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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制度,是我国研究生招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激励在校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积极做好推荐、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是选拔拔尖创新人才,提高研究生生源质量的有效途径之一。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06】14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推荐、接收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学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本办法所称接收,是指学校对报考我校的具有免初试资格的考生进行的复试和录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是指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推荐、接收推免生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院系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组织本单位推免生遴选和复试考核工作,制订本单位遴选、接收推免生工作实施方案。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由单位党政领导、专家教授、班主任和研究生秘书等方面的代表组成。
  第三章 推免类别与推荐条件
  第六条 推免类别。学校推荐、接收的推免生包括普通推免生、特殊学术专长推免生、保留入学资格两年从事管理工作推免生和研究生支教团推免生。
  第七条 推荐基本条件。申请各类推免的学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品行优良,身心健康。
  (二)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素质。
  (三)学风端正,无考试违纪、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四)学生素质测评各项成绩均在良好以上。
  在符合以上推荐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申请不同推免类别的学生还应在学业成绩、专业素质以及学术创新能力等方面分别达到以下推荐条件。
  第八条 普通推免生推荐条件
  (一)学习勤奋,成绩优秀。前三年平均学习成绩排名列所在专业或班级前30%(基地班为前80%)。
  (二)国家大学英语六级水平测试成绩达到426分以上(或通过相当于英语六级水平的其他国家级外语水平测试,以下同)。
  (三)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获得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
  1. 在校期间被评为优秀学生标兵;
  2. 参加全国性科技、学科竞赛(如“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数学建模比赛、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等),获得全国二等奖以上者:①特等奖前三名;②一等奖前二名;③二等奖第一名;或获得省级最高级别奖第一名。以上获奖者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前三年平均学习成绩排名列所在专业或班级前50%(基地班不限排名);国家大学英语四级水平测试成绩达到426分以上。
  (四)在校期间连续三年被评为校级优秀学生或参加科技、学科竞赛获省级以上奖励者,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九条 特殊学术专长推免生推荐条件
  (一)国家大学英语四级水平测试成绩达到426分以上。
  (二)在科技创新、发明创造、学术研究等方面成绩突出,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培养潜质,经3名校内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
  (三)申请者需提供已经完成的本人获奖、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发明专利等相关材料证明(不接受未发表、待发表的文章证明或正在申报的奖项、专利等材料)。
  第十条 保留入学资格两年从事管理工作推免生推荐条件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学校每年从优秀本科毕业生中选拔部分推免生保留入学资格两年从事管理工作。申请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习勤奋,成绩优秀。前三年平均学习成绩排名列所在专业或班级前30%(基地班为前80%)。
  (二)国家大学英语四级水平测试成绩达到426分以上。
  (三)中共党员。
  (四)曾担任主要学生干部或主要学生社团负责人,任期一年以上。热爱并熟悉学生工作,性格开朗,为人正派,善于与人合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校学习期间获得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者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研究生支教团成员推免生推荐条件
  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支援中西部贫困地区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有关要求,学校每年从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中选拔部分推免生赴中西部地区支教。申请者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前三年平均学习成绩排名列所在专业或班级前50%(基地班不限排名)。
  (二)国家大学英语四级水平测试成绩达到426分以上。
  (三)曾担任主要学生干部或主要学生社团负责人,任期一年以上,并曾获得校级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青年志愿者、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四)在校期间参加过青年志愿者活动,表现突出。
  (五)具备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吃苦耐劳的精神。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中西部贫困地区扶贫支教工作。
  (七)提供由申请者家长签署的同意支教的书面意见。
  第四章 推荐比例、推荐名额与推荐专业
  第十二条 关于内推与外推。学校负责遴选的推免生包括本校接收(以下简称内推,即推荐攻读本校硕士学位)和向外单位推荐(以下简称外推,即推荐攻读外单位硕士学位)两部分,其中保留入学资格两年从事管理工作推免生和研究生支教团推免生全部为内推生。
  内推或外推由学生在申请报名时确定。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当年下达的推荐免试研究生名额(包括内推与外推),确定各专业(本科)普通推免生推荐比例与推荐名额,其中基地班推免人数按照该班级本科毕业人数50%的比例下达,并视具体情况向国家重点学科、扶持专业适当倾斜。
