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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 则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研究生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研究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
  第一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要严格履行《山东科技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职责》,对研究生的业务学习,政治思想教育等全面负责。
  第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研究生实行申报制度。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与导师指导研究生的安排分开,只有符合学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人员才能安排指导研究生。每年学校统一公布当年指导研究生的“基本条件”,具有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提出申请,学科专业所在学院对申请指导研究生的人员按照“基本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初步确定导师名单,经研究生教育学院审核备案后,统一公布当年指导研究生的导师名单。
  第三条 具有研究生指导资格的人员包括我校正式遴选的研究生导师和经过认证的新调进人员。
  第四条 学校每年对新调进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具有副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新调进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学科专业所在学院按照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报研究生教育学院审核,经学校批准后即取得指导研究生资格。新调进人员待学校组织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时再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参加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
  第五条 经审核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具有独立指导研究生的资格,可以在当年安排指导研究生。不提出申请和经审核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在当年不能安排指导研究生,经学科专业所在学院同意后,可作为第二导师指导研究生。
  第六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实行双向选择,不能摊派和平均分配。各学院应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相应办法,规范指导教师行为,鼓励业务水平高,有科研经费支持,科研成果突出,责任心强的人员多指导研究生,限制科研成果少,责任心差的人员指导研究生。
  第七条 为鼓励优秀生源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和鼓励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指导研究生,在硕士研究生报名时考生可以选择导师报考,并依此作为双向选择的依据。
  第八条 在研究生双向选择时无考生选择的人员,一般在当年不安排指导研究生。连续3年没有指导研究生的人员(博士研究生导师除外),其研究生导师资格自动取消。
  第九条 调离我校的研究生导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自动取消,其所指导的研究生由学科专业所在学院重新安排导师,并报研究生教育学院备案。特殊情况确需继续指导研究生的,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科专业所在学院同意后,由研究生教育学院审核,并报学校批准。
  第十条 在校工作时间不足6个月(校外指导教师除外),或退休前不能完整指导一届研究生的人员,一般在当年不安排指导研究生。指导研究生期间出国、到校外攻读学位、到校外进修等超过6个月的人员,其所指导的研究生一般应由学科专业所在学院重新安排导师。特殊情况确需继续指导研究生的,应该经过学科专业所在学院同意,委托他人协助指导所带研究生,并办理委托手续。
  第十一条 导师一般应在遴选导师时的学科专业指导研究生,若需要跨学院、跨学科专业指导研究生,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学科专业所在学院同意。跨学院、跨学科专业指导的研究生,其培养和管理由学科专业所在学院负责。
  第十二条 正常情况下不得随意变更导师,特殊情况下,由研究生本人或导师提出申请,经学科专业所在学院同意后由学科专业所在学院另行安排导师,并报研究生教育学院备案。
  第十三条 为保证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接受校外专家参加我校研究生导师遴选。校外人员参加我校研究生导师遴选必须事先经过研究生教育学院审核和学校领导批准,并按我校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和程序进行。遴选为我校研究生导师的外校人员,在研究生教育培养方面享有我校研究生导师的权利,履行我校研究生导师的义务,并在研究生教育、培养方面接受我校管理。
  第十四条 为保证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可以参照我校导师条件从校外聘请专家作为研究生兼职导师,作为研究生第二导师参与研究生的教育、培养。聘请校外兼职导师必须在研究生教育学院备案。
  第二章 研究生日常管理
