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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所、部)、医院,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医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合理使用有限的卫生资源,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医疗待遇,根据省医疗改革和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住院管理
  第二条 大病住院及规定病种门诊医疗统一纳入杭州市城居医疗保险范围管理,学校不再受理。具体细则参阅《在杭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三条 学校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参加杭州市城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按现行规定参加杭州市城居医疗保险的保费为每年30元,每学年随学费一起交纳,学校统一办理。商业保险费在新生入学时一次性缴清。
 
  第三章 门诊管理
  第四条 医疗证历本
  1.医疗证历本是学生在校就诊、医疗费报销的必备证件。新生入学时,体检复查合格者(不含成教生、留学生)并参加杭州市城居医保者可以申领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医疗证历本。有效的医疗证历本应有完整的学生信息(包括学院、专业、班级、姓名、性别、学号、照片等)。
  2.医疗证历本仅限学生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违规者,校滨江门诊部(以下简称门诊部)有权暂停责任人的学生医疗待遇,没收转借的医疗证历本,并责令当事人退还与此相关的医疗费用。
3.学生遗失医疗证历本可以申请补办。补办医疗证历本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盖章后,到门诊部办理补证手续。学生在未办妥医疗证历本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自理。
 
  第五条 校内门诊
学生在校期间,凭医疗证历本可以在校门诊部就诊,符合本管理办法的医疗费用自负30%。
 
  第六条 转院门诊
  1.因病情需要转院诊治的学生,须经门诊部医生签字同意,转入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每次转诊只限1次就诊,3天内有效。未经门诊部医生签字同意,自行转院发生的医疗费一律自理(急诊除外)。在定点医院配药 , 限急性病不超过3天量,慢性病不超过7天量。学生转院定点医疗机构为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第二、第三医院,浙江大学第一医院,杭州市红十字会医院(限结核病)以及浦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限肠道门诊)。
  2.经门诊部医生签字同意,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管理办法的门诊医疗费,学校承担50%,每次最高报销100元,每月最高报销400元,超出部分自理。急、危、重病人就近转院救治,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管理办法的门诊医疗费学校承担40%,每次最高报销100元。
  3.学生在杭毕业实习、临床教学等期间,因急病可在实习医院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外地毕业实习、临床教学等期间,可在当地人民医院或第一人民医院就诊,报销凭“证历本”、费用收据、费用清单、所在学院证明,符合规定的门诊医药费按校外定点医院门诊报销50%,每次最高报销100元,每月最高报销400元。
4.寒暑假期间门诊医药费自理。急诊按校外定点医院门诊费用报销自负50%,每次最高报销100元,每月最高报销400元。
 
  第四章 自理、自费医疗费
  第七条 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一律自理、自费:
  1.挂号费、出诊费、伙食费、营养费、住院陪人费、护工费、护理费、煎药费、取暖费、空调费、镶牙费、配眼镜费(包括验光)及其他杂项费用。
  2.医疗保险费、优质优价费、优先优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及诊疗费。
  3.不孕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生育和围产期保健有关医疗费用;人流费用以及性病检查治疗费。
  4.各种整容、矫形的手术、治疗费及使用矫形器具的一切费用。
  5.各种体检费、预防服药及接种费。
  6.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各种会议医药费。
  7.不按规定自购的药品费。
  8.不在指定医疗科室就诊 , 又未经指定医疗科室介绍 , 自找医疗科室或医生诊治的医药费用。
  9.由于打架、斗殴、醉酒、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的医疗费用。
  10.在校期间学生离开杭州市区(不包括萧山区、余杭区)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非学校安排的活动和训练导致的意外伤害,以及节假日期间参加有偿劳动致伤、致残、致死的医疗费。
  11.凡科研、临床验证的药品、仪器等一切费用。
  12.各种医疗咨询费用 ( 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等 )。
13.凡入学前已患或有既往病史的疾病、入学体检中检出的疾病、先天性疾病所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第五章 学籍变动学生的医疗管理
第八条 新生入学3个月未取得正式学籍不享受门诊医疗待遇。
 
第九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被发现有严重疾病,经过学校指定医院检查,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但经学校同意保留入学资格的,不享受本校学生医疗待遇。
 
第十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被发现有严重器质性疾病,经过学校指定医院检查,可以在校学习、生活,但有一定危险性,经学校与学生家长签订协议书后同意其在校就读的,其在校期间因该病及其并发症导致的医疗费一律自理。
 
第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间的门诊医疗费自理。休学学生办理完复学手续后,恢复本校学生医疗待遇。因病休学或其他原因需要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在延长期间应继续参加“城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
 
第十二条 学生毕业、肄业、退学、开除学籍后,在办理离校手续时须将医疗证历本上缴门诊部,同时终止本校学生医疗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是指列入国家招生计划并进入我校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不含成教生、外国留学生)。学生的医疗保障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医疗费由国家、学校、学生三方共同负担。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述的医疗服务设施和标准、诊疗项目和用药范围参照《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违反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十六条 年终医药费单据报销至当年11月30日止 , 隔年作废。当年12月份的单据 ,必须在次年3月31日前报销,过期作废。实习期间按年度结算。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由滨江门诊部负责解释。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2008年及以前入学且尚未参加杭州市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学生,住院治疗须经门诊部医生同意(急诊除外),出院后先到学生处办理商业保险理赔手续,理赔后的余额由学校按规定报销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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