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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科建设管理,加快学科建设和学位点建设的步伐,发挥学科建设的龙头作用,推进学校的跨越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学科建设的基本任务是:构建体现学校办学方向和特色的学科体系,改善学科发展条件,优化学科梯队,提升学科实力,培育学科优势,提高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社会服务能力,提高创新能力,扩大学科的社会影响,为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创造条件,推进学科建设和学位点建设的快速发展。
  学科建设的目标是:到“十五”期末,集中力量建设好市级重点建设学科—区域经济学,逐步向国家级重点学科水平迈进;建设好市级重点学科—马克思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逐步向市级重点建设学科水平迈进;建成8个左右校级重点学科,力争达到现有市级重点学科水平;建成20个左右院系级重点学科,力争达到现有校级重点学科水平。在重点学科的带动和辐射下,全面提升学科的整体水平,培养一支具有较强实力和较高素质的学科队伍,大力提高教学与科学研究水平,形成在西部地区同类高校具有较强优势和明显特色的学科群体。
  第三条 学科建设包括学科发展基础建设与重点学科建设两个方面。
  第 二 章 组织领导与经费保障
  第四条 学科建设的领导机构与职责分工
  1.校长为学科建设工作的总负责人,分管副校长为学科建设的具体负责人。学科建设的行政事务由分管副校长处理,重大事项由校长办公会和校党委会研究决策;学科建设涉及的学术问题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所形成决议视情况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通过后实施。
  2.学科建设办公室是学校学科建设工作的管理和实施机构,在学校党政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全校的学科建设工作。校学科建设办公室除设置专门的日常工作机构(学科建设管理科)外,学校规划办、人事处、科研处、教务处、财务处、图书馆、国有资产管理处、总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也作为该办公室的组成成员,参与有关工作的研究和协调,并按所承担的部门职责作好学科建设的相关工作和服务。
  3.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1)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制定学科建设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办法;组织制定(与规划办合作)和实施全校学科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年度学科建设经费预算;负责学科建设经费的日常管理;组织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遴选并进行日常管理;负责学科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并为重点学科建设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2)人事处 :参与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及学术骨干的选拔,并负责其考核与津贴发放;引进学科建设人才,改善和优化学科梯队结构;采取多种措施支持学科的人才培养和梯队建设;广泛联系和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客座教授或进入教授流动站工作。
  (3)科研处:制定科研激励政策,完善科研管理制度;多渠道争取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与科研经费;对重点学科所承担的重大课题提供优良的管理和服务;积极组织申报国家级和省部级重大科研成果奖;组织和支持重点学科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4)教务处:支持和指导各重点学科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在教学经费投入、教学改革研究以及实验室建设等方面为学科建设提供条件和服务,努力提高重点学科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并发挥其辐射和带动作用。
  (5)规划办:与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合作制定学科建设规划,并纳入学校的整体规划和建设。
  (6)国有资产管理处:在教学科研设备的购置、维护、更新、管理等方面为学科建设提供条件和服务,对重点学科予以倾斜。
  (7)财务处:为学科建设提供财务服务,保障学科建设经费的及时足额到位和计划使用,并对经费收支进行财务核算和监督。
  (8)图书馆:负责学科建设中的图书资料建设工作,并为重点学科查阅资料提供优良服务。
  (9)总务处:为学科建设提供后勤保障。
  学校其他各职能部门均应全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学科建设工作。
  第五条 学校保持学科建设经费连续、稳定的投入和持续增长,为学科建设提供必要的建设条件和人力物力支撑。学科建设经费用于学科发展基础建设和重点学科建设。
  第六条 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统一编制学科建设经费预算,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重点学科负责归口划拨的学科建设经费的具体管理。学科建设经费预算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提出建议方案,经校长办公会、党委会通过后执行。
  学科建设经费的开支和报销按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第 三 章 学科发展基础建设
  第七条 学科发展基础建设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学科梯队建设项目:包括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及学术骨干的选拔与管理,引进人才的政策与管理,教授流动站的政策与管理,客座教授的聘请与管理,送培博士、硕士的政策与管理等。
  2.支持发展科学研究的项目:包括支持和奖励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项目的政策,支持和奖励重大科研成果的政策,资助出版学术专著的政策;支持和奖励发表高水平论文的政策。
  3.支持教育与教育管理研究的项目:包括支持和奖励国家级和省部级教学研究项目及其成果的政策;
  4.支持开展高层次学术活动的项目:包括举办重要的学术会议,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5.学科发展基本条件建设项目:包括学科发展所需图书资料、科研设备、实验设备等方面的建设,如电子刊物订阅、数据库建设等;
  第 四 章  重点学科建设管理
