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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我校自筹经费、委托培养研究生缴纳学费,加强收费管理,现对自筹经费、委托培养研究生缴纳学费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 凡自筹经费、委托培养研究生,必须按照规定在每学年开学第一周缴纳本学年学费。
第二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第一周,自筹经费、委托培养研究生将学费缴纳至学校计划财务处,凭学校计划财务处出具的本学年学费缴纳收据至研究生部报到注册。
第三条 负责自筹经费、委托培养研究生注册的工作人员,须严格审核其学费缴纳发票,凡不能出示本学年学费缴纳收据者,不予注册。
第四条 参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1998)7号文件精神,研究生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缴纳学费的,须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末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研究生部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可缓期缴纳,缓期时间最长为 30 天,并需要交付 5 %滞纳金。超过 30 天者,每日须缴纳万分之三的滞纳金。
第五条 研究生导师,应督促本人的研究生按时缴纳学费,凡未缴纳学费的研究生,本学年不得进行课程学习或学位论文工作,研究生部暂缓借支研究生业务费。
第六条 无故不缴纳学费者,根据《贵阳中医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凡未缴清学费者,不受理其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
第八条 研究生中途退学者,所缴学费不予退还。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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