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考研秘籍考研网!    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考博真题下载    考研真题下载    全站文章索引
文章搜索   高级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考研秘籍考研网 >> 文章中心 >> 专业介绍 >> 正文  温州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新闻资讯
普通文章 上海市50家单位网上接受咨询和报名
普通文章 北京大学生“就业之家”研究生专场招聘场面火爆
普通文章 厦大女研究生被杀案终审判决 凶手被判死刑
普通文章 广东八校网上试点考研报名将开始
普通文章 2004年硕士北京招生单位报名点一览
普通文章 洛阳高新区21名硕士研究生被聘为中层领导
普通文章 浙江省硕士研究生报名从下周一开始
普通文章 2004年上海考区网上报名时间安排表
普通文章 广东:研究生入学考试2003年起重大调整
普通文章 2004年全国研招上海考区报名点一览表
调剂信息
普通文章 宁夏大学04年硕士研究生调剂信息
普通文章 大连铁道学院04年硕士接收调剂生源基本原则
普通文章 吉林大学建设工程学院04年研究生调剂信息
普通文章 温州师范学院(温州大学筹)05研究生调剂信息
普通文章 佳木斯大学04年考研调剂信息
普通文章 沈阳建筑工程学院04年研究生调剂信息
普通文章 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05年硕士调剂需求
普通文章 第二志愿考研调剂程序答疑
普通文章 上海大学04年研究生招收统考生调剂信息
普通文章 广西大学04年硕士研究生调剂信息

友情提示:本站提供全国400多所高等院校招收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历年考研真题、考博真题、答案,部分学校更新至2012年,2013年;均提供收费下载。 下载流程: 考研真题 点击“考研试卷””下载; 考博真题 点击“考博试卷库” 下载 

温州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总  则
  第一为了加强我校的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秩序,优化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合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等通过注册取得温州医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各类学留学生及其他类型学生的违纪处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或根据本规定精神另行制定执行。
 
  第三对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学校应视其情节轻重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按程序正当、证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
第四条 学生在节假日期间或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应当按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种类如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温州医学院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由学校或学生所在学院(部)给予通报批评,予以警戒,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一年,毕业班学生留校察看期限至毕业离校之日止。
  留校察看期间因故休学或者停学的,休学或者停学的时间不计入察看期内。
  在察看期限内,根据学生的不同表现情况,分别处理如下:
  (一)学生没有违纪行为的,察看期满时,由本人申请,经学院(部)讨论后提出建议,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应当按期解除察看期;
  (二)学生虽有违纪行为,按规定尚不够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除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外,并视情节给予延长察看期限半年或者一年,但察看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三)学生有违纪行为,按规定应当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均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收到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书之日起7日之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者,由学校给予办理。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隐瞒事实,或认错态度差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打击报复、恐吓
  三)三人以上共同违纪组织者、指挥者或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有多种或多次违纪行为的;
  五)在本校曾受过纪律处分,再次受纪律处分的
  六)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错误事实,承认错误的;
  (二)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或者提供重要证据、线索,能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受他人胁迫的;
  (四)他应予以从轻处分的行为
  第十条 经公安司法机关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从轻处分。
 
  第十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乱社会秩序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
 
  十二学生处分的管理权限、程序
  学生违纪事件,一般情况下由所在学院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处分意见。本专科生处分意见经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定,研究生处分意见报研究生部审定。
  (一)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的,由学院(部)讨论决定对纪学生的处理,处理结果送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部审核备案,由学校主领导审批发文,予以公
  (二)给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院(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学生工作处提出或研究生部处理意见,报主领导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予以发文公布;开除籍处分决定书浙江省教育厅备案
  (三)考试违纪及考试作弊事件由学校有关教学主管部负责调查认定,提出处理建议后将有关材料移送学生工作处
  (四)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理权限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保卫处调查。保卫处经办的安事件,由保卫处提出处理建议,将材料送学院(部)或学工作或研究生部
  (五)涉及不同学院(部)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处或研究生部及相关部门牵头,召集有关学院(部)的主管领导,按本协调处理
  (六)对事实清楚的违纪行为,有关学院(部)或学生作处或研究生部应在收到材料10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
  (七)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所在学院(部)告之学生本人作出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应当听取学生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收到处分告知单后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或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部提出陈述和申
  (八)学生所受到的纪律处分均以学校名义出具处分决书,并由学生所在学院(部)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收。学生本人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所在学院(部)录在案,并有两人以上在场人员签字证明已经达。处分决定书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九)处分决定应在学校指定范围内公布。需通知家长,由学生所在学院(部)负责告知。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等情况的,处分内容由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部决定是否公
  十三受处分学生的申诉
  (一)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重新研究决定
  (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15作日内,可以向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四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本级、本数。
  
