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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随着研究生招生改革的不断深入、研究生招生自主权加大以及研究生招生规模不断扩大,除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基础课考试由教育部统一命题和组织外,我校单独组织命题的科目也不断增加。为切实做好我校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单独组织命题和试题的保密等工作,加强研究生入学考试管理,保障考试制度的有效实施,使研究生招生的命题、考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和教育部《试卷保密室、试卷印制、试卷保管等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研究生的招生考务工作(包括考生的报名,组织教师的命题、审题,试题的打印、试题的印刷、保管、分装、寄发和组织教师的阅卷、试卷的整理、成绩登统及录入等)。
 
第二章 责任追究制及保密责任人
 
  第三条 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逐级追究制。
  第四条 主管研究生招生的校长为我校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我校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招生考试保密工作;研究生学院的主管院领导负责具体落实各项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两名富有责任心和优秀政治素质的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工作人员为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指定工作人员(即试题专管员),负责从命题开始直至阅卷结束期间的试题保管和保密工作。
  第六条 各命题、试卷印刷小组、阅卷小组实行小组长负责制,全面负责本小组的人员组织、命题、审题、打印、印刷、密封、交接、阅卷等环节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涉密人员须签保密承诺书。
 
第三章 保密教育
 
  第八条 研究生招生考试涉及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凡涉及研究生招生考试各保密环节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保密教育,特别是加强对命题和审题教师及接触试题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增强保密意识,提高责任心。
第九条 研究生学院和各专业命题、阅卷小组组长要加强对命题和审题工作的领导,对参加命题和审题教师及相关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工作的宣传和教育,确保有关保密工作文件和规定的贯彻实施,使相关工作人员增强保密责任感,树立保密观念、纪律观念、法制观念。
 
第四章 保密室管理
 
  第十条 研究生学院设立符合《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要求的专用试卷保密室。
第十一条 保密室由两名试题专管员负责,共同管理,试题专管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凡进入保密室,二名试题专管员必须同时在场,不得以任何理由独自进入保密室。
 
第五章 命题和审题
 
  第十二条 参加命题和审题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考试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命题和审题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暴露自己身份、工作内容、命题方式和地点,研究生入学考试开考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试题相关的内容。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禁研究生招生单位举办考研辅导班的通知》的精神,我校各单位教师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前辅导班。
  第十四条 命题和审题教师对试题的内容、符号、公式、图表、文字、每题的分数等项目必须认真核对,防止差错,保证命题的质量。
  第十五条 命题时所用计算机不得安装网线,且只能在研究生学院提供的专用U盘上命制、储存(U盘不得借予他人或挪做他用),命题和审题教师不得保留试题副本。
  第十六条 经严格审定试题正确无误后,命题小组成员在规定时间内携带专用U盘到研究生学院保密室打印试题及评分标准,将打印出的试题、评分标准和专用U盘密封并按规定签名后,依照试题交接手续交研究生学院负责接收试题的专管员。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院负责接收试题的专管员将密封好的试题袋及专用U盘核对无误后,立即存进保密室的保密柜。
第十八条 凡亲属(直系亲属、社会亲属三代)中有报考当年同类试题的考生,命题和审题教师及研究生学院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须执行回避制度,本人应事先提出回避申请,不得隐瞒。
 
第六章 试卷印制
 
第十九条 研究生专业考试印制试卷必须严格遵循“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二十条 根据研究生招生工作日程安排,学校纪检委到时应派员进行监督,并由纪检人员抽取各科目的试题编号,检查所抽试题密封是否完好,核对无误后根据研究生学院招办提供的各考试科目的实际人数,确定印制试卷份数,并对印制试卷份数和印制试卷的数量按规定严格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试题专管员及纪检人员在印制试卷前认真校对题样,保证印制质量,及时处理试卷印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二条 试卷印制、封装过程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工作间。
  第二十三条 印制完毕的各科考试试题,核对无误放入相应的小试题袋密封,所有小试题袋密封完毕后,由试题分装人员将小试题袋转入相应的中信封并密封,再根据不同的考试地点分装在不同的大信封中密封,并以机要的形式寄送各考点。各科原试题立即重新密封,由纪检人员、印装人员签字存入专用保密柜。
第二十四条 试卷印制过程中的废卷在印制结束后当场销毁。
 
