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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维护我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 21 号令)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向研究生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酌情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暂不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一周内办理相关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各学院 (教学部、中心、所)报到,并在报到之日起一周内办理注册手续。未缴纳学费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暂不具有学籍。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或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以上不注册的,作退学处理。

  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程必须进行考试,必修课程一般进行考试,选修课程可根据课程的要求决定考试或考查。凡考试的课程均采用百分制计分,学位课程在 70 分以上(含 70 分)方取得学分;其余课程成绩在 60 分以上(含 60 分)方取得学分;考查课程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其成绩在及格以上(含及格)取得学分。

  课程考试或考查一般安排在该门课程开课学期结束前一至两周内进行。

  考试或考查成绩不合格者可以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经补考不合格者,可以申请重修一次,重修课程成绩按重修的实际成绩记载。

  第七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八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二至三年。研究生必须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业。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应取得的总学分不得少于33 学分。

  以同等学力或本科毕业跨学科专业报考录取的研究生须补修所学专业本科主干课程 1-2 门,考试合格,成绩另记,不计学分。

  第九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条 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按照《贵州师范大学关于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处理的规定(试行)》处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必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贵州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二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学。确因特殊原因必须转专业、转学的,须按以下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一)转专业: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专业的导师、各学院 (教学部、中心、所)同意,研究生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转学:本人提出申请,经本校和转入单位同意,由转入单位发函通知本校后,本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跨省转学者须报两省教育厅确认。

  第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入学后申请转入一区或二区学校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录取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一学期连续请病假 30 天以上,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二)已结婚的研究生,因生育中断学习的;

  (三)一学期请事假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四)因特殊原因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十五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休学次数最多为两次,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经导师、各学院 (教学部、中心、所)同意,研究生处审核,报学校批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持入伍通知书办理保留学籍手续,保留学籍的时间从应征入伍开始至退役后一年止。复学时须持退伍通知书在退伍后一年内到校办理复学手续。超过一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不再保留学籍。

  第十八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须在批准后的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其往返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学校只承担保留学籍义务。休学研究生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第二十条 休学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及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出具的本人行为表现的证明,向所在各学院 (教学部、中心、所) 申请复学,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各学院 (教学部、中心、所) 审核,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的研究生,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持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出具的本人行为表现的证明,向所在各学院 (教学部、中心、所)申请复学,经各学院 (教学部、中心、所)审核,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第五章 退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有三门课程考试不合格的;或在校学习期间有二门课程考试不合格,经补考、重修后仍不合格的;

  (二)休学期满,在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二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所在各学院 (教学部、中心、所)提出意见并附相关材料,经研究生处审核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被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将进行公告。

  第二十三条 退学的研究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后的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定向、委托培养的研究生,退回到原单位。其它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贵州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半年内未找到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各学院 (教学部、中心、所) 考核,学校批准,可提前毕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推荐就业。

  第二十七条 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于结业,发给结业证书。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答辩通过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所学课程成绩合格的研究生,经学校审核,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条 研究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按《贵州师范大学关于出具学历、学位证明书的规定(试行)》办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 (教学部、中心、所)每学年末对在校研究生的德、智、体、美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和学年评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干部、考博录取奖。

  第三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的纪律处分,按《贵州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办理。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对处分、处理有异议的,按《贵州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试行)》提出申诉。

  第三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须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六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由研究生处如实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八章 附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05 9 1 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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