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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相关部门:
  为做好我校2012年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根据《中国药科大学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暂行办法(试行)》(校研[2006]06号)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与管理
  第一条 我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校2012年推免生接收工作。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部负责全校推免生接收工作的组织管理,负责制订2012年接收推免生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条 我校能够接收推免生的各有关院部负责本院部内推免生接收的具体工作,包括制定实施细则、接收推免生报名、组织接收复试等。
  二、接收对象
  第四条 我校接收推免生的对象为:我校取得推免资格的优秀本科毕业生,或其他“985工程、“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药学”“中药学”“化学”“生物学”“管理学”“思想政治等与我校各专业相关的专业且获得推免资格的优秀本科毕业生。鼓励推免生跨院部、跨学科交流。
  三、接收名额
  第五条
  (一)接收学术型推免生
  1、生物化工、社会与管理药学、药物经济学、企业管理、药物生物信息学、药学信息学、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接收校内学术型推免生(不含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班)的名额不得超过本学科对外公布招生人数的50%;其他各学科接收校内学术型推免生(不含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班)的名额不得超过本学科对外公布招生人数的40%。近年来生源不足学科与今年新招生学科经研究生部批准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2、各学科接收全部推免生(不含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班)的名额不得超过本学科对外公布招生人数的55%
  3、各学科接收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班的推免生不受名额限制。
  4、每位导师在一个二级学科内接收学术型推免生的人数不得超过两人。
  (二)接收专业型推免生
  各院部接收专业学位推免生的名额不得超过本院部对外公布专业学位招生人数的55%
  四、接收程序
  第六条 复试
  我校接收本校推免生的复试由各院部根据本院部实施细则安排进行。各院部须在915日前将本院部各学科拟接收校内推免生的名额(附件)报送研究生部。
  我校接收校外推免生的报名及复试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101日前,符合我校接收推免生条件的考生,向我校研究生部提交申请材料。
  (二)1010―12日,研究生部对提交申请材料的推免生进行初步资格审核。
  (三)1013-19日,各相关院部组织专家对经过初审合格的推免生材料进行审查、评议,确定复试名单,并对其进行复试。
  第七条 公示
  (一)1019日前,各相关院部将确定的拟接收推免生名单(包括拟接收校内推免生和拟接收校外推免生)按附件一形式报送研究生部。
  (二)1020日后,研究生部将全校拟接收推免生名单公示7天,有异议者应在7日内将意见反馈到研究生部,联系电话025-83271518
  (三)1031日前,被我校接收的推免生必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
  (四)1110 - 14日,被我校接收的推免生必须到相应报考点予以现场确认。
  五、录取类别
  第八条 各院部接收的推免生(不含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班)原则上应录取为非定向(即:公费生),但必须同时保证各专业对外公开招生中也有一定名额的非定向(即:公费生)计划。
  第九条 各院部接收与企业联合培养的推免生按我校《关于印发<中国药科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药大研[2010]70号)文件执行。
  六、其他
  第十条 各院部在接收推免生的过程中要认真细致地做好考核工作,确保推免生的质量,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十一条 2012年我校研究生招生时不确定硕博连读名单,拟进行硕博连读的学生可以在二年级时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核准后,通过我校博士生入学考试后进入博士生阶段的学习。
  第十二条 2012年我校接收的推免生在录取、培养过程中不得更换专业或导师。
  第十三条凡未列入我校拟接收公示名单和未参加网上报名及现场确认的推免生一律不予录取。已接收者入学前受到处分或未取得学士学位、本科毕业证书,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四条 对在申请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接收资格。
  第十五条 研究生部负责受理接收推免生工作中学生的申诉。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最终解释权归研究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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