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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培养目标
    
为了规范和促进我校的法律硕士教育,根据2006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具体培养要求包括: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公民素质,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职业伦理原则,恪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
    (二)掌握法学基本原理,具备从事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思维习惯、法律方法和职业技术。
    (三)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
    (四)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和翻译本专业外语资料,并具备一定的听、说能力;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网络及常用软件,具有进行文字处理、文献检索等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
    
二、培养对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身心健康,通过全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经复试选拔录取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本科同等学历)的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
非全日制的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对象为: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3年以上(含3年)或本科以上毕业(一般应有学士或学士以上学位),并取得学历证书的法院、检察院、司法、政法委、公安等政法部门人员,人大系统干部以及有关部门从事法律实际工作者。
 
三、培养工作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修满75学分以上,方能毕业并获得学位。
    (一)课程设置
    
课程按法学一级学科为主设置,课程结构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推荐选修课和自主选修课)。
    1、必修课(32学分)
(1) 邓小平理论(2学分)
    (2) 外语(4学分)
    (3) 法理学(3学分)
    (4) 中国法制史(2学分)
    (5) 宪法(2学分)
    (6) 民法学(4学分)
    (7) 刑法学(4学分)
    (8) 刑事诉讼法(2学分)
    (9) 民事诉讼法(2学分)
    (10)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学分)
    (11) 经济法(3学分)
    (12) 国际法(2学分)
    2、选修课(21学分)
    2.1推荐选修课(选修13学分)
    (1) 外国法制史(2学分)
    (2) 商法(3学分)
    (3) 国际经济法(2学分)
    (4) 国际私法(2学分)
    (5) 知识产权法(2学分)
    (6) 环境资源法(2学分)
    (7) 法律职业伦理(2学分)
    (8) 法律方法(2学分)
(9)婚姻家庭法(2学分)
(10)仲裁法(2学分)
(11)合同法(2学分)
(12)公司法(2学分)
(13)劳动和社会保障法(2学分)
2.2自选课(选修8学分)
(1)海商法(专题,1学分)
(2)证据法(专题,1学分)
(3)金融法(专题,1学分)
(4)房地产法(专题,1学分)
(5)证券法(专题,1学分)
(6)民事案例研究(专题,1学分)
(7)刑事案例研究(专题,1学分)
(8) 检察制度与检察实务(专题,1学分)
(9) 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专题,1学分)
(10) 审判制度与审判实务(专题,1学分)
(11) 海南经济特区法律制度研究(专题,1学分)
(12)法学著作及相关文献资料阅读体会(书籍不少于15部,1学分)
(13))各类学术报告及心得(至少5次,1学分)
(二)实践必修环节(12学分)
    
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没有法律专业教育背景,也没有法律职业实务背景,所以需要进行相应的实务课程的必修环节。
    1、法律文书(含起草合同、公司章程、起诉书、答辩书、仲裁申请书、公诉书、判决书、裁定书等的训练)(3学分);
    2、模拟法庭训练(刑事、民事、行政三种任选其一,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类型任选其一)(4学分);
    3、法律谈判(2学分);
    4、法律实践(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实务部门实习1个月,由实习单位作出鉴定,并写出不少于8000字的实践报告1份;典型案例分析1份,分析部分不少于3000字)(3学分)。
(三)职业伦理与职业能力的培养
    采用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学生法律职业伦理和职业能力的培养。职业伦理包括法律职业道德与执业规则;职业能力包括法律职业思维、职业语言、法律知识、法律方法、职业技术五个方面。职业能力的培养内容包括:
    1、运用职业思维和法律原理观察、分析、判断和解决社会问题;
    2、较熟练地运用法律术语;
    3、较全面地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与法学知识;
    4、较熟练地掌握和运用基本的法律解释方法,能够在个案中进行法律推理;
    5、较熟练地把握各类诉讼程序,能够主持诉讼程序,进行调查与取证;
    6、熟练地从事代理与辩护业务,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如法律咨询、谈判、起草合同),参与法律事务的组织与管理;
    7、有起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经验。
    以上内容融入各门课程之中,可通过课程教学、实践、专题讲座与研究等形式来培养,并注重这些技能的综合应用。
    (四)学位论文(10学分)
    