  第一条 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按期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二条 研究生实行注册制度。研究生每学期开学2周内必须按有关规定到校进行注册,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应在规定注册期限内履行请假手续,申请延缓注册。未交纳有关费用和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研究生,做延期注册处理,延期注册期限为一个学期。在规定注册期限内未经请假或逾期注册者,按自动放弃学籍处理。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阶段的教学活动一律安排在青岛校区进行,特殊情况需在其他校区学习的,须由研究生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教育学院审核备案。
  第四条 研究生论文学习阶段,研究生随导师相对(一学期)固定在某一校区学习和撰写论文。导师大部分时间在哪个校区进行教学科研活动,其指导的研究生一般应固定在相应校区。原则上在一个学期内,不允许研究生跨校区流动,特殊情况,必须经所在学院同意,并在研究生教育学院备案。学校或学院组织的统一活动除外。
  第五条 研究生因学习以及其他原因离开固定学习的校区到其他校区从事实习、实验、查询资料或其他活动,按“离开学校”管理,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六条 在非固定校区学习的研究生和在校外学习的研究生,实行导师全面负责制。指导教师不但要对研究生的业务学习负责,还要对研究生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全管理等所有工作负责,并且要接受相应校区和单位的管理,参加相应校区和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第七条 严格研究生请、销假制度,未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者,按无故旷课处理,并且外出期间产生的一切问题和后果由研究生本人负责。
  第八条 研究生住宿由研究生教育学院以固定学习地点为原则进行统一协调安排,固定学习地点在济南校区的研究生,凭研究生教育学院的学习证明由济南校区教科部协调安排。非经研究生教育学院统一安排的,所产生的一切问题和后果由研究生本人负责。
  第九条 为便于管理,稳定教学秩序,防止意外事件,对学期中间到其他校区学习、办事的研究生一般不安排住宿。
  第十条 与合作单位联合培养和校外导师指导的研究生,若在校外开展教学与培养活动,必须于学期结束时向学科专业所在学院和研究生教育学院提交书面总结汇报,全面总结和汇报在校外学习、科研、政治思想等各方面的情况。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学习所在单位必须在研究生总结报告上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研究生按照学科专业隶属关系进行管理。
  第三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一条 研究生新生入学后2周内,必须按照规定依据《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
  第二条 《研究生培养计划》是研究生教学组织与管理的基本文件,具有严肃性和强制性,必须严格按照《研究生培养计划》组织教学和进行管理。不得随意变更、调整授课课程和授课学期。若《研究生培养计划》确需调整,必须由研究生导师提出申请,经学科专业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教育学院备案。
  第三条 《研究生培养计划》中的研究方向必须与《学科专业培养方案》中的研究方向相一致。
  第四条 同一研究方向的研究生,若有2人或2人以上,其《研究生培养计划》应基本一致,不同课程或环节不能超过2门或2个。
  第五条 必须严格按照《研究生培养计划》制定《教学实施计划》和安排《课程表》。《课程表》具有严肃性和强制性,必须严格执行。《课程表》一旦公布,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授课地点和授课时间授课。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变更授课地点和授课时间,确需变更的,必须办理调课手续。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条 公共课由研究生教育学院安排《课程表》,调课手续由研究生教育学院办理;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由学科专业所在学院安排《课程表》,调课手续由学科专业所在学院办理。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的《课程表》必须经过研究生教育学院审核后实施。
  第七条 授课内容必须与《研究生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名称一致,不得随意变更课程名称、授课内容和压缩授课学时。
  第八条 研究生到外校借读课程或送出培养的研究生,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后,由研究生教育学院审核并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在校外单位借读课程和送出培养的研究生,按我校研究生培养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相关费用由研究生本人或指导教师或相应学院负责。对于没有经过所在学院同意或没有经过研究生教育学院备案的,其在校外取得的学习成绩一律不予确认。
  第九条 与合作单位联合培养和校外导师指导的研究生,若在校外开展教学与培养活动,必须按照《研究生培养计划》的要求事先制定教学和培养实施计划,并经研究生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实施。否则,学习成绩不予确认。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一条 研究生《研究生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位课、非学位课和其他必修环节,均需要进行成绩评定,并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二条 可通过笔试、口试、专题论文等形式进行成绩评定,成绩一律采取百分制,60分为及格。
