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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2012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制度,是我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激励广大在校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做好该项工作对于深化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推动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对推免生工作的管理,进一步促进推免生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维护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秩序,根椐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免试,是指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中所称的推荐是指学校按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本办法中所称的接收,是指招生单位对报考本单位的具有免初试资格的考生进行的复试和录取。
  第二条 推免生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推荐工作和接收工作坚持科学、规范、明确的推荐标准、接收标准及公开透明的工作程序。
  第三条 进行推荐和接收工作,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在对考生平时学习和科研能力综合测评的基础上,突出对考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等的考查。
  第四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推免生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名额分配原则、具体方案及推免生名单等重要事项均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立推免生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和推免生接收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2),分别具体开展推免生推荐和接收工作。推免生推荐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分管研究生工作、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以及校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纪委监察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专家教授代表等为成员。推免生接收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研究生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各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研究生处处领导为成员。各相关学院成立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本科教学工作、学生工作、研究生教育工作负责人和相关学科的教师、导师代表组成的院级推荐、接收工作小组,具体实施本学院的推荐、接收工作。
 
  第二章 推 荐
  第六条 推免生资格申请需同时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二)品行优良。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履行了高等学校学生义务;在校期间曾获校级(含相当于校级)及以上奖励;无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记录,无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三)学业优秀。第1至第6学期所修课程(含必修课、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实践教学环节)平均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30%以内;指定平均成绩排名通过如下方式进行计算:综合教务系统→成绩管理→智育评估→选择:专业,年级,统计时间2008-2009秋至2010-2011春,成绩数据来源于录入成绩、历年成绩,任选课参加计算→显示课程名(勾选课程:不选择计算机过级成绩、不选择英语过级成绩)→按平均成绩排名→统计。非英语和非日语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成绩≥425分或全国大学英语六级成绩≥425分,英语专业学生专业英语四级或八级成绩合格以上(含合格),日语专业学生专业日语四级或八级成绩合格以上(含合格);通过学校规定的国家级或省级计算机统考且成绩合格以上(含合格)。
  (四)身心健康。身体健康状况符合2003年卫生部、国家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体检标准,心理健康。
  第七条 为鼓励学生在学期间全面发展,学校安排10%的推免生指标给如下2小类学生申请推免生资格。申请者如符合如下条件,其基本条件中第1学期至第6学期所修课程平均成绩在本专业排名放宽至前50%以内。
  (一)在所学专业领域内学有专长,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
  1.在省级以上(含省级)主管部门主办的大学生学术科技竞赛中,获省级一等奖或全国、地区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在国际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的。(注:每个团体项目最多可从前3名中推荐1人)
  2.已获授权的发明专利的第一发明人;或指导老师为第一发明人,学生为第二发明人。
  3.国家授权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第一完成人;或指导老师为第一完成人,学生为第二完成人。
  4.本人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者。
  (二)担任过校学生会主席或副主席、校社团联合会主席或副主席、校学生纠察队队长或教导员、院团总支副书记、院学生会主席职务满一年以上(含一年),愿意保留入学资格两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自愿在我校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
第八条 学术型名额可用于学术型或专业学位,专业学位名额仅限用于专业学位。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称第一类)的申请指标等额分配到学院(见附件3),具体分配办法为:预计本科毕业生人数,权重为0.8,招生硕士点数(学术型学位点、专业领域分别计数),权重0.2,只舍不入,学术型指标向大农科类学院倾斜,专业学位向专业领域多的学院倾斜。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的(称第二类)申请指标不分到学院,由学院按条件推荐。
 
