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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的授权,本校可授予医学和理学学科门类硕士学位。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由各学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请自治区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二章 硕士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人民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具有相当于研究生毕业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硕士学位。但是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提交申请材料(包含学位申请书、学位课程考试成绩、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导师的评语及推荐材料)和学位论文等。
  第三章 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五条 硕士学位申请者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下述要求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掌握坚实的本门学科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撰写论文摘要,具有初步的听说能力,通过学校要求的学位外语考试;
  5、论文应有自己的新见解,表明作者在学术上和技术应用方面的工作能力。
  第四章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
  第六条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的科目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2、一门外国语;
  3、基础课和专业课,一般3-4门。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进行论文答辩。
  第五章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1、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2、论文基本论点、结论应在学术上和发展医学科学上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理论和实践价值;
  3、应能掌握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
  4、对论文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应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
  第八条 学位论文应包括:目录、中文和外文摘要、前言、材料及方法、实验或观察结果、讨论、参考文献、致谢和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及附录等。文字要语句精炼通顺,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清晰整齐。
  第六章 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
  第九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提出答辩申请,经研究生部资格审查批准后,由研究生部聘请2-3名与论文相关学科并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应职称的专家评阅论文,论文须在答辩前半个月交评阅人评阅,评阅人对论文写出详细评语。填写《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意见书内容应包含:
  1、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或实际价值;
  2、理论分析是否严密正确,计算和实验是否可靠无误;
  3、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的水平,有无创新;
  4、是否同意答辩。
  如遇一名评阅人评语属否定的,可增聘一名评阅人,如遇两名评阅人或增聘后仍有两名评阅人评语属否定,本次申请无效。
  第七章 硕士学位论文的答辩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学院(系、部)分委员会确定并报研究生部批准,成员中至少应有一位省外具有博士授权单位副高以上职称专家。论文评阅人及导师不得作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十一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协助有关答辩事项,做好答辩详细记录,整理与答辩有关的材料。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发扬学术民主。答辩应公开举行。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各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和学校学位委员会评定。
  第十三条 论文答辩程序
  1、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其委员组成名单;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
  3、导师介绍研究生情况;
  4、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20-30分钟);
  5、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申请人回答问题;
  6、其他参加人员提问(须征得答辩主席同意),申请人回答问题;
  7、宣读评阅人对论文评阅意见;
  8、休会,答辩委员会合议 (申请人及旁听者回避);
  (1)答辩委员会研究通过决议;
  (2)投票表决(包括是否通过论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9、复会,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及投票结果;
  10、宣布论文答辩结束,合影留念。
  第十四条 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申请人,经答辩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五条 答辩结束后,3天内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将学位论文评议表、答辩会议原始记录、答辩表决票、论文答辩情况表等材料送研究生部。
  第八章 硕士学位的授予程序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的授予程序
  1、申请人提出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各相关部门对申请人资格逐级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论文答辩。
  2、申请人通过论文答辩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研究生部提交学位申请表、学位论文。申请人有重要著作、发现、发明的,应同时提交有关出版著作、科研成果的鉴定书或证明书。
  3、研究生部对申请材料和答辩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汇总,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的人员进行审查后,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1、学分和成绩、论文质量不符合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在课程考试或论文工作中有舞弊作伪行为者;
  2、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坚持不改者;
  3、学习期间曾受过记过处分而无明显悔改表现者、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或严重违反学籍管理条例者。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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