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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其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我校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均可根据本工作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已授予毕业研究生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开展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
  第四条 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依次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和学位授予等工作。
  第五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可在每年三月学校规定时间内向我校研究生在职教育中心提出资格审查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2.学士学位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3.最后学历证明(原件与复印件);
  4.《山东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报名表》(一式二份);
  5.经申请人所在单位签字盖章的《山东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核简况表》(一式二份),其中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请人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业务能力等方面做出如实鉴定;
  6.已发表或出版的与所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学术专著(独立或主要参加者)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奖的科研成果(有获奖证书);
  7.本人近期、正面、同底版一寸彩照四张。
  (三)研究生在职教育中心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将在两个月之内以书面形式予以通知,并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四)申请人资格审查通过的起始时间以通知签发的时间为准。
  第六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是否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包括申请人在本职工作岗位所做出的成绩、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和学位论文水平三个方面。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申请人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组织专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须通过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
  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考试严格按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分标准进行,其通过的课程成绩予以认可。
  跨学科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还需加试并通过所申请专业相应的2-4门本科课程。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2)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3)申请人参加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必须严格遵照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报名考试。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在我校以外报名参加的所有考试,其考试成绩均不予认可。
  3、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通过所申请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应修课程的考试,取得申请硕士学位规定的学分数,并通过国家组织的相应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在基本达到规定的学分、开始撰写学位论文前,应向其接受学院(部)提出学位论文开题申请,由接受学院(部)安排研究生导师指导申请人的硕士学位论文工作。
  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后,必须在一年内提出学位论文,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1.学位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必须符合我校相同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学位论文应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2.学位论文评阅
  (1)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不少于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评阅,所聘请的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其中至少有一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能作为其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两个月以前,由答辩秘书送交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2)论文评阅人应根据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有一名评阅人认为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未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要求的,需补聘一名评阅人,论文评阅通过后方可进行答辩。如有两名评阅人认为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未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要求时,不能组织答辩。
  3.学位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论文指导教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同意。
  论文答辩前半个月,由答辩秘书将答辩者的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时,论文答辩委员会应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并应有详细记录。
  (3)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四)凡本次申请无效者,其以往的申请材料(包括课程成绩)全部无效。再次提出申请时,必须从资格审查开始。
  (五)申请人不得在向我校申请学位的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凡在我校申请硕士学位的申请人,也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提出学位申请。
  第七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符合我校关于授予硕士学位的有关规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山东大学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八条 研究生在职教育中心负责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全国水平考试的报名及学位论文答辩前的组织管理工作。学位办公室负责组织各有关院(部)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等工作。
  第九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期间按学校收费标准所缴纳的费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支付或本人自理。申请人为申请学位所开支的食宿费及往返旅费等均由本人自理。
  第十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不涉及学历。
  第十一条 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证书需单独编号。
  第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涉及的有关事项或与上级有关文件不相符时,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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