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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1 号,2005年3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并附原单位或街道、乡镇有关证明,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应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附属医院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原单位或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医疗费用自行负责,不享受在校和休学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两周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附属医院复查。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缴纳学杂费等,未交清全部费用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学生,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请假与考勤
  第八条 研究生必须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研究生一般不准请假,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者,须持必要的证明事先请假。请假三天以内由导师批准,报学院备案;请假三天以上经导师签署意见,学院负责人批准,报研究生处备案。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凡未经请假或事后请假或超假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并根据旷课节数及情节按《南华大学研究生违纪处理条例》处理。请假期满,均须到有关批准单位销假,因特殊情况需续假者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九条 研究生因病请假须凭校医疗中心诊断证明,在校外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假三天以内由导师批准,报学院备案;病假三天以上经导师签署意见,学院负责人批准,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条研究生考勤、请假由研究生所在学院具体办理。学院每学期向研究生公布一次考勤结果,并通告各有关导师,学期末应将本单位研究生考勤结果报研究生处。
  第十一条在校研究生出国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在读期间学校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获准出国者应按期返校,逾期不返,超过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研究生在读期间提倡晚婚,符合国家规定的晚婚年龄而要求结婚者,自行到相关机关办理手续。已婚者提倡晚育并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因生育中断学习,作休学处理。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三条 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专业、转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予以考虑:
  (一)具备特殊才能,经导师及所在学院研究,认为变动专业或转学确实更有利于因材施教和人才成长者;
  (二)因专业调整或导师变动,影响继续培养者;
  (三)研究生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本单位或本专业继续学习者。
  第十四条 转专业与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校内转专业由本人书面申请,导师及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经接受单位认真考核,证明确有培养基础,提出接收意见并拟定初步培养计划后,报研究生处审批;
  (二)研究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三)转专业或转学者,一般应在第二学期开学后两周以内办理。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 应予退学的;
  (四)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附属医院确诊在短期内能够治愈,需要休养治疗者;
  (二)一学期内病假、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
  (三)已婚女研究生经学校批准生育者;
  (四)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第十七条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回家或回原工作单位,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十八条研究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上有关证明,导师签署意见,领取并填写研究生休学审批表,按审批表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于期满前两个月,向研究生处提交复学申请报告。因病休学的复学,须先向学校医疗中心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并经复查合格。申请复学者经复查合格和研究生处批准,方可复学。休学近一年复学者,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
  第二十条研究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规定期限(含批准延期)内未修完培养计划规定课程,或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病假超过1个月者;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而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二条 对研究生作退学处理以及取消学籍的,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拟处理意见,并通知研究生本人。如无法联系到本人,在网上公布两周,视作已通知本人。通知发出两周内本人无异议的,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将拟处理意见提交导师、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退学发给退学证明。学习超过一年,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擅自离校而自动退学者,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因学业成绩不合格退学的,原则上在其来源省(入本科学习前的户口所在地,后同)安排、推荐就业,报省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办理派遣手续。在学校规定时间之内没有接收单位的,退回其来源省;
  (二)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单位;定向(委托)培养的研究生,一律回定向(委托)单位;
  (三)自批准退学(终止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研究生待遇,从下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并应在两周内办理好离校手续离校;
  (四)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毕业与就业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在毕业前要如实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其所在的学院和科研所(教研室)要认真组织,做好毕业生的鉴定工作。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诸方面,如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健康情况等。鉴定必须实事求是,并与本人见面,允许本人保留意见。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按培养方案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取得答辩资格且毕业(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德、智、体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但毕业(学位)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如结业者本人申请重新答辩,经研究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和导师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后,硕士生可在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博士生可在两年内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费用由本人支付。重新答辩的研究生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可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对于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报到后被用人单位退回的、以及其它违反毕业就业规定的,由学校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将其户口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第二十八条毕业研究生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就业。并须按规定期限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者学校将其人事档案、户口关系转到其来源省。
  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研究生,学校不负责推荐就业。
  第八章 提前毕业与延长学习期限
  第二十九条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三年,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三年。
  第三十条研究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经学校考核批准,可以提前毕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要求提前毕业者,须本人提出提前进行论文答辩的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核,报研究生处批准后才准予办理提前毕业的有关手续,并在学校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前向研究生处提出提前派遣申请。要求提前毕业者,每年十月份在研究生处办理手续。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应当努力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学业,一般不得延长学习期限。特殊情况需延长学习期限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查后,报研究生处批准。
  第三十二条硕士研究生累计延长学习期限不得超过一学年,博士研究生累计延长学习期限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三十三条延长学习期限的时间不算学制,学校停拨研究生和导师的一切费用。研究生不参加各类评优、评奖,但须参加各类考核。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二○○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本条例中的规定如与上级有关部门颁布的文件相冲突,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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