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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规范管理、依法治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学生是具有南华大学学籍的研究生。
  新生入学后,在未取得学籍的三个月复查期间,因违反本条例,达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对所给予的违纪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违纪处分不服的,有权申诉。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校纪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违纪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自动中止违纪行为;
  3.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4.积极主动配合学校调查处理;
  5.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有立功表现者;
  6.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7.学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过失或其他特殊原因违纪。
  第七条 违纪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加重处分:
  1.有组织的违纪及违纪事件的策划者和主要责任者;
  2.情节或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
  3.屡犯不改的;
  4.态度恶劣,侮辱打骂教师和管理人员(包括学生干部)的;
  5.违纪当事人拒绝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供相关情况的;
  6.违反多项纪律或在违纪待处理期间有新的违纪行为的;
  7.对批评人、检举人或证人打击报复的;
  8.毕业生在离校前故意违纪的;
  9.涉外、校外以及学校举行重大活动中违纪的;
  10.酗酒后违纪;
  11.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的。
  第八条 受处分的学生同时受到以下处理:
  1.取消该学年度各种评先评优、奖学金参评资格;
  2.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不得申请下一学年度国家助学贷款;
  3.造成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4.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违反政治纪律
  1.书写、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通过网络以及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以下同)等级处分。
  2.未经批准成立各种校内或跨学校社团(或组织)、创办面向校内、外的各种刊物,举办各种不健康的沙龙、演讲、擅自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政治活动,对其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以上等级处分。
  3.传播、编辑、复制有淫秽、封建迷信等内容的音影像制品及其他非法出版物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等级处分。
  4.参加各种非法组织或组织非法游行、集会、静坐、示威,妨碍正常教学、科研和管理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等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组织者、策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挑起政治事端者;组织煽动罢课、罢考、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在学校传播宗教或组织、参与非法宗教、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等级处分。
  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及有关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被司法机关判处罚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包括缓刑)以上刑罚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过失犯罪者,情节较轻者,视情节处理)。
  第十一条 违反考试(考查)纪律
  1.不听考场指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论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
  (1)开考后,桌内、座位旁有已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本、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2)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
  (3)传递或接受他人的答卷或写有答题内容的草稿纸、纸条者。
  (4)强拿他人答卷或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用)。
  (5)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6)同一科目同一考场考试答卷答案雷同者。
  (7)偷看或者抄袭书本、笔记本、纸条者。
  4.请人代考或者代他人考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组织、参与团伙作弊以及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考试时作弊未发现,事后查出者,按本条相应款项予以处分。
  第十二条 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中,有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 ,或以抄袭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学习纪律
  1.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1)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2)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4)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正常学习期间(包括上课和自习)及晚上熄灯后,看录相、打游戏或从事其他与学习无关的活动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擅自离校两周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迟到、早退每3次折合为旷课1学时;多次旷课,累计计算旷课学时,一天按6个学时计算。请假逾期未归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时间。
  第十四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4.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3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相应处分。
  1.凡打架双方均应给予处理,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等级处分;造成他人轻微伤害最低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程度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等级处分。
  2.在打架中使用器具者,给予记过及以上等级处分;用刀、斧等器具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在打架斗殴中打黑拳或以劝架为名拉偏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等级的处分。
  4.参与社会纠纷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等级的处分。
  5.纠集校外人员及本校子弟与学生打架或有预谋聚众斗殴造成事实者,给予记过及以上等级的处分。
  6.出于打击报复动手打人或受他人指使无端打人,给予记过及以上等级处分。
  7.打架斗殴事件的知情者,拒不作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等级处分;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等级的处分。
  第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或途径侵占公私财物者,除按国家相关法律处理,并追回赃款、赃物或令其赔偿损失外,还应给予下列处分:
  1.偷窃、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价值在4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偷窃、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价值在400元至10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偷窃、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至2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偷窃、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价值在2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诈骗、敲诈、勒索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数额较大(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抢劫他人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明知赃物而购买或为其提供销赃窝赃条件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偷窃印章、重要公文、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学生宿舍管理、生活秩序者,除返还不当收入和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占用、骗取、出租校内公共用房、学生宿舍及床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未经批准,留宿校外人员,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未经批准,私自租房居住,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由违纪学生本人承担因租房引起的不良后果。
