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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日制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发给研究生证。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标准,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必须按有关规定到校进行注册,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需申请延缓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作延期注册处理。延期注册期限为半年。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按自动放弃学籍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请假
  第十条 学习期间,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请假,可按《山东科技大学研究生请销假规定》办理。请假期满应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未经请假或未准假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返校者,均作旷课处理。
  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逾期需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外出调研、参加会议、出差等因故、因事离开学校;不能按时参加《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不能按时参加学校、研究生教育学院、院(部)研究生班级和各级党团组织统一组织的政治学习等各项集体活动。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请假均需事先填写请假单,并由导师在请假单上签署意见。因病请假须附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十五条 成绩不合格的研究生,跟随下一年级研究生重修课程。没有注册的研究生,不能参加考试和进行成绩评定,成绩不予确认。
  第十六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经研究生教育学院同意后,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研究生教育学院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九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中期考核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要有明确的考核结果,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应明确其处理意见。中期考核结果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或转研究方向。如因专业调整、指导教师变动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转学或转专业、转研究方向者,按下述程序办理:
  (一)在校内转专业、转研究方向,须经原指导教师、院长同意,征得转入学院及指导教师同意,报研究生教育学院审批。
  (二)转学者,个人要写出转学申请,经指导教师、所在学院院长同意,研究生教育学院审核后报分管校长批准。研究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学校报山东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山东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二条 开题报告完成以后,不得转学科专业培养。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应予退学的;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 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要求休学或达到休学条件,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院长审查,研究生教育学院批准。凡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必须在研究生教育学院办理休学手续。研究生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期为限,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以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凡超过一年者,应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 休学研究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生活补助费,不拨付培养经费。
  (二)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回家或回原工作单位治疗。
  (三)休学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四)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五)休学研究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六)休学研究生须在申请复学前向学校写出书面情况汇报。
  (七)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均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方可复学。
  (二)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三)研究生复学应于休学期满、在下学期开学前,向研究生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复学书面报告,并附全部有关证明,经研究生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制时限内。
  第六节 退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因学业基础差,不宜继续培养者或中期考核不合格或在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自费出国(包括探亲)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条 对于研究生的退学处理须经校长会议通过,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对作退学处理的研究生,由研究生所在学院将退学决定书送交研究生本人,并视情况将处理意见通知研究生家长。
  第三十二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山东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依据《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进行申诉。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修满规定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修满规定学分,德、智、体合格,但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习不满一学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九条 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山东省教育厅注册,并由山东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节 提前毕业和延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提前修完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通过考试或考查成绩优良,修满规定学分,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提前进行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合格者,准予提前毕业。
  第四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限为三到五年;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限为二到三年。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三条 品学兼优、身体健康、有培养前途的硕士研究生,在完成第二学年培养计划后,经博士生指导教师及硕士生所在学院推荐,研究生教育学院同意,可参加博士生入学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经分管校长批准,可攻读博士学位,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研究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须按《山东科技大学研究生社团管理细则》(试行)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研究生宿舍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按《学校奖励条例》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五条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在二、三年级对在德、智、体等方面特别优秀及有重大发明、创新者予以表彰。
  第五十六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研究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五十九条 学校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有关要求听取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一条 对研究生作出处分,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无法直接送达本人的,将采取在校内宣传栏和互联网公示的方式进行公告送达或采取送交其亲友、同宿舍同学的留置送达方式。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二条 为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利,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申诉程序见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研究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四条 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委托培养研究生入学时需出具有研究生本人和委托单位共同签名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书。委托培养研究生在入学后,不得转换委托单位。
  第六十六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参照本细则管理。
  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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