  第十四条 各院系根据学校下达的推荐名额和各专业当年硕士招生计划,确定各专业拟接收的推免生人数。各专业接收的推免生(含接收外校推免生)人数一般应达到该专业当年硕士招生计划的20%以上,最多不超过30%。
  为吸引、稳定优秀生源,各单位应优先推荐学生攻读校内同专业硕士学位;同时为鼓励学科交叉,培养复合型人才,允许学生申请攻读校内相邻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但一般不得跨学科门类申请或推荐;对校内没有硕士点的学科专业,以外推为主。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标兵和参加全国性科技、学科竞赛等直接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以及特殊学术专长推免生推荐名额由学校另行下达(指标单列)。
  第十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两年从事管理工作推免生推荐名额根据学校当年事业发展需要进行确定,研究生支教团推免生推荐名额由教育部会同团中央另行下达。
  第五章 推荐与接收程序
  第十七条 各院系制定本单位推免生遴选办法和实施细则,测算各专业学生前三年平均学习成绩与排名、素质测评结果,并将以上材料向全体学生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第十八条 推荐工作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推荐条件的学生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资格审查与专业复试考核。各院系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审查学生的申请材料与推荐资格;成立专业复试考核小组,组织内推生(含本单位推荐、接收和校内其他单位推荐至本单位的各类推免生)的专业复试考核。
  (三)确定拟推荐名单。各院系根据学校下达推荐名额,结合学生前三年平均学习成绩排名、素质测评成绩和专业复试考核结果等进行综合评定,遴选并初步确定各类推免生拟推荐名单。外推学生名单可按照学校下达本单位外推名额1:1.5的比例确定。
  (四)院系公示。各院系将初步确定的各类推免生拟推荐名单在本单位内公示;对特殊学术专长推免生申请材料要进行严格审查与把关,认真组织专家答辩,并将其申请材料和教授推荐信等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以上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天。
  (五)报送。公示期满后,各院系根据公示期间师生反馈意见,确定本单位拟推荐学生名单并报送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六)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将保留入学资格两年从事管理工作推免生申请材料转送人事处。人事处按照学校选聘党政管理干部有关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对该部分学生进行干部素质考核与面试。
  (七)优秀学生标兵由学生处组织遴选;全国“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和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等科技竞赛获奖资格与名单由校团委认定;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比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等学科竞赛获奖资格与名单由教务处认定;研究生支教团推免生由学校研究生支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团委)组织选拔。
  (八)申请外推的学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截止日期以前将外单位正式接收函报送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未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找到接收单位的学生,视为其自动放弃推免资格。如取得正式接收函的申请外推学生人数超过学校下达的外推名额,学校将根据其平均学习成绩排名顺序确定外推学生名单。
  (九)学校公示。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对各单位报送的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将审核后的推免生名单、特殊学术专长推免生申请材料和教授推荐信等在学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十)获得学校审核通过的学生填写教育部统一制定的《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由学校统一呈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
  通过上述程序的学生即获得学校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
  第十九条 获得学校推免资格的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在10月份)登陆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并在规定时间内(一般在11月中旬)到学校指定的报考点进行现场确认。
  通过以上程序的考生即取得硕士研究生录取资格。
  第二十条 研究生入学报到前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或学士学位者,学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要加强对推免工作的组织、管理与监督,推免工作要严格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拔程序要公开透明,严禁不正之风的干扰。
  第二十二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对全校推免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并受理举报与投诉。
  第二十三条 对在推免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其推免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其录取资格和学籍,并由学校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院系要对申请推荐免试研究生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并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操作。对发现有审查不严,违反操作程序,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不少于”均含本数在内。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印发的有关推荐免试研究生工作文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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