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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美术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1 号),结合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的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本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包括非定向生、定向生、自筹经费生和委托培养生(艺术硕士参照执行)。
  一、新生入学
  第一条经本校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入学报到。
  (一)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前向学校研究生处请假获准。请假期限为二周。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仍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研究生新生应当在报到前办妥各项交费手续。
  (三)在职研究生报到前,其所在单位须与学校分别签订好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协议书。除在职研究生按协议规定不转户口、工资关系和党团组织关系外,其余新生均需办理党团组织关系的转移手续,并按自愿原则,在新生报到时选择是否办理我院集体户口,一经选择,除特殊原因外不得更改。
  (四)研究生新生在研究生处和有关部门办理完相关入学手续后,还需向所在院系报到。
  第二条新生报到时,经二级甲等医院体检合格者,准予报到。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二级甲等医院证明,短期治疗不能达到入学标准的,取消入学资格;短期可以治愈的,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所有费用自理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研究生待遇。待次年新生入学前三个月由本人提出入学申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体检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体检仍不合格者,不能保留入学资格,退回家庭所在地或原单位。
  第三条符合入学条件的研究生新生,由于个人原因超过学校规定的请假时间不能报到入学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延缓入学,保留期为一年。
办理延缓入学者,应当在报到期限内提出申请并填写新生延缓入学申请表,因病延缓入学者,需同时提交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其不宜在校学习的证明,并经本校医务部门核准,在征得所在院系部门同意后,将申请表及附件交研究生处办理。
 
  经研究生处审批同意延缓入学者,不具有研究生学籍,在延缓期内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不得占用学校教学和后勤资源。因病延缓入学者应当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休息。延缓入学者的档案已转入学校、户口已转入学校所在地派出所的,延缓期内可以予以保留。
  第四条延缓入学者应在延缓期结束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学申请,并填写《新生延缓入学者复学申请表》,因病延缓入学者需同时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康复证明,并经本校医务部门核准,所在院系部门及研究生处同意后,办理入学手续。
  延缓入学者的学习年限按照正式入学时计算。
第五条新生(含延缓入学)入学后,各有关部门及院系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在三个月内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入学资格、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水平和健康状况,同时核查新生档案是否齐全、报到手续是否完备。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含延缓入学期限)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由研究生处根据报到与复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经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分管院长签发文件后执行。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取消入学资格与取消学籍者的户口和档案一律退回原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二、注册、考勤与请假
  第六条对复查合格的新生由研究生处为其注册,录入研究生注册系统,并在其研究生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即正式取得本校研究生学籍。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按时注册者,以旷课论处旷课一天按七学时计算,超过二周的,视为自动退学。
  第八条研究生应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注册日期前办理好各项交费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和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妥相关手续后再予注册。
  第九条在学校规定注册日期截止二周后,研究生处会同各院系及时核实未注册人员情况,并在一周内将各项情况汇总处理。
  第十条研究生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培养计划并积极参加学校或院系、班安排的活动。
  第十一条请假者必须填写请假单,经批准方为有效,未经批准者,以旷课论处。研究生请病假,需要凭学校认可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研究生请假审批权限:
  1 、请假一周内,由导师批准;
  2 、请假一周以上,二周以下,经导师同意,由各院系负责人批准;
  3 、请假二周以上,需经导师同意、各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由研究生处批准。
  研究生请假流程:
  1、填写请假条;
  2、按照上述审批权限到相关责任部门审批,涉及到公共课请假需同时报送公共课教学部审批备案;
  3、各相关责任部门审批并备案存查。
  研究生因公出差或假期在外遇特殊情况要延期返校,可以用电报、传真、电子邮件或书信请假,回校后需要补办手续,并提交必要的证明。
  经批准请假的研究生,在假期结束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者,超假时间作未请假处理。
  第十二条研究生因学科发展及培养环节需要出国者,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在学期间原则上不办理出国探亲事宜,特殊情况参照学校出国进修、留学有关规定办理。
 
  三、转导师、转专业和转学
  第十三条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和改换导师。
  个别因导师调动、专业调整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转学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告,原导师、院系逐级签署意见,经研究生处审核后,方可办理。
研究生因特殊情况需转导师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双方导师同意,院系及研究生处签署意见,校长会议批准后生效。
 