  6.擅自在学生宿舍区、教室、实验室、电视室生明火者,给予警告处分;私接电源或违章用电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危害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7.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1.在评优评奖或其他活动中,行贿拉票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等级的处分。
  2.故意在公共场所砸酒瓶以及故意污秽他人衣物用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等级的处分。
  3.造谣、诬陷、侮辱、谩骂或威胁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在校内外酗酒,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等级的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5.非法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参与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者,一律开除学籍。
  6.偷窥、偷拍或传播他人隐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处分及以上等级的处分;爬门越窗进入异性宿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及以上等级的处分;猥亵异性,调戏妇女等流氓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及以上等级的处分。
  7.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8.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或转让各种印章、证件、证明文件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9.擅自下河游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等级处分。
  第十九条 利用麻将、扑克、字牌等赌博者,或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赌资者,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外,给予下列处分:
  1.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记过处分。
  2.赌博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屡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扰乱校园秩序
  1.在公共场所不守秩序、拥挤推拉、排队夹塞或言语不逊导致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等级的处分。
  2.在校园内随意张贴、涂画、焚烧物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等级处分,擅自涂改或撕毁学校通知文告者,给予记过处分及以上等级的处分。
  3.未经学校同意,上课、自习、午休时间或晚上熄灯后在学生宿舍区、教学楼、图书馆等教学、工作场所开展文体活动或大声喧哗、追赶打闹,影响教学或工作秩序,以及穿背心、拖鞋进入教学场所,不听劝阻或拒不改正者,给予警告及以上等级的处分。
  4.在教学区或学生宿舍区起哄、砸物等,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等级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等级的处分。
  5.不听劝告,无理取闹,严重影响教学和工作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等级的处分。参与冲击学校办公场所,在校园静坐、示威等,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组织者、策划者和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在教师、管理人员、学生干部行使管理职能或执行公务过程中抵制、拒绝接受管理,妨碍公务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等级的处分。
  7.非法组织同乡会、同学会组织者给予警告及以上等级处分,导致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等级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私自提供网络服务,发展网络用户,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擅自将自己的IP或邮件地址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通过网络发布不良信息(制作、复制、存储、张贴、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及其他非法音像、影视、文字作品或其他有害信息),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扰乱网络管理秩序,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利用网络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实施妨碍计算机及网络安全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程序及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主管部门为研究生处。
  学院内学生违纪的,由学院负责调查。对硕士研究生给予记过(不含记过,以下同)以下处分的,由学院研究决定,并报研究生处备案;对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研究生处研究处理。对博士研究生给予严重警告(不含严重警告,以下同)以下处分的,由学院研究决定,并报研究生处备案;对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研究生处研究处理。
  跨学院学生违纪的,由研究生处牵头调查处理。
  治安案件和涉外案件,由保卫处牵头调查,在征询学生所在学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处理建议,报研究生处研究处理。
  违反考试纪律的,由研究生处牵头调查并研究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研究生处发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经主管校领导审查后,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发文。
  第二十四条 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或学院,以下同)应当告知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自告知日起3日内可向学校提出陈述和申辩。
  违纪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学校应当采纳。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以文件形式将违纪处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学生本人拒绝签字的,在回执上注明情况,并由同班其他两个以上学生签字证明,视为送达。
  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告送达形式。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文件之日起5日内可以提出申诉:
  1.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和开除学籍等处分的申诉。
  2.申诉程序如下:
  (1)学生提出书面申诉,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授权受理留校察看及以下等级处分的申诉,并牵头复查。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3.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4.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八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以一年为期,自处分决定文件下发之日起计算。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执行时间不能少于六个月);解除留校察看,由学生本人写出申请,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学校做出相应的决定,与原处分决定一并存入本人档案。在察看期间重新违纪,构成处分条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后,再次违纪达到留校察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 条除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特殊情况外,学生违纪处分发文机关应将处理结果在校内公布。
  第三十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原条例和实施细则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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