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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1.经本校录取的新生,应持《贵阳中医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办理入学手续。

  2.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书面申请并附原单位证明向研究生部招生办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二周。如无故逾期二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3.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例者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循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4.新生体格复查必须在由我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对患有暂不能坚持学习的疾病,但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经医疗单位诊断、本人申请、院长批准,可回家或原单位治疗,并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和休学研究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新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办理复学手续,由我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5.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6.研究生每学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经请假逾期二周不注册者,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一)课程管理

  7.研究生课程应有详尽的教学大纲,内容包括:课程名称、学时、授课方式、考核方式、课程主要内容与教学目的要求、参考书目等。

  8.研究生课程教学时数,可参照贵阳中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实行。

  9.研究生教材应选用较成熟或权威性书籍,并注意及时补充最新的文献资料。研究生教材由任课教师负责到图书馆订购。

  10.导师须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制订好《研究生培养计划》,其中要对研究生学位课程和选修课程有明确规定。培养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

  11.研究生部将于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下发下学期课程表,下达教学任务。

  12.研究生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均应按时开出,并按时进行考核。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开出的,应该由任课教研室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属部门领导审批后,报研究生部备案。

  13.研究生课程应由我院自行开出,少数研究生课程需到院外单位选修的,由导师提出,经主管教学工作的领导批准,报研究生部备案。

  (二)课程考核

  14.课程考核是检查研究生课程学习的主要依据,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均须参加考核。

  15.课程考核应在课程结束后进行,由任课教师或考试小组负责主持,考核方式要按教学大纲要求,以百分制计。学位课程必须闭卷考试,或闭卷考试与平时作业、课堂讨论及文献查阅相结合(但闭卷考试成绩必须占总成绩的50%以上),成绩70分为及格,不及格必须补考;非学位课程可采用开卷或闭卷、笔试或口试、写读书报告(综述)或论文等形式进行,成绩60分为及格,不及格必须补考。

  16.学位课程考试时间为150分钟。具体考试时间、地点及监考人员由研究生部统一安排。

  17.考试成绩交研究生部保存;试卷由教研室保存,要求以班级为单位按学号装订存档备查。

  18.非学位课程,由研究生本人于开学第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及导师同意,并报研究生部备案,研究生可不参加听课,直接参加课程考核,但本门课程,如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机会;对未经同意不参加听课者,按旷课处理;经查实,同一门课旷课五次者,取消其考核资格。

  19.研究生必须参加课程考核,个别有特殊情况需缓考者,研究生本人应在课程考核前提出申请并办理缓考手续,经任课教师和导师同意,报研究生部备案,可参加补考考核,成绩按正常情况计算。

  20.研究生无故不参加课程考试或考试迟到30分钟,作缺考论,该门课程考试计零分,并注明缺考

  21.研究生课程考核有作弊行为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计零分。并按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处分。

  22缺考作弊的研究生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者,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生部同意,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无悔改表现者,不予补考。

  (三)成绩管理

  23.任课教师应于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将评定的成绩填入《研究生考试成绩登记表》,交研究生部存档。

  24.课程考核的试题、试卷、成绩表应存档备查。试题、试卷保存时间至少为五年,成绩表长期保存。

  25.研究生课程考核,试卷一般不得查阅,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查卷,由研究生部组织有关教师进行,学生不得参与。

  26.研究生在校期间,须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至少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在学术刊物上或大型学术会议上发表宣读的论文、译文或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专利等,均应将原件交研究生部存档。

  27.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由研究生部统一管理。

  三、休学、复学、退学

  (一)休学

  28.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或休养时间在八周以上者。

  (2)因某种特殊原因需休学,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者。

  29.研究生学制为三年,休学按学期计算,累计休学次数不超过2次,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最长为四年。

  (1)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2)研究生休学离开培养单位,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3)因病休学期间的医疗费按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办理。

  (4)休学研究生的户籍关系在学院的,可不迁出。

  30.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二)复学

  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31.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于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书面提交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2.其他原因休学者,也应于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办理复学手续。

  33.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可取消复学资格。

  (三)退学

  34.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1)新学期开学二周不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2)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保留学籍期满,不复学的。

  (4)违反在学研究生自费留学规定,擅自出国留学的。

  (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35.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处理:

  (1)一学期内三门(次)课程考核或临床轮转考核不及格且补考仍不及格者。

  (2)学在期间累计有五门(次)课程考核或临床轮转考核或毕业理论考核不及格且补考仍不及格者。

  (3)对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再次作弊者。

  (4)无故不完成论文工作,或在科研工作中伪造数据,剽窃他人成果者。

  (5)擅自离校或在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

  (6)四年(含休学)内未完成学业者。

  (7)违反研究生守则,学校确认必须退学者。

  36.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会议决定。

  对退学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贵州省教育厅备案。

  37.退学研究生的安排

  (l)入学前是在职人员的,其档案退回原位,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3)入学前是待业青年的退回原户籍所在地自谋职业。

  (4)退学研究生自下达退学通知之日起,不再享有在学研究生待遇。

  四、转学与转专业

  38.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转学。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转学者,遵照《贵州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有关规定的通知》(黔教学发[2005]152号)文件执行。

  39.研究生原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调动,原专业不能发挥研究生专长或其他特殊原因(不包括家庭和片面强调个人志趣),需转专业的,由本人及指导教师提出申请,报院长会议批准;

  五、毕业、结业与肄业

  40.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按培养方案规定,完成学习任务,表现良好,通过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研究生毕业证书,其中符合学位要求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硕士学位。

  41.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学习任务的,由本人和导师提出,研究生主管部门同意,学院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学习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42.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按培养方案规定,完成学习任务,但只要有下列情况之一,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1)研究生有三门(次,含三门)以上课程成绩考核不合格,补考仍不合格者;

  (2)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

  三门(次,含三门)以上课程成绩考核不合格,补考仍不合格者,结业一年内可申请重修,考核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考核不合格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获结业证书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答辩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答辩仍不合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兼有上述两种情况者,不换发毕业证书。

  43.研究生学满一年以上退学(被开除学籍的除外)者,可作为肄业,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44.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45.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46.研究生毕业前,填写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必须实事求是。允许本人申述或保留不同意见。

  47.研究生学历证件包括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以及学位证书。由学院颁发后不得伪造、涂改,不得转让他人使用。

  48.要鼓励和引导研究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和其他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9.毕业后在二年内未就业者,学院将户口及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

  六、其他

  50.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51.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院过去有关研究生学籍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

  51.其他有关规定参照《贵阳中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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