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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培养高层次医学专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北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具体执行情况,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凡被录取的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要求,持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须事先向研究生学院请假,并提交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予以查究。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校研究生必须按规定日期返校,由本人持研究生证到研究生学院或指定二级学院(含我校其它科研院所或联合培养单位,以下同)注册。因故不能如期返校的,必须提前来信或来电向研究生学院或指定二级学院请假,返校时须持有关证明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研究生应按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各门课程和各种教育环节(含科学研究、教学实践、临床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研究生成绩档案。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和选修课采取考试方式考核,课程达60分为合格并计学分。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需修满至少30学分(临床专业学位研究生24学分),其中必修课程23(临床各专业25)学分,学科必选课程不得低于2学分,公共选修课程不得低于3学分。(具体要求见〈河北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研究生学院2008年第7号文)博士研究生修满20学分课程。学位课程应修满13-17学分,非学位课程应修满2-6学分。
第十一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河北医科大学研究生学年鉴定办法》由个人写出总结,结合综合测评成绩,采取师生评议的形式进行。
 
第四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二条 在教育教学规定的活动中,研究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需要请假,须办理请假手续。每学期病、事假连续或累计超过六周的,按休学处理。
学习期间需请病假的,应提交本校门诊部或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
1、研究生在一年级第一学期请假,一周以内由研究生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或导师批准;一周以上的由研究生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2、研究生在一年级第二学期、二、三年级请假在一周以内的,由导师批准;一周以上的,经导师签署意见,由研究生所在二级学院批准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3、临床型研究生在从事临床工作时请假,还需所在科室负责人同意。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一般不予办理出国手续,确需出国的按《河北医科大学研究生出国(境)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在毕业前经教育表现好的,该门课程可以补考。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因特殊原因(如学科专业调整、指导教师变动、本学科专业无法继续培养等)需转专业的,须由本人及导师提出申请,二级学院签署意见,经研究生学院同意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七条 研究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转学研究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的招生录检表复印件,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经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一次休学期限为一年,未完成学业延长学习年限和休学年限累计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休学的:
1、研究生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提出休学建议的;
2、每学期病事假连续或累计达六周的;
3、研究生申请休学或学校因其他情况认为应休学的。
    第二十一条 休学研究生按下列规定处理:
1、休学研究生应在休学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2、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3、休学研究生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休学期满前两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2、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的,可申请继续休学。
3、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兵役起至退役后一年的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七章 退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1、休学期满,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的;
2、休学期满复学体检不合格的;
3、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
4、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坚持学习的;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每学期开学后两周未注册而无正当理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退学应根据实际情况由研究生本人、二级学院或研究生学院提出,经研究生学院领导同意后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并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或校园网上公告,公告之日起满15日即视为送达。
研究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河北医科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退学后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研究生应当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2、定向和委培的研究生,退回到原单位。
3、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省就业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4、退学的研究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的,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的,发给学习证明。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实行学年制,学制三年。研究生应在三年内完成学习任务。硕士研究生达到提前毕业要求的,经考核合格,可以提前一年毕业。在三年内未达到毕业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延期一至三年毕业。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最多为六年。
延期毕业的研究生需按有关规定缴纳学费。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学习年限内,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各环节的培养任务,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要求的,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习年限内,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各环节的培养过程,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已结业的研究生,学校不再受理其毕业申请。
    第三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优秀研究生”等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依据《河北医科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条 学校对研究生的处分,严格按有关程序进行,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研究生处分决定前,应听取研究生或其代理人书面陈述和申辩。对研究生作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河北医科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在10个工作日内应当离开学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四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章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学籍管理中,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变动情况,每学年初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121起施行。原《河北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此前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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