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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的健康发展,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免生工作应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各有关学院(系)均应制定科学、规范、明确的推荐标准及公开透明的工作程序。
  第三条 推荐工作中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在对考生平时学习和科研能力综合测评的基础上,突出对考生的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等的考查。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学校领导任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学位点负责人参加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荐工作。各学院(系)成立学院(系)负责人任组长和教授代表参加的推免生工作小组,具体实施本单位的推荐工作。
  第二章
  推免生遴选条件
  第五条 学校从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中择优遴选推免生: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精神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体健康。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品行表现良好,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无任何违法乱纪受处分记录。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健康的文化活动,具有继续学习的体能基础。
  (六)在所学专业范围内学习成绩优秀,考试课(含考试和考查)成绩全部合格且无补考记录;外语成绩须达到国家大学英语四级425分以上(含425分)。
  第六条 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经三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经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查,可不受综合排名限制,但学生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须公示。
  第七条 有科研成果者,获得自治区级以上表彰奖励者,在文艺、体育和社会工作等方面有特别突出特长者,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三章 推荐程序和办法
  第八条 学校研究生部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年度推荐工作实施办法,于推荐工作启动前向校内各有关学院、系公布。
  第九条 学校推荐推免生按照以下程序和办法进行: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系提交申请,填写《宁夏医科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并提交由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在校学习成绩单、计算机等级证书、大英四、六级证书或分数单、各种获奖荣誉证书、已发表的论文等原件和复印件。
  (二)各学院、系按推荐人数名额1:2的比例审核,确定被选人名单,进行校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将入选学生的全部材料报送学校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
  (三)研究生部组织对推免生进行复试和综合成绩汇总核定,择优确定初选名单。
  (四)学校将审定的初选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有异议的学生,学校将对其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不符合录取条件者,即取消其录取资格,并公布处理结果。
  (五)通过学校初选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学生,要填写教育部统一制定的《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经所在学院推荐工作小组审核盖章后,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由学校研究生部将《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报自治区招办核查并备案。未经公示的推免生资格无效。
  通过上述程序推荐的学生即取得推免生资格。
  第四章
  接收推免生程序
  第十条 学校拟接收推免生的数量通过专业目录向社会公布,各招生专业一般均留出一定名额招收统考生。
  第十一条 学校接收推免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研究生部在网上公布接收推免生的具体要求和
  预计人数。
  (二)具有推免生资格的考生,向研究生部提交《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三)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推免生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查、评议,确定复试名单,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申请者发出复试或不予接收复试的通知。
  (四)学校组织复试小组对推免生申请者进行复试。经复试后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公示七天以上,无异议的由学校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通知该考生。
  第十二条 统考生复试办法、程序和复试内容适用于推免生申请者的复试。
  第十三条 超过教育部规定时限,不再接收推免生。
  第十四条 没有《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的申请者不受理其申请;未经复试的申请者不予录取;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或受到处分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五条 被确定推荐的应届生不得再报考当年的研究生,必须按要求学好后期课程和做好实习工作。如果学习、工作中出现与推荐条件所规定的条款不符者,取消推免生资格。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各院系对推免生工作的原则、方法、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都应认真研究,集体决策。
  第十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推免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要保证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的畅通。各院系受理投诉和申诉应及时上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研究生部,并在一周内予以回复。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分别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研究生部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由推荐单位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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