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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上海电力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淮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均按本细则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请上海市学位办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公布。
  第二章 学位评定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9~23人组成,任期3年。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校长担任。委员会成员从本校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中遴选,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由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 审查批准通过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
  2. 作出撤消由违反规定所授予的硕士学位的决定
  3. 审查通过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4. 组织实施对研究生导师及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监督、评估;
  5. 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有关事项
  6. 审查上报增设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
  7. 根据《上海电力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实施办法》进行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聘任工作。
  第六条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及工作需要,各硕士点按一级学科成立学科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科委员会由5人组成,任期3年,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学科委员会成员从本学科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学科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各硕士点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院学位分委员会配备1名兼职秘书,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科委员会工作职责如下:
  1. 关于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2. 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3. 关于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建议;
  4. 修订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5. 上报增设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
  6. 协助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7. 根据《上海电力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实施办法》进行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资格审查工作。
  8. 协助进行研究生培养工作(如开题报告、中期考核、论文中期检查等工作) 
  9. 协助组织研究生的预答辩、答辩工作
  第三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六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学位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二个基本要求:
  (一)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修满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完成各培养环节,取得所要求的科研成果;
  (二)申请手续完备,材料齐全。
  第四章硕士学位
  第七条 课程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外国语:要求第一外国语,须通过硕士生外语学位课程考试;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写作论文摘要,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三)基础课与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门知识和基本的实践操作技能。
   (四)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本人培养计划进行,硕士生须修满规定的课程学分,完成各培养环节,且成绩合格。
  第八条论文发表要求
  申请硕士学位者须达到我校关于硕士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要求,具体要求详见上海电力学院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规定(试行)(沪电院研办[2007]6号)”
  第九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① 应在导师(课题组)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② 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对所研究的课题有独立见解,并能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能力;
  ③ 论文必须具有一定的工作量,在论文题目明确后,一般用于论文的时间应在一年以上。对于学业优异、科研能力强且学位论文质量高的硕士生,经导师、学科和研究生处同意并办理提前答辩申请手续后,可以申请提前答辩。
  第十条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
  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后必须在硕士点组织预答辩。凡未经过预答辩者,不得进行论文评审。
  在预答辩中必须严格审查论文选题的意义,学位论文是否有独立见解,学位论文的工作量。
  对预答辩中提出的问题,研究生要进行修改与补充,经导师、学科委员会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后,方可进入论文评审、答辩。对问题较多的学位论文要经过研究生修改后重新组织预答辩。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
  学历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需聘请本学科熟悉论文内容的二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进行评审,其中至少应有一位外单位专家。在收到评阅人同意答辩的意见后,方可申请答辩;若遇评阅人意见不一致时,需另外聘请一位水平较高的专家重新评审,根据评审情况,再决定能否参加学位论文答辩。若两名论文评阅人不同意,则不能答辩,可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
  评阅人对论文应进行认真审查,实事求是地写出学术评语,并在收到论文一个月内将评语送交或邮寄到我校研究生培养部门。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三至五人组成,导师做为答辩委员时,答辩委员会由五人组成。答辩委员会成员应是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且至少应有一名外单位的专家。导师参加论文答辩委员会时不能担任主席。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公开进行。
  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经答辩委员会一致通过的硕士论文,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半数以上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除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还可以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建议办理申请博士学位的有关事宜。
  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未通过的硕士论文,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投票表决,做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申请答辩一次,或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全体成员二分之一及以上同意有效。
  答辩委员会应有答辩情况记录。
  第十三条 学科委员会定期审查本学科范围内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确定拟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经研究生处审定,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拟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通过票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有记录。
  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建议不授予学位的,学科委员会不进行审核。对经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而学科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学科委员会可以做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或作出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十四条 拟授学位人员的材料由研究生处统一审核同意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同意并达到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方为通过,会议应有记录。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研究生处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议通过的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相应的证书。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校长在隆重场合上颁发。证书的生效日期,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之日开始。
  第十六条 对于已授予的学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反国家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对授予的学位应予复议,可以作出撤消的决定。
  第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上海电力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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