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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学历学位教育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国家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研究生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健康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体检标准者;
  (二)有严重政治问题或经济问题,或道德品质败坏者;
  (三)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逾期半月不报到者;
  (四)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不受时间限制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由有关部门查处;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研究生,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开学时,研究生应当到学校有关部门完善手续:
  (一)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在两周之内到研究生学院注册取得学籍,再到所在院系研究生管理部门报到之后,三天内各院系需将报到情况报研究生学院.
  (二)  每学年开学,研究生应按时缴清有关费用.严格执行重庆医科大学[2004]33号文件《关于印发<重庆医科大学学生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完清缴费后,凭财务处收据到研究生学院注册,因特殊原因一时不能完清缴费的研究生,本人应写出书面申请,院系领导,导师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研究生学院分管校长批准,可延迟至3个月内缴清费用.在此期间暂缓办理注册手续,待完清缴费后再注册.
  (三)  无正当理由拖欠费用者,应视为恶意欠费.记入学生诚信档案,不得办理学籍注册,财务处不划拨该生科研经费.各院系及导师不得对该生进行培养教育,已进行培养的成绩视为无效,并取消该生评优资格。享受国家公费学生、2004年以前入学的自筹经费学生从欠费之日起,停发基本奖金和生活补贴,停止科研经费的使用。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经分管研究生学院的校长批准,可暂缓办理注册手续,未经请假做旷课处理。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执行《重庆医科大学培养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重庆医科大学关于严肃研究生考试纪律的规定》,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执行《重庆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考试(考查)作弊的处理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六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若特殊情况需转学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同意,报经重庆市教委同意,并经拟转入培养单位以及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方可办理。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若特殊情况需转专业者,应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签署意见,转出专业所在院系同意,拟转入专业所在院(系)导师、领导签署同意接收的意见,送交研究生学院签署意见,经分管校长批准。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 应予退学的;
  (四)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节纪律、考勤
  第十九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类活动。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考试不舞弊。
  第二十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一)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县以上医院证明。请病假两周以内须经所在院(系)分管领导批准,两周以上须报研究生学院批准。
  (二)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须请事假:①基础课学习期间:3天以内由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员准假;7天以内由研究生学院批准,7天以上须报主管校长批准。②研究生基础课程学习结束后请假,3天以内由研究生导师及所在教研室准假;7天以内须院(系)分管领导批准,7天以上由主管校长批准。批准材料存研究生学院和有关院(系)备查。
  (三)外出学习、听学术报告、参加会议、查阅资料等,应按计划进行,严格掌握时间,不得借口旷课,有事必须请假。研究生未经请假,或未准假而擅自离校,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返校者,均作旷课处理。旷课时间一学期累计27学时以内给予通报批评;累计27学时以上给予警告处分;累计45学时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时间一学期累计90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上课时间每天按9学时计。国家法定休息时间不计旷课。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出国按《重庆医科大学研究生出国管理暂行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期间婚育者按《重庆医科大学有关研究生婚姻等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要较长时间治疗,必须休学。休学手续的办理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与所在院(系)同意后,报研究生学院及分管校长批准。因故不能完成学习任务,经导师申请,院系调查情况属实,研究生学院同意并报分管校长批准,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休学期满在三周内未申请继续休学而又不复学或休学满一学年仍不能复学,作为退学处理。休学研究生的学习年限相应延长。
  研究生在校培养期限为三年。个别研究生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签署意见,院系同意,经研究生学院和主管校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硕士生在校培养期限不超过四年,博士生在校培养期限不超过六年。
  研究生延长在校期限,延长期内培养费和奖学金停发,并不予办理出国手续。其中,因不能按时毕业而延长在校期限继续在校培养的统招统分、统招定向、统招委培、统招自筹生,按当年自筹研究生收费标准以学期为单位缴纳学费,延长期内按三年级研究生下拨课题研究经费,不享受基本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 因故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休学离开学校,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经济确有困难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研究生学院(一年级)或所在院系(二、三年级)可酌情给予困难补助。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同意方可复学。因病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如已恢复健康,应当于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内向所属院系申请复学,并附县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者,需缴纳学费的计划外(统招委培、统招自筹)研究生应完清交费手续,经学校同意方可复学。
  第六节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一学年,复学体格检查不合格;
  (二)硕士生一学期中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
  (三)经过考核,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在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四)经确诊为患精神病、癫痫病、麻疯病及其他疾病,不能再继续坚持学习者;
  (五)因伤致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要求退学,由自己提出书面申请,其导师和所在院(系)要签署意见,取消研究生学籍,须由院(系)征求其导师意见后提出书面报告。研究生退学,须经研究生学院同意并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三十条 退学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按国家有关政策报重庆市大学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按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一般退回原所在单位县级以上人才交流中心。如情况特殊,也可退回其家庭(含配偶)所在地;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者,一律退回其家庭(含配偶)所在地。