  第三条 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后必须按要求进行成绩评定,并按时上网提交成绩和上报成绩单。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必须在上报成绩单上签字。各类成绩最迟在教学任务完成后的下一学期的第二周之前提交。
  第四条 公共课成绩单直接上报研究生教育学院;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成绩单报学科专业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各学院研究生秘书在教学任务完成后的下一学期的第三周之前集中上报研究生教育学院。
  第五条 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不签字,成绩无效;不按规定时间提交、上报成绩单,成绩不予确认。
  第六条 成绩评定的原始资料:试卷、试题、专题论文、口试记录等整理装订后随成绩单一起上报,否则成绩不予确认。
  第七条 成绩不被确认的研究生,跟随下一年级研究生重修课程,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课堂教学类课程,研究生必须随堂听课,任课教师可将研究生听课情况作为成绩评定的依据。
  第九条 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原则上不能免修。
  第十条 没有注册的研究生,不能参加考试和进行成绩评定,成绩不予确认。
  第十一条 课堂类教学环节,原则上必须在我校进行学习。特殊情况下,确需在校外借读或学习的,必要经过学科专业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教育学院审核后进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校外导师指导的研究生或与校外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其课堂教学活动一般应在我校进行。确需在导师所在单位学习的,按校外借读办理。
  第十三条 接受非研究生旁听研究生课程。旁听研究生课程的人员必须经过研究生教育学院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旁听研究生课程的人员必须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并接受管理。若旁听课程的人员在2年内考取我校研究生,其旁听期间的学习成绩可作为正式学习成绩并计算学分。旁听研究生课程按照学校规定收取一定费用。
  第十四条 授课内容、提交和报送的成绩单,若与《研究生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名称不一致,则成绩不予确认。
  第五章 中期考核
  第一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否则不能进入学位论文写作阶段。
  第二条 中期考核一般应在课程学习阶段结束后由学科专业所在学院统一组织进行。中期考核的有关表格和要求公布在研究生教育学院网页上,由研究生本人自行下载填写后提交学科专业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由学科专业所在学院组织中期考核。
  第三条 考核结果应在考核后2周内报研究生教育学院备案和确认,研究生教育学院将以备案和确认时间为依据审核答辩条件。
  第四条 中期考核要有明确的考核结果,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应明确其处理意见。中期考核结果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论文、答辩与学位管理
  第一条 论文开题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否则不能进入学位论文写作阶段。论文开题的有关表格和要求公布在研究生教育学院网页上,由研究生本人自行下载填写后提交学科专业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由学科专业所在学院组织论文开题。论文开题资料,应在开题后2周内报研究生教育学院备案和确认,研究生教育学院将以备案和确认时间为依据审核答辩条件。
  第二条 学位论文的题目和研究内容必须与所学学科专业的研究方向相符。各学院要严格审查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题目和研究内容,并将其作为审核开题报告和论文答辩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研究生答辩实行审批制度。符合答辩条件的研究生将全部答辩材料提交学科专业所在学院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学院集中送研究生教育学院审批。每周星期四为研究生教育学院审批答辩时间,经批准答辩后由学科专业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答辩。不经过研究生教育学院审核批准不得进行论文答辩,否则成绩不予确认。
  第四条 研究生答辩的有关表格、资料和要求公布在研究生教育学院网页上,研究生本人自行下载后按要求与学位论文一并印制。
  第五条 正式提交备案的学位论文必须根据答辩时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并按要求正式装订的学位论文方可作为申请学位的依据。没有按照专家意见修改的学位论文不予受理学位申请事宜。
  第六条 博士论文实行预审和预答辩制度。预审和预答辩由学科专业所在学院组织,预审和预答辩合格的博士学位论文方可提出正式答辩申请。预审和预答辩的原始材料在申请答辩时一并提交研究生教育学院审核。
  第七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行盲评制度。博士学位论文全部盲评;硕士学位论文强制盲评。学位论文盲评由学科专业所在学院组织实施,盲评材料随答辩申请材料一起提交研究生教育学院审核。
  第八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是否聘请校外专家,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实际确定;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按规定聘请校外专家。
  第九条 同一学科专业的研究生答辩应相对集中进行,并至少提前一天张贴海报。
