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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的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并结合本校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及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硕士学位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属我校正式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所要求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入学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须由相关组织出具有效证明,向研究生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四条 新生报到后,应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身体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研究生处审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或请假逾期四周未按时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无论何时经查证属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
  (三)经健康复查,发现有严重疾病,一年以内难以治愈,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
  被取消入学资格的,原为应届毕业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原为在职职工或待业人员,退回原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五条 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主管校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其往返路费、医疗费等所有费用由本人自理。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且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月内向研究生处提出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还应提供医院的体检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日期和要求,由本人凭研究生证和缴纳学费收据等到研究生处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书面向研究生处办理请假手续(病假应有医院证明)或者其他相关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缓期注册。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者其他相关手续,以及请假未获批准而不能按时注册者,按旷课处理。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且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重庆工商大学学生贷款管理有关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手续后,经学校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可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并在缴纳学费后正式注册。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生效。
  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
  第七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确定的和学校及培养单位统一安排组织的教学及各类活动。
  第八条 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研究生,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病假两周以内(含两周,以下同)须经导师同意,并报所在培养单位分管领导批准;两周以上须报研究生处批准。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事假,一周以内经导师同意,由培养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由培养单位提出意见,报研究生处批准;两周以上报研究生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请假期满,应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相关请假手续存培养单位备查。
  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逾期需办理休学手续。
  研究生除节假日外,必须在校学习,不得随意离校。因学习或论文工作需要外出(一个月以上)时,应由导师提出,培养单位批准,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研究生未经请假,或未被准假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被批准而逾期不返校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九条 在学期间学校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及旅游的申请。需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对研究生的违纪处分,按《重庆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要求
  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每位研究生必须严格按照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中有关课程学习的学分要求及应修课程的要求进行选课并通过所选课程考核,方能获得学分。
  第十二条 研究生的选课
  各专业硕士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或导师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制订个人培养计划。根据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及本人培养计划的实际情况按学期选定所修读的课程。其中必修的学位基础课和学位专业课(以下统称为“学位课”),选定后原则上不能更改。
  第十三条 研究生的课程考核
  研究生学习的所有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的学位课程(包括公共学位课、学位基础课和学位专业课)必须进行考试;选修课可采取考试或考查。研究生课程的考核,可根据课程教学的实际需要及有利于测试研究生知识和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分别采取口试、笔试(含开卷或闭卷)、实践考核(含实验、实作、设计、调研报告、策划方案等)、论文写作等不同的形式。
  第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的成绩记载
  考试课程一律采用百分制评分,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课终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包括课堂出勤、作业(含平时布置的论文、调研报告、课程设计等)、课堂讨论、实验(含实作)、平时测验、读书报告等方面,占总成绩的20%-30%。
  考查课程一般按优(90分以上)、良(80~89分)、中(70~79分)、合格(60~69分)、不合格(59分以下)五级记分方式评定成绩。
  第十五条 旷考与考核不合格
  无故不参加考核的学生该门课程记为旷考,该门课程本次考核成绩以“0”分计。学位课旷考又无正当理由者,作退学处理。
  学位课考核不合格必须重新学习。非学位课考核不合格可重新学习该门课程或选修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范围内的其他课程,选择后者须征求导师同意并报培养单位与研究生处备案。
  一学期有两门及以上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重新学习后仍不合格者,不能申请硕士学位。
  第十六条 免修、缓考、重新学习
  (一)免修。除政治理论课外,研究生对某些课程若有较好的基础,可以申请免修该课程,经任课教师同意,并报所在培养单位领导批准后,报研究生处审批,方可准予免修;同意免修但不能免考,在该课程结束后,必须与学习该课程的研究生一起参加考核。
  (二)缓考。研究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核,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且得到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批准后,须到研究生处办理缓考手续。经研究生处批准后,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不再单独组织考试,但成绩按正式考试成绩记。未办理缓考手续则以旷考论处。
  (三)重新学习。除学位课考核不合格必须重新学习外,对考核成绩合格但不满意者,也可申请重新学习。
  重新学习应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后报培养单位和研究生处编入课程安排计划,随班上课并按规定参加考核。重新学习应履行相关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具体参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重新学习课程的成绩按最高一次记。
  第十七条 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考核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按《重庆工商大学考试工作管理规定》(重工商大【2005】262)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必修的培养环节,完成毕业论文答辩后,记入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须参加中期考核。中期考核是依据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对研究生所完成的学业,从德智体各方面进行全面的总结、检查和考核。考核的结果分为:A等(优秀)、B等(合格,继续攻读学位)、C等(警告,限期改正)和D等(不合格,取消学籍,作退学处理)。
  第五章 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研究生转学,需经转出和接收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经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外校研究生要求转入我校的,应向我校研究生处提出申请,经过考核并征得拟转入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和导师同意及研究生处审核,最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可办理相关的转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应予退学者;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入学后如因学科、专业调整或导师变动等原因须转专业、更换导师的,须由研究生本人申请,经原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接受培养单位及导师同意,研究生处批准。若原导师或所在培养单位不同意,可向学校提出申诉,由学校裁决。跨学科转专业、更换导师后应重新调整培养计划,补修相应学科所规定课程,并相应延长修业时间。毕业班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更换导师。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的,可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停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  本人申请休学者;
  (二)经过医院证明,需停课超过四周者;
  (三)一学期内因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计划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签署意见,所在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休学单位。
  第二十七条 休学研究生应在休学前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可保留学籍一年。休学期间无须注册,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第二十八条 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开学前两个月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复学申请,由研究生处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需要出国(境)完成列入培养计划的部分学业者,出国(境)阶段计入其修业年限。非学校组织出国(境)应按国家和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该情况下连续出国(境)超过四周者(寒、暑假例外),应办理休学手续,出国(境)期满返校时应到培养单位和研究生处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按退学处理;办理过休学手续,期满返校时按复学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逾期不提出复学申请的研究生按退学处理。
  学业未结束的研究生需要出国(境)攻读学位者,应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反校纪者,按《重庆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处理。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位课旷考;或学校经过中期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在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所患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逾期两周未办理注册手续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六)学业未结束需要出国(境)攻读学位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三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本人提出,或由学生所在培养单位提出并报研究生处审核,研究生处将处理意见和建议等情况报校长办公会。待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出具退学决定书(学校正式文件,下同)并送达本人,同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退学决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含校园网)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5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计划(定向)或委托培养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须征得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同意。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被退学研究生,从批准之日起,停止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按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等必要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其他方面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位条件者,发给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按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等必要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论文但未通过论文答辩者,发给结业证书及学位课程成绩证明,推荐就业。如本人申请补行答辩,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补行答辩1次,补行答辩应缴纳相关费用。研究生通过补行论文答辩,可换取毕业证书,并申请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未达到培养要求,学习未满一学年者,发给学习证明;学习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对于开除学籍的,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研究生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由学校印发。研究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失,经本人申请,学校学位办公室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研究生毕业、退学应将研究生证交回,所配备的公物必须经有关部门签收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指导、检查和督促。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开始执行,原《重庆工商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重工商大[2004]336号:附件4)废止,原《重庆工商大学课程管理规定》(重工商大[2004]336号:附件2)中第二、三、四章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研究生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重庆工商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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