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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2005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并结合我院培养研究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要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遵守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凡属我院正式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必须凭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如户口迁移证、粮油关系、工资关系等),按照规定的日期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向研究生处请假。假期最多不超过1个月。
  第六条自费和委培研究生必须在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前将培养费用按时足额交到我院计财处。我院计财处收到款项后,方予以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缴纳培养费用的,不予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七条新生报到后,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体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在3个月内进行政治、业务复查。
  第八条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由我院校医院诊断在一年内可以治愈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研究生处提出入学申请,经体检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正式入学后办理研究生证。
  第九条在籍研究生应于每学期开学前1天到校,并在开学后5天内持研究生证到研究生处办理注册手续。不能按时到校者,应事先向研究生处请假,并同时报告本专业导师组,不请假或请假未准而不按时到校者以旷课论处(每天以旷课4学时计);无故逾期2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主管院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一)无故逾期2周未报到者;
  (二)经研究生处批准的请事假或病假逾期2周未报到而又不续假者;
  (三)复查中发现业务不合格,或道德品质败坏,或不符合体检标准之一者;
  (四)采取营私舞弊手段入学者;
  (五)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凡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应一律回原户口所在地或原单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纪律与考勤
  第十一条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培养单位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或屡教不改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研究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旷课超过该课程的1/3学时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四条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遇待殊情况必须事先请假,请假时间3天以内,须经所在部、系(院)批准;4到7天,由研究生处批准;8天以上,由研究生处报请主管院长批准。研究生因病请假,在校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第十五条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及时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有虚假行为或不请假擅自离校者,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在学期间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在校研究生不办理自费出国留学。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研究生在读期间提倡晚婚。已婚提倡晚育,学校不给生育指标;因生育中断学习,按第二十八条办理。
  
 
  第四章奖励与处分
  第十九条对于品学兼优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予以鼓励和表扬。
  第二十条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金等。获授予称号奖励的研究生的事迹载入其档案。
  第二十一条对于品质恶劣、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纪律的研究生,根据情节轻重和本人的认错态度,报院长批准,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毕业研究生不适用留校察看的处分。留校察看以1年为期,留校察看的研究生,1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者,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学校和社会秩序者;
  (二)故意犯罪者;
  (三)品质恶劣、道德败坏、有破坏盗窃公私财物、侮辱诽谤等违法行为者;
  (四)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
  (五)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影响恶劣者;
  (六)依靠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
  (七)违反学校其它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二十三条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允许本人申诉。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在处分决定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我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和听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请求后的15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一律回生源所在地。对勒令退学者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对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报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专业变动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在学期间一般不得转专业与转学。如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及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培养者,可以转学或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转专业与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转专业由本人书面申请,导师及所在部、系(院)同意,经接受专业导师组认真考核,证明确有培养基础,提出接收意见并拟定初步培养计划后,报研究生处审批;
  (二)转学由所在专业导师组提出意见,经研究生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接受单位同意,报省教育厅审批后,备案;
  (三)外单位要求转入我院的研究生,须由本人及所在单位向我院提出申请,并通过有关专业导师组严格考核合格后,经研究生处审核,主管院长同意,方可报省教育厅审批,办理转学手续,并备案。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我院校医院诊断,需要较长时间进行治疗的,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导师组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核,由主管院长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期间按学期计算,休学1学期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休学期间,享受公费医疗和原生活补助。休学回家或回原单位的,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第三十条因病休学期满的研究生要求复学的,必须在下学期开学前一周内提出申请并附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经研究生处同意后到校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由研究生处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复学。休学半年或1年复学者,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
  第三十一条在校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的,由本人申请,由研究生处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可以保留学籍1年。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和休学研究生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休学期满或保留学籍期满2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退 学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导师提出,经研究生处审查,报主管院长批准,予以退学:
  (一)研究生参加规定的必修课(一般指学位课)考试,有2门以上(含2门)不合格,或有1门以上(含1门)经补考(允许补考1次)仍不合格者;
  (二)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一学期有法乱纪情节严重的,依照本《处同意后到学有2门以上(含2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合格,经补考仍有1门以上(含1门)不合格者;
  (三)在1学期内,擅自离校,旷课达3周以上(含3周)者;
  (四)休学期满1年,仍不能复学者;
  (五)确诊为精神分裂症、癫痫、麻风、艾滋病等疾病患者;
  (六)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七)因病经动员休学而不休学,且在1年内缺、旷课超过1/3的学时(以校历为准)者;
  (八)研究生获准利用寒暑假出国探亲,未获准续假而逾期不返校超过1个月没有注册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十)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所要求退学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退学由我院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1年及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1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达3周以上(含3周)者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结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三十六条经批准,退学研究生的安排:
  (一)入学前属国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退回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因成绩不合格退学的,退回原学校;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退学的,回家庭所在地;
  (四)其他原因退学的研究生,回户口所在地。
  
 
  第八章提前毕业与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七条硕士研究生提前修完本专业所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经本人申请,导师及院学位分会委员会同意,研究生处审核符合学校提前答辩的规定,可以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若通过论文答辩,经研究生处审查符合学校提前毕业规定的,准予提前毕业,并推荐就业。
  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应提前一学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院系审查通过上报研究生处审核,再报主管院长批准后,上报主管部门,列入分配计划,提前分配工作。
  第三十八条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若因客观原因未如期完成学习任务或科学上有重大研究课题而需要延长学习时间者,由本人或导师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生处同意,报主管院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学习期限,但硕士研究生最多不得超过1年,博士研究生最多不得超过2年。延长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九章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其他方面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研究生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考查和论文答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授予相应学位,发给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按期进行论文答辩但未获通过的研究生,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及学位课程成绩证明,推荐就业。如本人申请补行答辩,给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1年内补行答辩1次。研究生通过补行论文答辩,可换取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规定者授予相应学位,发给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研究生在毕业前须按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成绩、科研、劳动和健康情况等方面。鉴定必须实事求是,允许研究生个人申诉或保留不同意见。
  第四十三条研究生毕业后,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选择就业单位。学校鼓励毕业研究生到最需要人才的西部地区和基层单位就业。毕业研究生签定就业合同,经学校审查上报主管部门后,从学校公布就业分配方案之日起,逾期3个月不报到者,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学校宣布取消分配资格,限期离校。其户口、粮油关系和档案转到其家庭所在地。
  第四十四条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应按协议回定向单位工作。
  第十章在职研究生与委托培养研究生
  
  第四十五条凡本校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必须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在职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所担负的工作量不得超过其学习总时间的1/3。所在部门在安排在职研究生工作时,一般不应安排外出工作任务。
  第四十六条从应届毕业生中和其他非在职人员中招收的脱产研究生,不得改为在职研究生;从在职人员中招收的脱产研究生,一般不得改为在职研究生。从在职人员中招收的脱产研究生如需改为在职研究生,或在职研究生如需改为脱产研究生,均需由原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报湖北省教育厅和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入学后,不得改变定向、委托的单位。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若报考博士研究生,必须征得定向、委托单位或现职单位的同意,否则不予办理。
  第四十八条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附 则
  第四十九条凡定向、委托培养和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申请结婚,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必须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并开具证明。毕业后一律按协议规定派遣。
  第五十条享受助学金的研究生,按国家规定,可以享受火车乘车优惠(在职、委培、本市除外)。探亲乘车区间,入学时应如实填入学生证,除有书面证明其父母或配偶工作调动外,一律不得更改。
  第五十一条研究生毕业、退学应将学生证交回,所配备的公物必须经有关部门签收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湖北中医学院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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