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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全面推进以德育为核心的素质教育,增强研究生创新意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2月4日)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1995年2月23日),结合本院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研究生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研究生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按学院规定的日期入学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处请假,请假期限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研究生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正式取得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研究生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录取要求者,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研究生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年度新生入学前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附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院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和研究生处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上述情况中被取消入学资格的人员,原为高校应届毕业生的,退回所在省、市、自治区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原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单位,原为待业青年的退回家庭所在地。
第六条 在校研究生每学期开学第一天,必须持研究生证到研究生处按时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先请假,请假未获批准及无故不按时注册者均按旷课处理。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七条 研究生必须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研究生处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参加者,必须请假。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事假者,须经导师、系主管领导和研究生处批准。请假要到研究生处领取并填写请假单,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并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八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九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条 在读期间不受理研究生出国探亲手续。研究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办理出国留学、进修学习等。因学科建设特别需要进行国际间联合培养,必须经院领导批准方能办理出国手续。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研究生能按时完成学习任务,研究生不得从事与本专业学习无关的工作或外出进修。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习期间提倡晚婚。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晚婚年龄(男生25周岁,女生23周岁)而要求结婚者,可以批准结婚。
已婚女研究生在学习期间,一般不得怀孕生育。凡有特殊情况需生育者,必须本人申请,经导师及所在系同意、研究生处批准、计划生育办公室签发意见,方可生育。未经批准坚持生育者,经院领导批准作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在校研究生上基础课期间按学校规定的时间享受寒、暑假。其他学期根据需要可以利用2周左右的假期时间进行社会实践。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实践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研究生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程和必修课程一般为考试课程,其中学位课程70分以上为合格,必修课程60分以上为合格;选修课程一般为考查课程,60分以上为合格;补修课程为考试课程,70分以上合格。考核成绩载入《研究生成绩表》,归入本人档案。成绩达不到要求者,下一学期第二周内允许补考一次,合格及其以上成绩均按合格计;补考不合格者重修。学位课重修仍达不到要求者,不能申请学位。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将考试成绩交研究生处。研究生成绩登陆后不得修改。
第十六条 各专业硕士研究生应至少修满36学分(教育类40学分)方能毕业。学位课程的学分至少达到17学分(教育类不少于19学分)。
第十七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总结,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课程成绩(学分)由本院审核后予以承认。研究生入学前已修硕士学位课程,成绩合格者,经研究生处批准,可免修此课程。研究生申请自学某门课程,被批准后,经考试合格者可记入学分。
第十九条 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条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学和更换指导教师。如确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或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转出、转入专业导师及所在系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经研究生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审批。研究生转专业后,必须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修完课程,进行科研和学位论文工作。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一般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转学研究生应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加盖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的招生录检表复印件,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经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年,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硕士研究生在校最长年限为4年。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以半年为期,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对于传染性疾病,经我院指定医院诊断一经确诊,即行休学);
(二)根据考勤情况,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四)本人申请休学的。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应当由本人填写申请表(因病休学的需附相关医疗单位证明,经校医院签署意见)。经研究生所在系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批准,填写学籍变更表,发给休学证明。
第二十七条 休学研究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休学研究生应当在休学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
(二)休学的研究生应当离校休养。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休学期满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
(二)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复学时填写学籍变动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兵役起至退役后一年的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中期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
(四)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再继续学习,一年内不能治愈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五)一学期有二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六)一学期有一门学位课程和二门选修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七)全学程学位课累计出现两次重修者;学位课及选修课所有课程累计出现三次重修者;
(八)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教育教学活动的;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九)违反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情节严重受到刑事处分者;
(十)委托、定向、自筹经费培养研究生不履行协议书规定者;
(十一)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三十一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常务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在院内公告(包括校园网),公告之日起七日后,即视为送交。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办理。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由学院按研究生入学前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推荐就业的,报省人事厅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办理派遣手续。在学院规定时间之内没有接收单位的,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
 
第八章 提前毕业和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提前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各门考试课程成绩均为90分以上(英语要求80分以上),并且中期考核为优秀者,符合学院提前答辩的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所在系部同意,可申请提前进行论文答辩,申请至少须在论文答辩前两个月提出。论文须进行盲审,通过者,经研究生处核查批准,准予提前毕业。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应按照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制完成全部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如因在科学上有重要的发现需进一步研究或毕业论文未完成、毕业论文需要修改而需要延长学习年限者,由研究生本人提前一学期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和所在系部审查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院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品学兼优的研究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河北科技师范学院优秀研究生”、“河北科技师范学院优秀毕业研究生”等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及物质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依据《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研究生的处分,严格按有关程序进行,做到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十条 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办理。
第四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在10个工作日内应当离开学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二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延期毕业的研究生随下一级研究生办理有关毕业手续。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学院在半年内受理结业学生提出的毕业申请,如该学生达到第四十四条要求,准予毕业并换发毕业证书。发证日期和结业证书日期一致。
第四十六条 按照《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院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河北省教育厅注册。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将予以追回并报河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自筹经费培养研究生
第五十二条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自筹经费培养研究生,入学前需鉴定协议书,按协议书规定缴纳培养费或培养补偿费。委托(定向)单位或研究生本人如不履行协议书的规定,研究生应按退学处理。退学后一律回原单位或生源所在地。
第五十三条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研究生的户口和工资、医疗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毕业时,必须回原单位工作,其学历证书和毕业证书随档案寄至原单位人事部门。
 
第十二章 离校手续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毕业后,由研究生处负责整理好毕业生档案,寄送就业单位。
退学研究生档案根据人才交流中心或有关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接受函寄送。
定向、委培研究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档案按定向、委培合同要求寄送。
第五十五条 毕业研究生在退还一切公物后,到院内有关单位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五十六条 凭毕业离校通知单及研究生证领取毕业证、学位证等,即可离校。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二○○七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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