  第九条 学院推荐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湖南农业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4),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同时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条件的申请者,可同时申报第一类、第二类。
  (二)学院按专业进行综合排名,并组织申请者进行综合测试和面试考察,根据学校下达的推荐指标择优确定推荐名单。对不同专业的申请者,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主要依据专业领域内的学术成果、获奖情况、外语过级成绩、综合测试以及面试情况进行排名和推荐。学院不得将不符合条件者、综合测试和面试不合格者予以推荐。
(三)学院对符合第七条条件(第二类)的申请者,如符合推荐条件、综合测试和面试合格,可不限额向学校推荐。如出现同时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条件,且同时申请了第一类、第二类,综合测试和面试合格者,学院可在第一类中向学校推荐相同数量的候补,其余情况为等额推荐。
 
  第十条 推荐材料上交。学院于2011年9月19日18:00之前向教务处报送如下材料:
  (一)学院推荐工作小组名单。
  (二)学院推荐工作方案。
  (三)学生申请表。
  (四)专业学习成绩排名表(通过综合教务系统指定途径输出)
  (五)综合测试和面试考察材料。
  (六)学院推荐工作综合报告。
  (七)学生成绩单(教务秘书统计、注明平均成绩和专业排名,学院盖章)。
  (八)奖励证书(复印件,审核人签字,学院盖章)。
  (九)湖南农业大学2012年推免生候选人基本情况汇总表(含电子档1份)(见附件5)。
  第十一条 学校对推免生资格的审定程序:
学校推免生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或对可能有的异议进行妥善处理后,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审核,确定推免生名单。经学校批准的推免生填写《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由研究生处提供)并交教务处。教务处汇总相关材料,移交研究生处。研究生处上报省级招办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我校获得推免生资格的学生原则上不向外推荐。
 
  第三章 接 收
  第十二条 研究生处将拟接收推免生数量通过专业目录向社会公布,各招生专业一般均留出一定名额招收统考生。我校各学术型招生专业均可接收学术型推免生,专业学位类型仅限农业推广硕士、工程硕士和兽医硕士三种类别接收专业学位推免生。
  (一)接收校内推免生的条件按学校推免生推荐条件执行。
  (二)接收校外推免生的条件:符合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第二章十四条之规定,且获得所在学校的推免生资格。
  (三)本科阶段公开发表过学术论文或英语过六级者优先。
  第十三条 学校接收推免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网上公布接收推免生的具体要求和预计人数。
  (二)具有推免生资格的考生,向我校提交《推免生登记表》及有关材料(推免生资格证明、第1学期至第6学期成绩单、《湖南农业大学接收2012年普通高校推免生申请表》(见附件6)、英语等级证书或成绩单以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三)研究生处对推免生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查、评议,确定复试名单,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审查结果向申请者发出复试或不予接收复试的通知。
  (四)研究生处牵头组织制订对推免生申请者的复试办法。各学院和相关学科组织对推免生申请者进行复试,并将复试结果报研究生处,经学校推免生接收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将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无异议后由研究生处通知该考生。
  第十四条 具有推免生资格的考生被录取后仍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并按规定及时到指定报考点予以现场确认。
第十五条 拟录取的推免生须到原所在学校领取省(市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核发的报名校验码,凭校验码于10月26日-31日进行网上报名,并到所在学校指定的报名点办理正式报名手续(教育部统一规定的时间为11月10日至14日),未办理正式报名手续者不能被录取。至10月25日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生资格。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统考,否则,将取消推免生资格,列为统考生。
 
  第十六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推免生资格:
  (一)经批准获得推免生资格后,受到处分的。
  (二)入学前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的。
  (三)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接收为推免生者,再次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
  (五)其他影响录取的事项发生的。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加强对推荐及接收工作的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涉及推免生工作的原则、方法、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均由集体决策。
  第十八条 学校将推免生政策规定、有关推免生资格、招收推免生名额、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等公开。学校设立监督、举报电话:0731-84618013。
  第十九条 学校将推免生工作中学生的申诉,纳入校内申诉范围。
  第二十条 各单位在推荐过程中如出现把关不严、营私舞弊等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核减相关学院下一年度的推免生指标。
  第二十一条 如发现学生在推免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除取消其录取资格外,另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个人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工作日程安排见附件7)。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处和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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