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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5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我省医药高级专门人才的成长,进一步提高我省教育和科技队伍的素质,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或专门技术上做出成绩,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已达到硕士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的在职人员(以下简称在职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均可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我院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我院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点(简称硕士点。该点必须已有五届以上毕业硕士生)均可接受本校或其它单位中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的硕士学位申请。

  第四条 申请学位应达到的学术水平、申请人的资格审查以及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的有关事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向在职人员授予学位,与向应届毕业研究生授予学位一样,做到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第六条 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应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我院在职人员申请应征得教研室、系、部、学院人事处,附院应征得科教办的同意),所在单位应从国家需要和工作实际出发,为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七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一般应是学士学位获得者,并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参加全国硕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和学科综合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二)在经国家教委批准举办的研究生班毕业的在职人员,工作两年以上,参加外语水平全国统考和学科综合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方可提出学位申请。

  (三)港、澳、台及外籍人员以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均按上述规定进行。汉语如果是外籍人员的非母语的,则可不参加外语统考,但必须通过中国汉语考试中心的汉语水平考试。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由本科毕业到获得硕士学位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五年。

  第九条 申请课程学习的资格审查。申请学位课程学习的人员须于每年420日~520日向学院学位办公室提出课程学习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个人课程学习申请书。

  (二)最后学历证明(复印件需与原件对照)。

  (三)学位证书(复印件需与原件对照)。

  (四)外语全国统一水平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与原件对照至迟应在申请学位前取得)。

  (五)全国学科综合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与原件对照,合格证书至迟应在申请学位前取得)。

  (六)一至二篇以本人为第一作者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

  (七)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本人申请学位的推荐材料(包括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成绩、业务能力、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学术水平等)。

  以上材料中的456三项可在申请人提出学位申请时提交。

  第十条 课程考试及学习方式

  研究生部统一组织已确认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与正式在读研究生同堂上课、同堂考试,使之四年之内通过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修满学分。

  课程学习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或同时采取两种方式:

  (一)与研究生同班上课

  (二)单独开班

  课程的选修及学分要求参照《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课程与学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论文要求及科研工作

  (一)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是本人在工作实践中独立完成的成果(可以包括在国内外进修访问期间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该成果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并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任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与他人合作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由本人独立完成并具有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的部分,可由本人整理为学术论文提出申请。在提出申请时,应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以作为评阅的参考依据。对于合作完成的发明、发现等应同时附送这项成果的学术评价、鉴定材料、使用部门的意见等复印件。

  (三)论文完成途径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之一:

  1、申请人在本单位完成。

  2、申请人与国内外合作者共同完成(申请学位的论文部分必须由申请人独立完成)。

  3、申请人在拟申请学位的硕士点导师指导下完成。

  申请人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完成论文,授予学位的硕士点的指导教师均必须了解其论文工作的全过程。

  第十二条 申请人论文完成后,需有两位了解申请人论文实际工作过程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者)以上的专家就其论文水平提供书面推荐意见,其中一位推荐人应是申请人拟申请学位的硕士点导师。专家推荐材料应加印密封。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与授予

  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并完成论文后,向院学位办提出学位申请,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一)个人学位申请书

  (二)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单

  (三)《贵阳医学院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合格证书》

  (四)《外语全国统考合格证书》

  (五)《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考合格证书》(复印件需与原件对照)

  (六)己完成的学位论文(7份)、论文中、英摘要(30份)及文献综述(7份)

  (七)两位推荐人的推荐书

  以上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印发给申请人论文答辩通知书。

  第十四条 论文评阅及答辩

  (一)硕士论文的评阅和答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八条及《贵阳医学院学位授子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学位课程考试(或经审核认可其课程成绩)后一年内组织进行。

  (二)申请人的推荐人不能作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中应至少有一名是外单位的专家,论文在送交评阅人时,不得将评阅人的姓名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人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1、申请人考试科目中有一门课程不合格,经补考一次仍不合格者;

  2、申请人在同一时间内用同一篇论文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者。

  3、申请人本次申请无效时,如拟再次提出申请,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再次申请的时间与上次申请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三年。

  (2)已具有研究生学历,但因各种原因而未获硕士学位的再次申请人,须在中断学业后,实际工作三年以上,在规定申请的期间内再次提出申请,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按在职人员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对待。

  三、领导管理及其它

  第十五条 我院由一名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领导该项工作,在研究生部部长的直接指导下,研究生部专人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通过资格审查后,因准备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受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十七条 经费

  申请人从课程学习到完成论文答辩的全部费用按《贵阳医学院同等学力申请学位收费标准》采取阶段收费法。

  (一)申请人的初始报名费100元。

  (二)申请人一经资格审查合格录取后,即交课程学习费7500元。一次性交清。

  (三)课题费自备。

  (四)申请人应按科研及论文完成总经费的10%支付给拟定导师。

  (五)申请人的原单位无科研条件进行课题研究的,申请人须向我院有关硕士授予点提出进行课题研究的申请,经硕士授予点同意后,报研究生部批准。硕士授予点应根据课题研究的情况提取一定的设备损耗费交学校专项管理,以投入各硕士授予点发展基金。

  (六)申请人被获准同意进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者,需交纳学位论文评阅费、论文答辩费、秘书费、材料费、有关业务费、行政费、市内交通费及劳务费等共计人民币5000元。

  第十八条 我院向在职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学位论文工作,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证书单独编号。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修订稿》自二OO四年五月一日起实施。本实施细则有关内容解释权在贵阳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OO五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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