  分  则
  第十五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参加邪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破坏安定团的:
  (一)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行执法部门处罚者,学校可酌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
  (一)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籍处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看处
(三)被处以警告、罚款等治安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 扰乱正常的办公、教学、生活等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者,学校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组织停课、罢课、罢餐等扰乱教学、生活等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
  (二)上课时起哄、取闹或刁难羞辱教师,破坏课堂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
  (三)在教室、宿舍等公共场所使用音响或喧哗起哄影他人学习和休息,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学生酗酒的,酌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寝室留宿他人的,视情节轻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六)在校内起哄闹事,燃放鞭炮,向窗外扔瓶子、桌或投掷燃烧物等物品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告或记过处分
  (七)不服从学校工作人员管理,侮辱谩骂学校工作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八)违章使用电器,如电热棒、电炉等高功率电器或火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此引起火警、火灾的,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
 
  第十八侵犯和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正当权利的为的,视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
  (一)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
  (三)为达到个人目的,私刻、伪造公章,涂改伪造成单,伪造教师签名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 非法藏匿、出售、服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精神类药品者,给予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 策划、参与打架斗殴者,学校视情节给予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挑起事端,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至记过处
  二)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致他人轻微伤或轻伤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致他人重伤或死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持械打人,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除学籍处分
  (六)策划、怂恿他人打架的,视其造成的后果,给予过以上处分
  (七)为他人提供凶器的,视其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上处
  (八)伙同校外人员打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处分
  (九)结伙打群架,虽被及时劝阻未造成打架事件,但造成严重影响的,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参与者给予警或严重警告处分;已造成打架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
(十)私藏管制刀具,视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盗窃、诈骗国家、集或私人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罚外,校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价值在五百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
  (二)盗窃价值在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五百元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盗窃价值在一千五百元以上或多次作案、结伙作的,给予开除学处分
  (四)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的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
  (五)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的,视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
  (六)购买赃物或来历不明的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盗窃公文印章、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记过以上处分
  (九)为盗窃者提供信息、盗窃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与盗窃者同论
  第二十二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学校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财物价值在五百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者严警告处分
  (二)损坏财物价值在五百元以上的,给予严重警告、记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过失损坏公共财物的,酌情给予从轻处理或免于
 
  第二十三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为首者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籍处
  三)多次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他相应条款从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者,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五收看、制作、传播黄色淫秽物品或其他非物品者,给予下列处
  (一)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出卖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十六严重违反公序良俗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调戏、侮辱、猥亵、发送骚扰短信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卖淫、嫖娼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对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违纪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言论,发表、传播有损学校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者,故意使用各种黑客软件或电子邮件攻击程序者或对计算机系统、网络造成损害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有其他违反国家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
 
  第二十八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席学校教学划规定的活动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十至十五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十六至二十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二十一至三十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三十一学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九考试违纪及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列处
  (一)考试违纪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2、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3、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4、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在考试用桌上或身体上涂写任何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和符号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包括携带手机并使手机处于开机状态);
  3、参与三人以上共同作弊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组织三人以上共同作弊的;
  2、再次作弊的。
(五)其他作弊行为,可视情节参照(二)(三)(四)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学术纪律、损坏实验室仪器设备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
  (一)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已造成不良后果;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将内容无实质差异的成果作为多项成果发表,且已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抄袭他人作品的内容与文字;将他人作品改头换面据为己有;在公开发表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的;
  2、在没有参与创作的作品中署名;偷换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发表、公布或转让的;
  3、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变造专家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的;
  4、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的;
  5、未经同意,擅自将实验材料赠送或出卖给他人的;
  6、有意损坏实验室仪器设备,影响正常的研究工作的或造成实验室严重经济损失的;
7、泄露实验室研究工作机密的。
 
  第三十一对违纪行为做伪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第三十二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参照本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附  则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自网络,如有侵犯,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另: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考博咨询QQ 3455265070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考研咨询 QQ 3455265070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邮箱: 3455265070@qq.com
    公司名称:昆山创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考研秘籍网 版权所有 © kaoyanmij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或引用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