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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学位授予工作,促进高级专门人才培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学校各专业可授予学士学位,大部分专业可授予硕士、博士学位。
  二、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专家25人组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席4—6人,秘书长1名(研究生院院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报教育部学位办备案,任期3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部设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5—11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一人,副主席1-2人。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秘书由分委员会主席所在单位派出。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  确定硕士、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目;
  (二)  审定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三)  审批论文评阅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  审定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名单;
  (五)  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六)  作出撤消违反规定授予学位的决定;
  (七)  确定申报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八)  审批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和对研究生指导教  师考核;
  (九)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中的争议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各学部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初审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2)确定硕士学位考试科目;
  (3)审批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免除部分课程考试名单;
  (4)审议博士、硕士学位的授予名单;
  (5)推荐博士生导师名单,审定硕士生导师名单;
  (6)组织评选毕业博士、硕士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
  (7) 初审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
  (8)初审学位点申报学科专业;
  (9)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它工作。
  三、学士学位
  第六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必须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环节)  的成绩合格,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当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各学院按第六条的规定,审核本科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考核成绩,毕业论文成绩及毕业鉴定等材料(不再组织学位课程考试),初定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报教务处,教务处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 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院校,对达到学士学位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由培养单位提出名单,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经审查考核,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函授、夜大、电大等)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西南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函授、夜大、电大等)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规定》办理。
  四、硕士学位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课程的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要求与学士学位获得者相同,见第六条),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理论;
  (二)在本门学科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在读期间至少有一篇本学科领域以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西南大学)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鼓励专业学位研究生(含高师硕士)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发表学术论文。
  (四)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外文资料。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研究生实行学分制。硕士学位课程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试,其他课程经过考试或考查,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可申请参加论文答辩。在规定的考试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及格,或没有取得学分,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仍不及格者,不得参加论文答辩。
  五、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博士学位课程的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具备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博士学位。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要求与学士学位获得者相同见第六条),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学科或专业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在读期间至少在学校认定的本学科B类及其以上重要刊物公开发表一篇以上(以第一作者署名,署名单位为西南大学)的学术论文。各学院可根据学科特点调整标准,但至少必须达到学校的规定。
  B类及其以上重要刊物以学校发文公布的为准。论文级别不搞争议认定。
  (四)能熟练地使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研究生实行学分制。博士研究生修完规定课程,考试合格,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申请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如申请人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应提交有关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报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六、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评阅
  (一)研究生应在答辩前两个月向学院、研究所、中心提交论文。
  (二)学院、研究所、中心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会同学位点负责人(未确定负责人的,与指导教师商议)按专业或研究方向提出论文评阅人名单。评阅人名单经院、所、中心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院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应由2名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评阅,其中校外专家至少1名。
  专业学位硕士论文评阅按各专业学位全国教学指导委员会及相关文件要求进行。
  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其论文须由3名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评阅(其中1名必须为非申请者所在单位的校外专家)。
  博士论文应由5名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评阅(其中校外专家至少3名,博士生导师至少3名)。
  指导教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
  (一)答辩委员会组成
  1、答辩委员会的成员由各院、所、中心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批准,按学科专业或研究方向组织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学术水平较高的校外专家担任。
  2、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博士生导师不少于3名,外单位专家不少于2名。
  3、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教授、副教授三至五人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名)。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按相关规定执行。
  4、论文评阅人不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指导教师不作自己指导学生的答辩委员会成员。
  5、学位论文的答辩除保密需要外,都必须公开举行。
  (二)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主席宣布答辩开始;
  3、研究生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4、提问、答辩;
  5、休会。答辩委员会研究答辩情况,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做出:是否同意答辩通过,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答辩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同意,算答辩通过。
  6、复会。主席宣读决议;
  7、答辩结束。
  答辩结束后,各院(所、中心)将学位申请者的申请书、专家推荐书、课程考核成绩、学位论文、论文评阅意见、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材料,按人员整理立卷,送各分委员会审核,报研究生院学位办,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答辩不合格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半年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延长学习年限期间,不享受硕士生待遇。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认为申请者的论文已相当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除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决议外,可向授予博士学位单位推荐,申请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延长学习年限期间,不享受博士生待遇。如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可以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七、学位授予
  第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两次会议,讨论全校学位授予等相关工作,审议通过授予各级各类授予学位人员名单。
  第二十条 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建议授予学位的人员,学部分委员会应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对博士、硕士研究生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学位的,一般不提交学部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但对有争议的,可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组织审核,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部分委员会作授予学位的建议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表决,经出席会议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为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授予学位的决定时,必须召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的全体委员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表决,经出席会议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 学士学位、硕士学位证书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即可颁发。博士学位批准后,将名单在本校公示,公示三个月无异议,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获得者的证书,按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的格式由学校发给。证书生效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日期为准。学位证书遗失不补,只发给学位证书遗失证明。
  第二十四条 在校期间凡曾受过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和考试作弊者,毕业时不授予学位。
  第二十五条 授予港、澳、台留学生和外国留学生博士、硕士学位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于国内外有卓越成就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八、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位档案制度,学位授予材料移交校档案馆保存。学位材料包括:(1)按年度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人员名单;(2)按人员建立硕士、博士学位档案。学位档案材料应包括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书、论文评阅书(专业学位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增加专家推荐书)、课程成绩、答辩委员会决议、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决定,学位证复印件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 对已授予学位的学位论文(保密者除外)由研究生院分别送校档案馆、北京图书馆保藏。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已授予学位人员,如发现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条例的规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三十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从2007届毕业生开始实施。《细则》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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