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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博士、硕士学位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为了全面贯彻我国学位条例、多渠道促进我国高级技术专门人才的成长,进一步提高教育和科技队伍的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使我校 “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 的工作循着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的方向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已达到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并已授予毕业生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第二章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第四条 校学位办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㈠ 通过资格审查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㈡ 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㈢ 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五条 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第六条 申请人应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到我校学位办办理申请手续,领取《长沙理工大学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以下简称资格审查表),然后在1个月内向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验看原件,交复印件备查);
  2.最后学历证明(验看原件,交复印件备查);
  3. 资格审查表(密封传递);
  4. 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它成果。
  研究生部在收齐上述材料后1个月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就是否接受申请做出决定,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向通过资格审查者发放《长沙理工大学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受理单》(以下简称学位申请受理单)和《长沙理工大学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认定表》(以下简称同等学力水平认定表)。
  第四章  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第七条 申请人应按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考试应在我校严格按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考试不及格者,可以重新进修课程参加下一年度考试,但不组织补考。
  第八条 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暂未实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的学科、专业,由研究生部在答辩前组织学科综合考试。
  第九条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4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4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条 申请人需要随我校研究生同堂学习者,可持研究生部核发的受理单到研究生部办理课程进修手续,进修课程需按规定缴纳一定的费用。
  第十一条 部分实行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专业的必修课程考试将按照国务院学位办的要求实行试题库管理。
  第五章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1年内提出学位论文。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申请人撰写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进行。导师应是我校相应学科、专业的硕士生指导教师。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论文评阅和答辩前需向学校学位办提供以下材料:
  1. 学位申请受理单;
  2. 资格审查表;
  3.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表;
  4. 研究生课程进修成绩表;
  5. 外国语全国统考合格证;
  6. 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考合格证(未组织全国统考的学科,由研究生部提供学科综合考试成绩单);
  7.受理学位申请以来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1篇及以上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或著作;
  8.学位论文及摘要一式3份。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聘请至少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1位应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2个月以前,由学位办送交论文评阅人。
  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到达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
  第十六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3人是研究生导师、1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在答辩前得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认可。
  第十七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论文答辩应公开进行。申请人应在论文答辩前2天在有关地方张贴答辩海报,并积极吸收在校研究生和毕业研究生参加。
  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1年内重新答辩1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申请人不得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同时提出学位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 申请人如本次申请无效,下次提出申请时,其同等学力水平须重新认定。
  第六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条 校学位办负责受理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并协助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学科综合考试、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等工作。研究生部负责课程考试和考试成绩的管理。
  学位办在双月的第1个星期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资格审查和学位申请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于每年6月和12月份2次进行学位评定。
  第二十一条 我校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需开支的经费按照国家、湖南省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人在通过资格审查后,为准备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2个月的假期。
  第二十三条 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学位论文,均须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证书单独编号。
  第二十四条 健全我校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授予学位的人员建立个人学位档案,学位档案的内容包括:学位申请受理单、资格审查单、同等学力水平认定表、外国语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考合格证复印件(未组织全国统考的学科,保存学科综合考试试卷)、学位申请材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书等。个人学位档案在授予学位后送校综合档案科存档。
  申请人课程考试试卷由研究生部存档。
  第二十五条 定期组织专家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进行自我评估。由专家组对申请人学位申请资格、课程考试成绩、科研能力、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进行评价。发现学位质量未达到《学位条例》规定的申请者,校学位办将根据情况对其作出重新答辩或取消学位的决定,对有关学科、专业提出警告或责成暂停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并进行整顿。
  第二十六条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应接受上级学位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执行。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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