  转专业一般在本系进行,如转入外系,应征得拟转入系、专业同意,并确定导师。
  研究生经批准转学的,一般应在本地区本系统进行。个别无法解决的,可转到外地专业对口的培养单位,接受单位必须符合培养研究生的条件。研究生转学应征得拟转入单位的同意,经拟转入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转出,同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四条接受外单位转学研究生,必须有正当理由,并应考虑转学研究生的原有基础与学术水平是否符合本校培养要求。转学单位应来公函与本校研究生管理部门联系,提供转学的必要材料。经研究生处对该生政治思想、健康和业务审查合格后,征得拟转入院系及导师同意,由校长会议审核后,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转入本校有关专业学习,同时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十五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招生时确定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
  3、应予以退学的。
  4、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四、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研究生因病需治疗、休养或其它情况需中止一段时间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者,应当办理休学:
  1、在一学期内因病请假或入医院治疗累计达三周以上者。
  2、经医院诊断患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治疗期间和医生建议休养期三周以上者。
  3、在一学期内事假累计拟超过三周者。
  4、已婚女研究生怀孕生育者。
  5、申请创业者(含参加社会实践)。
  6、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由原单位公派出国或短期因私出国拟超过三周者。
  第十七条研究生休学须本人提出申请,说明原因(研究生因病休学,须同时提交县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务部门审核,提出休学建议),并由导师、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研究生处批准同意,方可休学。如有特殊情况或因重病和传染病住院治疗者,可由他人代办手续。
休学一般按学年计算,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二年。研究生如因病住院治疗休学,休学时间从入院之日起计算。休学时间跨二个学期的按一年计算。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不能使用学校教学资源。
  第十八条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在学期结束前一周向所属院系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如已恢复健康应附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九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五、退学
  第二十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宜继续培养者,可由导师或工作室提出,所属院系审核后,上报研究生处并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予以退学:
  (一)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同一学期内的所学课程超过二门以上(含二门次)考试、考查不及格,或在读期间所学课程累计三门以上(含三门次)考试、考查不及格者(含补考门次),或在规定学习期内未取得规定学分者;
  (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有一门专业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三)休学一年仍不能复学,或休学期满一个月内仍不来校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学习期间不经学校批准,擅自接受校内外有关单位抽调或外出打工者;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在校继续学习者;
(六)未在规定时间注册超过二周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七)本人自愿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一条对研究生作退学处理的,取消学籍,由研究生处提出拟处理意见,先通知研究生本人,通知后二周内本人无异议的,研究生处将处理意见以发文形式提交导师及院系会签,经校长会议批准生效。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研究生所在院系将退学拟处理意见及决定文件送达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以邮政特快专递送达方式亦视为有效),同时由研究生处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对学生违纪处分的申诉程序办理申诉。
 
  第二十四条退学善后问题的处理:
  (一)退学的研究生应在退学决定文件下发后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的,原则上按入学前的学历在其来源省推荐就业,列入最近一届毕业生就业计划;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没有聘用单位的,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三)定向和委培研究生退学后回原单位。
  (四)其他研究生退学的,其户口和档案退回原工作单位或原档案所在地。
  (五)退学研究生学习期满一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由研究生处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六、学制、学习年限
  第二十五条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非在职者学制为三年,在职者学制为四年。因休学等原因,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八年。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在规定学制时间内不能完成学业者,经本人申请,导师及所在院系同意,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学习年限。延期学习期间,需向学校缴纳相应学费,所应享受的待遇不变。超过规定的学习年限者应予终止学业。
 
第二十七条对于选择有一定难度、涉足学科前沿、有望取得创新性成果的课题而不能按期答辩的博士研究生,可以提出延期答辩申请。申请者必须在进入毕业学年前,提出延期答辩的申请,同时提交开题报告和论文提纲,经导师及所在院系同意,提交至研究生处,经相关专业学位委员会委员审批同意,发文后生效。延期内需交相应学费,可享受相应待遇。延期时间不超过二年。过期仍不能答辩的,一般不再同意办理延期手续,按本规定有关条例给予退学、肄业或结业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凡提前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特别优秀的研究生,可提出提前毕业的申请。申请者必须提供成绩单、获奖证明和开题报告等相关材料,经导师同意,所在院系批准,上报研究生处,由相关专业学位委员会委员审批同意,准予提前毕业。学生处将其列入毕业生计划,报浙江省教育厅审批。提前毕业的时间最多为一年。
  
  七、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九条在研究生毕业前,由所在院系对其德、智、体进行全面考核鉴定。在规定期限通过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和其它环节的考核,完成毕业创作 / 设计和论文并通过答辩,准予毕业。
  第三十条符合学位授予资格的毕业研究生,经学校学位委员会评审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通过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和其他环节的考核,但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经答辩委员会同意修改论文的,可在一年内向学校申请重新答辩一次,通过答辩者准予毕业,换发毕业证书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结束学业的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妥各项离校手续。
  第三十三条退学研究生学习满一年以上且按计划完成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及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四条依据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的规定,研究生处每年将颁发的研究生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浙江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浙江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学校不给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入学者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将予以追回并上报浙江省教育厅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的毕、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八、其他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提倡晚婚、晚育。
  第三十八条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按《中国美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办法》有关条例办理。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证不慎遗失的,可以申请补发。补发程序及时间按照《中国美术学院学生证、校徽的管理和使用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2009 9 1 日起执行,由中国美术学院研究生处负责解释。此前学校所制定的适用于研究生学籍管理的有关文件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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