  第八条  重点学科分为国家级、市级、校级和院系级(或校级后备)四个层次。
  第九条  重点学科建设管理的职责分工
  1.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组织院系级重点学科和校级重点学科的遴选、推荐和申报国家级、市级重点学科;制定重点学科建设计划和规划;负责重点学科的备案和管理,并提供服务和指导;负责重点学科的中期评估及期满验收评估等工作。
  学科建设办公室可委托校学术委员会或分学科组建的重点学科评估专家组对重点学科进行遴选和建设评估。
  2.各院系的学科建设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并建立院系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和协调本院系的学科建设工作。分管院系领导任办公室主任。
  3.各重点学科的学科建设工作,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科带头人全面负责本重点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领导和规划管理建设。学科带头人根据需要可以指定一名学科建设负责人,协助学科带头人处理学科建设的日常工作和一定范围内的经费管理工作,学科建设负责人应为该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每个重点学科配备学术秘书1人。
  第十条 院系级重点学科和校级重点学科由各院系推荐申报,学校组织遴选;申报的校级重点学科必须首先是院系级重点学科。市级重点学科和国家级重点学科由学校在校级重点学科中遴选,向重庆市和国家学位委员会推荐申报;学校和院系两级重点学科遴选按《重庆工商大学重点学科遴选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启动
  1.国家级和市级重点学科在接到有关文件通知后开始启动,并投入配套建设经费。
  2.经遴选确定的校级和院系级重点学科,校学科建设办公室下达《重点学科建设通知书》。
  各重点学科接到建设通知书后,由学科带头人组织拟订《重点学科建设计划书》,送校学科建设办公室。
  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学科建设计划书》进行审定,并报请领导批准后,学科建设办公室与重点学科带头人签定《重点学科建设合同书》,并按标准划拨第一年度的专项经费,重点学科建设正式启动。
  第十二条 重点学科的建设周期为3年。
  第十三条 重点学科承担的建设义务
  1.制定《重点学科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重点学科建设计划》应以年度为阶段制定分步实施计划,其中包括学科组自定的管理制度与保障措施等。
  2.编制本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管好用好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保证其使用效果。
  3.通过学科建设,带动学科优秀人才的成长和学术梯队建设,推进学科的快速发展。
  4.通过各种渠道,积极争取高层次的科研项目,增加科研成果数量,提高科研成果水平,并积极争取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政府的奖励。
  5.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主动开展各项社会服务,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出谋献策,扩大学科的社会影响和贡献。
  6.积极举办大型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和沙龙,深入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气氛。
  7.深化教育改革,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层次,尽快建成硕士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点。
  8.积极支持、配合学校学科建设的整体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协调和管理。
  第十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筹措和使用管理
  1.学校建立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其经费来源为上级拨款、学校投入和各院系及二级学院投入等渠道。市级及其以上重点学科由上级财政拨款,拨款在20万元以上的,学校按1:1的比例投入配套资金,拨款不足20万元的,学校按1:2的比例投入配套资金;校级重点学科学校每年各投入15万元,所在院系按不低于30%的比例投入配套资金;院系级重点学科经评审合格后,学校每年给予5万元奖励。重点学科建设需要的特殊专项经费投入,可向学校或有关部门申请专项资助。
  2.遴选确定的校级重点学科在财务处设立专门户头。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专项经费的统一管理和划拨,确保专款专用,财务处负责其财务核算和监督。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2)资助和奖励高质量、高水平,特别是处于学科前沿的科研项目申报及成果的发表、出版和报奖(包括版面费、出版费、成果鉴定费等。对学科研究成果的奖励,在学校已经统一奖励的情况下,学科的奖励力度不得高于学校奖励的30%。);
  (3)资助重要的学术交流活动;
  (4)资料室、实验室及其他教学、科研设施和条件建设;
  (5)其他有关学科建设必需的开支。
  3.重点学科的经费使用应明确费用经手人、物资验收人、经费审批人,经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后,送交财务处作报销审核依据。
  4.重点学科的经费使用应编制使用计划,并经学科建设办公室审定和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5.重点学科的经费开支。凡列入计划的经费开支,3000元以内的由学科建设负责人或学科带头人签字报销;涉及签字人本人的经费报销,由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人签字;3000—10000元的经费开支,由学科带头人签字后报销;1万元以上的建设经费开支,学科带头人签字后,由校领导审核后报销。
  预算外的非计划开支原则上不能报销。
  学科建设办公室给每个重点学科建立经费使用登记册,每次报销须先在学科建设办公室登记,涉及物品或设备购买的报销必须有使用或保管人的验收签字,并在国资处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报销。
  6.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学校财务处、审计处的监督、审计。
  第十五条 学校对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实施动态管理,按期进行评估。
  第 五 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校学科建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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