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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学校教学改革的需要,优化师资结构,提高研究生独立工作能力,学校决定各院、系在充分发挥本单位青年教师作用的前提下,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可有计划地聘用部分在学研究生担任教辅工作,并制定试行办法如下。
一、研究生担任的教辅工作,主要包括教学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上习题课、协助教师指导毕业论文,指导生产实习等。在师资紧缺的专业,研究生可在教师指导下承担部分教学任务。
二、硕士生从进入第二学年开始聘用(博士生不受此限)。聘用期限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而定,一般以一学年为宜,文科研究生可放宽到一年半。硕士生承担的任务相当于助教工作量的1/3,在学期间担任教辅工作累计不超过半年,文科研究生不超过一年。博士生承担的任务相当于助教工作量的1/2,在学期间担任教辅工作量累计不超过1年。研究生原则上不得因受聘担任教辅工作而延长学习年限,对完成教辅工作并考核合格的研究生可按参加教学实践活动记2学分。
三、聘用采用公开招聘的方式,聘用单位应在每年的五月份将工作任务、工作条件、聘用要求和劳务酬金等事项公布,由研究生本人报名申请,指导教师和研究生所在院、系主管领导同意,由研究生院批准。六月底前,受聘研究生应和聘用院、系签订合同。每年九月份开学时开始工作。
四、研究生在受聘期间,聘用单位应根据所完成的教辅工作量,付给劳务酬金。酬金从包干经费或自筹经费中支付,酬金标准可根据受聘人完成的工作量、工作质量和工作难度由聘用单位自定,但必须在合同中写明。
五、对受聘担任教辅工作的研究生,聘用单位应有一位负责同志主管该项工作,并按照岗位职责标准,严格要求,加强指导和考核。对工作优秀者由受聘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表现不好者应批评教育,对不胜任工作者可提前解除聘约。聘用期满时,聘用单位应对其思想政治表现、工作表现等作出全面鉴定,交研究生院存入个人档案。
六、聘用单位聘用研究生担任本科生辅导员工作,参照本办法的二、三、四、五条办理。
七、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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