学位论文选题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论文内容应着眼实际问题、面向法律事务,深入法学理论。重在反映学生运用所学理论与知识综合解决法律实务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能力。导师组应根据学生的选题方向确定具体的导师负责其论文的指导工作。
    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为主要内容,但不限于学术论文的成果形式,还可采用案例分析(针对同一主题的三个以上相关案件进行研究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等。
    任何形式的学位论文的写作均应当规范,达到以下七个方面要求:
1、选题有意义并且题目设计合理;
2、论文应当对国内同类课题的研究进行梳理和归纳,或者对同类课题在实践中的现状进行梳理和归纳。说明这个课题目前存在的争议焦点与未解决的问题;
3、论文应当反映出作者已经合乎逻辑地研究并分析了这个问题的层次,即所谓的“分析深入”,“论证结构合理”;
4、有充分的论证理由与依据,论文中能够反映出作者已经充分阅读过一定数量的相关文献资料。法律硕士学生在读期间至少应当阅读15部非教材类专业书籍,撰写学位论文应当研读过与论文主题相关的著作不少于5部。这个阅读量应当在学位论文的注释中反映出来;注释中必须显示学生已经阅读并理解了该领域国内代表性论著,参考文献应当列出相关的文献资料,并鼓励参考国外最新文献资料。即所谓的“资料充分”和“注释规范”;
5、有研究方法意识,能够采取多样的研究方法,而不是盲目的无方法的所谓“研究”。方法包括:社会调查与统计方法,社会学分析方法,比较方法,规范实证方法,价值分析方法等等;
6、在认真求证的基础上有大胆创新的观点;
7、语言与字数方面的要求。语言精练,符合汉语写作规范,字数以1.5万字为宜,一般不超过2万。
四、学习年限与培养方式
    1、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在职兼读)两种学习方式。
    2、法律硕士研究生(含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学习年限不得少于三年,但是,全日制的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四年,非全日制的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五年。未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的,按肄业或结业处理。
    3、教学方式以课程教学为主,重视和加强实践形式的教学,着重理论联系实际的实务能力的培养。
    4、成立导师组,采取集体培养与个人负责相结合的指导方式。导师组以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的正、副教授为主,并吸收法律实务部门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职务的人员参加。
    5、加强教学与实践的联系与交流,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
    6、课程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必修课考试课不得低于总科目的80%,考核成绩不得低于70分。考核办法灵活多样,重在考察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发现、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能力和方法,减少对机械性记忆的考核。

    五、学位授予
    学位申请人的申请被批准后,学位论文必须由三名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评阅,其中必须有一位校外专家或学者,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评阅人的评阅意见为合格以上(含合格)的,申请人方能参加答辩。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一至二名法律实务部门或其他高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职务的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答辩委员会成员投赞成票的,答辩方为通过。
修完规定的课程及学分,课程考核合格,论文答辩通过者,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六、附则
    本方案适用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目前未对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作出相应指导性培养方案,现参照本方案执行,但实践环节不适用于非全日制。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规划
课程
性质
        
学分
学时
考核
方式
备注
 
 
邓小平理论
2
36
 
 
 
考查
 
外语
4
72
 
 
考试
 
法理学
3
54
 
 
 
考试
 
中国法制史
2
36
 
 
 
考试
 
宪法学
2
36
 
 
 
考试
 
民法学
4
72
 
 
 
考试
 
刑法学
4
72
 
 
 
考试
 
刑事诉讼法
2
36
 
 
 
考试
 
民事诉讼法
2
36
 
 
 
考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
36
 
 
 
考试
 
经济法
3
54
 
 
 
考试
 
国际法
2
36
 
 
 
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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