  第七节  毕业、结业、肄业与证书发放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按照培养计划规定,完成学位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完成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按照《重庆医科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符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发给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与德、体合格,虽完成学位论文,但答辩未能通过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没有完成学位论文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毕业研究生在离校前要做好毕业鉴定工作,填写《重庆医科大学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毕业鉴定包括德、智、体等几个方面,着重就政治觉悟、思想意识、品德以及学习、劳动态度等方面写出评语。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三十五条 毕业、结业研究生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证书。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我校印发。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肄)业证书信息按规定上报重庆市教委。研究生应主动配合有关信息的收集。
  第三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研究生或中途退学与取消学籍研究生等,依据《重庆医科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安排就业。
  第三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节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与自筹经费研究生学籍管理,按合同规定的要求执行。定向、委培生、人事档案未在学校的自筹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学籍管理有关材料须直接寄送原定向、委培单位人事部门。合同上没有明确规定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四章  校园秩序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创造和维护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环境,保障研究生在校期间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研究生向学校提出意见或建议时,应通过正常渠道实事求是地向学校反映,所谓“正常渠道”是指,通过所在学院反映,通过校园网与学校相关部门对话反映,通过研究生会、学校设立的意见箱或电子邮箱等渠道反映。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自觉创造并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偷盗,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出版、印制、散发、张贴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在读研究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成立研究生团体,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将团体名称、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及形式、负责人等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报学校批准。
  研究生团体应当在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应当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爱护校园公共设施、设备,损坏公物应予赔偿。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履行请销假制度,遵守《重庆医科大学研究生请销假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重庆医科大学研究生宿舍管理规则(试行)》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制作非法网页、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章 课外活动
  第五十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团体出版刊物或在校际之间开展交流活动,须经学校同意。
  第五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开展助教、助研和助管的“三助”活动,以及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帮助。
  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研究生勤工助学不得影响正常的学业任务的完成,不得参与和从事有损身心健康和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竞赛、学术及科技活动、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四条 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学校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等称号或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具体实施办法按《重庆医科大学“创先争优”条例》执行。
  第五十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六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一年内不参加评优、评奖。
  第五十七条 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但察看期不能少于6个月。
  第五十八条 解除研究生留校察看,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签署意见,院系根据研究生的表现情况,向学校提出解除该生留校察看的建议或意见,经研究生学院、分管校长批准,并上报学校审批。
  第五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视情况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八)其他违反校纪校规,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六十条 学校对研究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十一条 给予研究生处分,应由院系对研究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初步意见,经研究生学院、分管校长同意,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校在对研究生作出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之前,研究生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以后,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可送交其代理人或按研究生提供的邮件地址寄送至代理人,并同时在校内公告。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还须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违纪、违规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五条 研究生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六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七条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须在接到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户口、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离校的,学校有权强制其离校。
  第六十九条 研究生的奖励、处分及鉴定等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原重庆医科大学研究生管理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七十一条 本文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5年3月25日21令有相悖处以国家教育部文件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由重庆医科大学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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