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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部主管部门请假。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全面复查合格者,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统一正式注册,领取学生证,取得研究生学籍。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研究生部审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未请假逾期二周或请假逾期四周未按时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无论何时经查证属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
  (三)经健康复查,发现有严重疾病,一年内难以治愈,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
  被取消入学资格者,原为应届毕业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原为在职职工或待业人员,退回原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内,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病愈者,可向学校申请入学,应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日期内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经注册者,不能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一条研究生入学后,应在课程开始前在导师指导下,按所在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个人学术和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制订个性化的培养计划,按计划学习课程,参加科学研究和实践活动,撰写学位论文。
  第二条研究生在正式学习课程前,应办理选课手续。课程试听后2周内不愿继续选修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退选手续。未正式办理选修手续而旁听的课程,不得参加考核。未正式办理退选手续而不参加考核者,以旷考论处。
  第三条研究生应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实践活动、开题报告等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如果不能按时参加相关活动,应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研究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参加课程、实践活动、开题报告等教育教学活动的考核。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规定学分。考核成绩无论是否合格一律记入研究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不及格的课程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五条研究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可以申请缓考。缓考应由本人提出申请,附相关证明,经导师和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部批准。经批准缓考的研究生应参加同一课程的下一次考核。
  第六条在全程考勤情况下,研究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记零分;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三次抽查无故缺课的研究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记零分。
  凡旷考者,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记零分。
  研究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在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记零分,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研究生修读的课程若成绩评定不及格(包括因旷考、违纪等原因成绩记零分的),应按规定程序申请重修。重修及格后以实际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其中学位课程重修门数仅限一门,且仅能重修一次。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一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要求转学和转专业的申请。如因专业调整或导师调动工作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转学或转专业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及所在二级学院主管院长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审核,经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研究生调换专业后,必须按调换后专业的培养方案重新制订培养计划,并完成所有相关的要求。
  第二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在读期间如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因指导教师由我校调出且我校无法继续培养,需要转学至其它院校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转学申请,经指导教师及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审核,经主管校长审批同意且拟转入学校无异议后,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备案。
  第三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应予退学的。
  (三)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一条我校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自2012级研究生开始),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硕士研究生在校的最长年限(含休学)为5年。
  第二条研究生因个人原因需休学者可提出休学申请,经导师签署意见,所在二级学院主管院长同意后,由研究生部或主管校长审批并备案。
  第三条研究生在读期间因身体健康原因可根据指定医院检查的结果申请休学,导师和二级学院认为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应当休学者,学校也可以要求其休学。坚持拒绝休学者,学校可以视情况采取强制休学或取消其学籍的措施。研究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研究生在读期间需要出国(境)超过一年者(参加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的研究生除外),除按规定办理出国审批手续之外,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五条因健康原因休学的研究生应回家休养,并必须办理休学手续方可离校,休学阶段计入在校年限,但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任何待遇。休学研究生的户口、档案不迁出学校。
  第六条研究生休学期限一般以一年为限,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在期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如休学期满正处于假期的,则应于假期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持相应证明(因病休学者应持指定医院的医疗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的申请。继续休学按照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办理。逾期未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申请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当办理正式的复学手续方可恢复学籍。
  第八条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向二级学院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导师及二级学院主管院长同意后,持复学申请材料,报研究生部审核合格者可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同时持指定医院的诊断书,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三)复学的研究生的学习执行原培养方案;
  (四)复学研究生的毕业时间按照休学时间予以确定。实际休学时间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者,需延期申请答辩;超过一年(含一年)者实际在校学习时间应不少于我校学制要求的最短在校学习年限。
  第六章退学
  第一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申请者;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或者申请继续休学但未能获准者。
  (三)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擅自离校连续一个月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条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经导师签署意见,所在二级学院主管院长同意后由研究生部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者在校内公告即视为送达,同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学习满一年及其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四条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工作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由就业指导中心指导就业。定向、委培研究生,退回其定向和委托单位;
  (三)其它研究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四)退学研究生从批准退学之日的下一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五)退学的研究生应按规定时间办理离校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办理离校手续者,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条退学的研究生,一律不予复学。
  第七章奖励与处分
  第一条研究生部和各二级学院要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全面考核,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条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资奖励为辅的原则。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三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研究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给研究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纪律处分分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者;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八)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九)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未经研究生部批准,擅自接受校内外有关单位抽调或者从事与培养计划无关工作达一个月以上者;
  (十)在规定的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业者;
  第六条对研究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由研究生部审查,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研究生被开除学籍,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条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条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一条硕士生学制为3年(自2012级研究生开始)。
  第二条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培养计划完成学习和科研任务,表现良好,通过课程考试(考查)和学位论文答辩并达到相关要求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条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成绩合格但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条结业的研究生,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通过(分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硕士生可在一年内完成学位论文修改,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和二级学院主管院长同意,重新举行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发给学位证书。学位授予时间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日期为准。已获得的结业证书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时间按换证日期填写。
  研究生结业后申请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相关费用自理。
  如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不再进行答辩。
  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行答辩。
  第五条研究生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者,准予肄业,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六条硕士研究生如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业,或经短期延长有望取得更好成果者,可申请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必须在规定日期内办理延期手续,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和二级学院主管院长同意并报研究生部批准。延长期间,学校不下拨培养费,不享受奖学金和公费医疗,住宿自理。延期期间不得再申请办理休学。
  延期期满按培养计划完成学习和科研任务,表现良好,通过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并达到相关要求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延期期满仍未完成学业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予以结业或肄业处理。此类结业的研究生不得再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七条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可以申请提前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并按规定程序提前毕业和获得学位。
  第八条研究生提前毕业应由本人在规定日期前提出申请,经导师及所在二级学院主管院长同意并报研究生部批准。
  第九条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届时不能完成学业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十条违反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入学者,不能获得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一条已发毕业、学位证书后,发现其学位论文有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现象,情节严重者,由学校追回其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二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档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研究生必须自毕业、结业或肄业之日起一周以内办完离校手续离校。
  第十四条研究生就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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