  第十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原则上在青岛校区进行;与合作单位联合培养的研究生、校外导师指导的研究生、送出培养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原则上在青岛校区进行。特殊情况确需在外地和校外进行答辩的,需由学科专业所在学院同意,经过研究生教育学院批准,否则,成绩不予确认。
  第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限限定为3~5年。入学4年时,若没有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则限期1年内答辩;若1年内仍未答辩,则不再受理学位论文答辩事宜。
  第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限限定为2~3年。学习期限超过3年的,则限期半年内答辩,否则不再受理论文答辩事宜。单独命题考生,学习期限可延长1年。
  第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必须在指定刊物上发表一定数量的论文方可答辩。指定刊物由学科专业所在学院确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一般应发表论文方可答辩,具体规定和要求由学院制定。
  第十五条 正常毕业的硕士研究生,若申请答辩前(一般为4月底)无规定论文发表,其学位论文强制盲评。提前毕业(含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其论文强制盲评。
  第十六条 研究生入学不足3年申请答辩,属于提前答辩。提前答辩的研究生必须符合学校规定的相应条件。
  第十七条 研究生修满规定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可提出申请学位。申请学位的有关表格、资料和要求公布在研究生教育学院网页上,研究生本人自行下载后按要求印制。申请学位的有关材料经学科专业所在学院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审核合格后授予学位。
  第十八条 研究生申请学位时,必须按学校图书馆的规定和要求在申请学位时提交学位论文的电子文档。
  第十九条 跨学院、跨学科专业指导的研究生,其答辩和学位授予有关工作由学科专业所在学院负责。
  第七章  转专业管理
  第一条 研究生原则上按照录取的学科专业进行培养和授予学位。特殊情况下,若非自设二级学科专业的专业方向与自设二级学科专业相符,确属需要的,可由原学科专业转为对应的自设二级学科专业进行培养和授予学位。
  第二条 录取为自设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原则上不能转学科专业学习和培养。若属学校学科专业调整、国家政策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学科专业学习和培养的研究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
  第三条 需转为自设二级学科专业培养和授予学位的研究生,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所在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教育学院审核,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转为自设二级学科专业进行培养和授予学位。
  第四条 批准转为自设二级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必须按自设二级学科专业《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重新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并按新的《研究生培养计划》要求进行培养。
  第五条 对于入学后转为自设二级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其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相应位置首先填写原学科专业一级学科、专业名称,后加注自设二级学科专业名称。
  第六条 对于直接录取为自设二级学科专业的研究生,不能转为其他学科专业进行培养和授予学位,其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相应位置首先填写自设二级学科专业名称,后加注原学科专业一级学科专业名称。
  第七条 只限于设有自设二级学科专业的一级学科内的研究生转为本一级学科的自设二级学科专业培养和授予学位,其他情况不得转学科专业培养和授予学位。
  第八条 开题报告完成以后,不能转学科专业培养和授予学位。转学科专业培养和授予学位只能一次。
  第八章  导师经费管理
  第一条 导师经费是研究生指导教师用于研究生培养的专用经费,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条 导师经费一年拨付一次,每年新生入学后统一拨付。
  第三条 导师经费拨付期一般为三年,提前一年毕业的研究生拨付二年,提前不足一年毕业的研究生拨付三年,延期毕业的研究生最多拨付三年。
  第四条 应交纳自筹经费的研究生,未按规定交纳的,不拨付导师经费和研究生生活补助。待研究生交纳经费后,从交纳之日的下月起拨付生活补助费和导师经费。
  第五条 未按规定注册的研究生,不拨付导师经费和生活补助;中途退学或取消学籍的研究生,从退学或取消学籍之月起,不再拨付生活补助,剩余导师经费不再拨付。
  第六条 因个人原因未拨付的生活补助费和导师经费不再补加拨付。
  第七条 变更导师的研究生,从变更之日起其导师经费转为重新安排的导师使用。
  第九章 其他
  第一条 各学院应根据自身实际依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其他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相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条 本细则使用于各类研究生的培养和管理。
  第五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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