论文摘要,文献综述各911份和学位申请书。本校应届毕业硕士生申请硕士学位,由导师推荐,教研室应对申请者的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成绩、论文工作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查,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和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的意见,初审通过后提出论文和答辩委员会名单,报研究生部和主管院长审批。以上资格审查工作要求在接受申请书后半个月内完成。凡未完成培养计划,或基础理论和专业课程成绩不合格(有一门学位课程不及格后经补考仍不及格),或论文经审阅认为不合格,或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生活作风等方面有严重问题,均不得同意申请和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2.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办法,详见《贵阳医学院关于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二)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三)通过学位审定 通过者由院学位委员会授予硕士学位。

  第四章 学位课程及其考试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必须在学位论文答辩前通过学位课程考试。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二)一门外国语

  (三)基础课和专业课三门

  硕士生学位课程考试按硕士学位水平要求,结合培养计划进行。规定学位课程若有一门不及格,或两门选修课不及格,可在半年之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第五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以及论文的评阅、答辩等程序

  第七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在理论上或实际上对社会主义建设或本门学科发展应当有一定的意义,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并要有一定工作量(硕士论文不少于一年)。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一组论文组成的)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

  第八条 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的条件:硕士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环节,通过学位课程和其他所学课程的考试,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经导师审阅通过,教研室审核,研究生部和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硕士生应在答辩前二个月交出学位论文,并向教研室申请论文答辩。指导教师应根据本细则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在半月内审毕论文。若同意答辩,须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向教研室作介绍。硕士生在交出论文前,要向本专业有关教师和研究生作论文报告,或将论文在有关专家中传阅,征求意见,修改后付印,教研室主任经初步审查后提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若同意答辩,硕士生应向本院研究生管理部门领取《贵阳医学院研究生论文答辩申请表》,填写后交指导教师及所在教研室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部和主管院长审核,确认符合本细则第八条有关要求,即可批准其申请并安排论文评阅和答辩事宜。

  第十条 学位论文的评阅: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在答辩前应聘请两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至少一位是院外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硕士论文评阅人名单由导师提出,经教研室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和主管院长审批。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学术评语,并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以及是否达到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提出意见。如有一名评阅人认为论文未达到学位要求水平时,需增聘一位评阅人,有两名评阅人(包括增聘评阅人)认为论文未达到学位要求水平时,不能组织答辩。评阅(议)人对论文的评语应密封传递,注意保密。答辩前,评阅人的姓名和评阅意见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的答辩

  (一)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及其职责。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至少应是硕士生导师)35人组成,成员中应有三分之一为外单位专家,评阅人(限1人)可以参加答辩委员会(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导师提出,经教研室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和主管院长审批。答辩委员会负责组织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包括审阅论文、商定评价论文标准,评定论文,提出学术评语,对论文是否通过投票表决。同时,按本细则第七条有关规定,根据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投票表决。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审阅论文,组织论文答辩,审议授予学位等工作中要严肃认真、坚持原则、不投违心票。

  (二)论文答辩程序及答辩规则。论文答辩工作最迟应在申请人交出论文后半年内进行完毕。答辩时,如有1名答辩委员因故缺席时,应将他的评语及表决意见在答辩会上宣读,其意见应作为有效票计算,如有两名以上委员缺席时,不能组织答辩。答辩应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举行,会议要有详细记录,记录稿纸应使用本院统一印制的论文答辩记录用纸。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由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学位申请人不得参与组织接待工作,更不得探询与答辩有关的问题。答辩委员会在答辩会上提出的问题,答辩之前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学位申请人,否则答辩无效。

  论文答辩程序如下:

  ⒈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

  ⒉ 导师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政治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工作等情况;

  ⒊ 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硕士学位论文约30分钟);

  ⒋ 答辩委员和与会者提问,申请人答辩(准备时间在30分钟内);

  ⒌ 休会:答辩委员举行会议,先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宣读导师和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然后讨论答辩情况,通过对论文的评语,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论文是否通过(指达到毕业水平)。并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作出决议。论文答辩不通过的,但答辩委员会认为可以考虑进一步修改时,应经不记名投票,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对硕士学位申请人作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如果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任何个人事后无权同意。答辩表决票由研究生部统一印制,盖章有效。

  ⒍ 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⒎ 答辩结束: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答辩过程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及回答的简要情况、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包括论文评语和表决结果)填入申请人的《论文答辩情况表》和《学位申请书》。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连同申请人的其他有关材料交送研究生部。

  第六章 学位的审定和授予

  第十二条 研究生部应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经答辩委员会通过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后报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研究生部对学位申请人逐个审核的基础上,对硕士学位申请人进行评审,作出是否同意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然后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评审和表决,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凡答辩委员会未建议授学位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对个别有争议的,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专家重新审核,认为确实达到学位标准,可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对此类情况,应从严掌握。对某些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但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对硕士学位申请人作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或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时,不能采取通讯投票方式,必须召开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通过(表决结果应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方为有效:表决票由研究生部统一印制,盖章有效。

  第十三条 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人,由研究生部组织填写《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表》和输入计算机软盘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向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颁发硕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由研究生部办理,院长颁发。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发出证书的同时,填写授予学位的决定寄送研究生毕业后的工作单位存档。

  第十四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或确认学位错授者可以撤销学位,撤销学位程序与授予学位程序相同。必要时,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也可以直接据情审定撤销学位。

  第十五条 凡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位:

  (一)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坚持不改者;

  (二)不顾国家需要,坚持无理要求,经过教育拒不服从国家分配者;

  (三)在课程考试和论文工作中舞弊作伪情节严重者;

  (四)受留校察看处分,考察期未满者;

  (五)业务上有不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和要求者。凡下述情况之一者,可以暂缓授予学位:①在课程考试和论文工作中有舞弊作伪现象,但尚未作出处理者;②受警告,记过处分,考察期未满一年或取消留校察看处分未满一年者。

  第七章 申请学位经费

  第十六条 研究生论文及评阅、答辩经费从拨给研究生部业务费中支付:申请人经答辩委员会同意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来往差旅费由本人解决,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工作单位申请补助。

  第八章 学位材料的归档

  第十七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审查通过授予硕士学位名单后,研究生部应将学位获得者的下列材料及时归档:

  (一)报考研究生登记表;

  (二)入学考试试卷;

  (三)入学登记表;

  (四)研究生课程考试试卷;

  (五)培养计划;

  (六)课题、论文完成情况检查表;

  (七)开题报告和课题研究计划;

  (八)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九)论文答辩申请表;

  (十)论文评阅意见表(评议书);

  (十一)论文答辩记录;

  (十二)论文答辩情况表;

  (十三)学位申请书;

  (十四)论文答辩表决票;

  (十五)学位论文(含中英文论文摘要,文献综述);

  (十六)授予学位决定;

  (十七)学年鉴定;

  (十八)研究生休学及奖惩材料。

  凡经审查同意申请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有关各种材料,由研究生部保存,留作以后答辩时参考。

  第十八条 研究生的全部学位材料由研究生部送院综合档案科存档。研究生部还应将有关材料送中国科学技术情报所(硕土学位论文及中英文论文摘要各一份)。

  第九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详见《贵阳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条例》

  二OO五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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