第七章 试卷保管
 
  第二十五条 两名试题专管员负责试卷的保管。
  第二十六条 试卷保密室必须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蛀功能,配备密码锁铁柜、双锁铁门,并安装监控或报警装置。
  第二十七条 保持保密室内干燥清洁,严禁吸烟和明火,并注意检查电源、电器及消防设备情况,保卫措施严密。
  第二十八条 试卷存放期间,必须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两人。试卷保密室铁门及保密柜的钥匙,由试题专管员分别掌管,开启时须两人同时在场。
  第二十九条 各考点寄回的试卷及复试试卷须及时入库。试卷整理后,立刻装订密封并入库。
  第三十条 试卷入库或领用时,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试卷在考前属国家绝密级或机密级文件,只能由监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在考场当众拆封。试卷在启用前,任何人无权以任何理由启封。
  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不准在考前复印试卷。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复印试卷的,须报经主管校长批准后,于开考后指派两人复印试卷,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评阅、登分后的试卷,作为机要档案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保存在研究生学院,到期后按秘密材料处理办法销毁。
第三十四条 凡本人或亲属(直系亲属、社会亲属三代)参加本年度研究生入学考试者,不得参加试卷的接送、保管、印制等工作。
 
第八章 应急措施
 
  第三十五条 我校自命题科目一旦发生泄题、试卷错装、错寄,研究生学院应在第一时间报告主管校长和校纪检部门,同时上报河北省考试院研究生招生处、国家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公安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迅速采取措施控制泄题影响范围。
  第三十六条 寄出前发生泄题,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生学院重新抽题或立即组织人员重新命题。
第三十七条 在试题寄出但未考试时发生泄题,应立即上报并请示省考试院和国家教育部学生司,并视具体情况采取如下措施:
1、若时间允许,研究生学院重新抽题或立即组织人员重新命题打印,并直接将试题送往各考点。
2、若时间不允许,停止该课程的考试,并通知考生进行补考。
第三十八条 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试卷错装、漏装、错寄,立即上报并请示省考试院和国家教育部学生司,并停止全部或部分学生该门课程的考试,并在规定的时间安排考生补考。
 
第九章 阅卷
 
  第三十九条 在入学考试阅卷过程中,领取、交回试卷时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防止错乱。当日评阅的试卷须当日交回保密室,交接过程中双方必须认真核对应领取试卷的科目和试卷份数,核对无误并经交接双方签字后方可领取、交回试卷。
  第四十条 领取试卷人员要做到人不离卷,取、送途中不得随意逗留。
  第四十一条 各阅卷工作小组由专业导师组长主管领导、命题教师、审题教师等组成。
  第四十二条 按照确定的评分标准阅卷。对试卷在100份以上的要经过抽样试评,做到公平、公正。
  第四十三条 阅卷教师和阅卷工作人员应在学校规定地点阅卷,一律不得带回家阅卷,不得向外泄露阅卷情况,不得私自将试卷带离阅卷现场。
  第四十四条 阅卷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阅卷、评卷程序、规则,认真做好试卷的领取、交回时的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考试成绩处理阶段的一切信息均属机密,未经许可,任何工作人员都不得泄露或提前对外公开。
第四十六条 任何工作人员都不得擅自改动考生的考试成绩。
 
第十章 试卷的整理、成绩登统及录入
 
  第四十七条 试卷由各考点寄回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由试卷整理小组成员按要求进行分科整理,装订并密封。校纪检部门派员监督。
  第四十八条 试卷评阅完毕后,成绩登统小组成员及校纪检人员进行各科成绩的登统,认真核对试卷的分值,并对登统的试卷成绩签字确认。
第四十九条 成绩录入小组根据成绩登统小组提供的考生成绩,将考生成绩录入计算机,认真核对,确保成绩无误。
 
第十一章 监察监督
 
第五十条 校纪检部门派员监督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全过程,对于违规、违纪人员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近期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和考风考纪工作的通知》(教育厅[2004]17号)规定进行界定并追究当事人和各环节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在全校范围内设立举报箱,开通举报电话。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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