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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总 则
  第一条 复试工作是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录取质量的关键环节。为加强我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创新拔尖人才培养选拔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复试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政策透明、规则公平、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第三条 复试工作应坚持科学选拔。加强现代教育手段在复试中的应用,发挥复试在考生专业素养、创新精神、创新能力以及综合素质等方面考察中的重要作用。各学部(学院)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积极探索,制定符合本学部(学院)学科特点的复试标准和办法,切实提高复试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复试标准和办法报研究生院审定、备案。
  第四条 各学部(学院)须提前在网上公布复试基本分数线、复试名单、复试程序,调剂方案及数量,并将复试结果等信息及时告知考生。
  第五条 所有拟录取考生均须通过复试。
  二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复试和录取工作,制定研究生招生复试办法,确定复试分数基本要求,分配各学部(学院)招生名额,审批各学部(学院)上报的调剂和拟录取名单;研究生院负责审核各学部(学院)网上公布的复试分数线、复试名单、复试程序、同等学力加试科目、调剂方案,组织开展研究生复试外语听力的命题、阅卷和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考务、阅卷等复试的各项具体工作;校纪委、监察处负责监督。
  第七条 各学部(学院)应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组和专家复试小组。研究生招生工作组组长应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部长、院长担任,成员应包括相关学科的带头人、学术骨干、硕士生指导教师等;专家复试小组组长应由相关学科带头人担任,由不少于5人的具有副教授以上职务的教师组成,另须配备1名记录员。根据参加复试人数情况可成立若干专家复试小组。
  第八条 各学部(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组织、协调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校制定的复试办法,制定本学部(学院)复试工作的标准、程序和调剂方案。
  (2)根据本学部(学院)学科(专业)特点组织成立各学科(专业)专家复试小组,指导专家复试小组进行相应的复试考核工作。
  (3)负责对专家复试小组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复试工作能公平、公正。
  (4)负责确定考生专业课笔试、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程序,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专业课笔试和综合面试科目的命题、考务和阅卷工作;负责对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的命题工作。
  (5)负责制定外语口试和听力测试的实施方案,并安排、组织好外语听力考试。
  (6)负责审核各专家复试小组的复试记录、复试结果和考生的其他情况。
  (7)负责确定拟录取名单和申请调剂名单,并将录取结果报我校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
  (8)负责对参加复试而未予录取考生的必要解释和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九条 专家复试小组在学部(学院)招生工作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学科的复试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学科的复试工作(含面试、笔试、同等学力考生的加试)。
  (2)负责审查复试考生的资格。
  (3)负责做好复试考生的外语口语水平测试工作。
  复试小组成员需现场独立评分,在评分前应召开复试小组会议,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明确复试人员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规范其工作行为。
  三 资格审查
  第十条 学部(学院)负责组织对考生复试资格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准考证;
  (2)身份证(定向、委培考生须交一份复印件);
  (3)本科学习期间成绩证明(作为复试参考);
  (4)往届考生的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定向、委培考生须交一份复印件),无原件考生一律不准参加复试。对原件有疑问的,及时上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由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向发证单位核实。在国外获得学历、学位的考生,应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定证书,无此证明者不得录取;应届本科毕业考生则须提交本人所在学校教务处出具的身份证明,否则视为同等学力考生;
  (5)高职高专同等学力考生还须提交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署名前2名),及具有资质的开课单位教务处出具的11门本科主干课程成绩证明;
  (6)少数民族骨干考生还须提交《“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及考生所在单位证明。
  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复试。
  四 复试比例及内容
  第十一条 实行差额复试,各学部(学院)的复试比例根据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上线生源情况确定。对初试合格生源充足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参加复试的考生人数应为本学科(类别)、专业(领域)招生规模(不含推免生,下同)的120% - 140%,按总分排序。初试合格生源不足招生规模120%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所有满足本学科(专业)复试分数基本要求的考生均可参加复试。参加我校2010年暑期学术夏令营的正式学员报考我校,初试成绩未满足第一志愿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复试分数基本要求,但达到学校对其第一志愿学科(类别)、专业(领域)所在学科门类(类别)初试成绩基本要求者,可追加到复试名单中参加复试。
  第十二条 复试一般包含三方面内容:专业素质、综合素质、体检。专业素质考核是指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大学阶段的学习情况;外语听说能力;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等。综合素质考核则指对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本学科(类别)、专业(领域)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或实际工作表现,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协作性、心理健康以及人文素养等方面的考核。体检工作由研究生院在复试期间委托校医院完成,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接收的外校推荐免试硕士生可在当地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三条 复试方式和内容
  (1)笔试
  主要是专业课测试,是本学科(交叉学科的考生还包括对跨学科)的专业基本知识或实践(实验)能力的考核。笔试时间为2小时,满分100分,计入复试总成绩。有条件的学科、专业可根据本学科、专业特点组织实验考核,测试实验和操作技能,或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核内容和方式由学部(学院)自定,其分数计入复试总成绩。
  (2)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
  非外语专业考生的外语听力和口语水平测试由各学部(学院)自行组织实施。外语口语测试可放在综合面试时进行,但必须制定统一的测试办法和明确的评分标准。
  外语专业考生的第二外语听力及口语测试由外语学院自行组织,测试办法和评分标准由外国语学院制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外语听力测试满分15分,口语测试满分15分,计入复试总成绩。
  (3)综合面试
  综合面试的目的是为了更加全面了解考生情况,考查其综合素质,识别少数专攻考研课程的应试考生所学专业知识的程度。综合面试由各学部(学院)自行组织,面试时间每生一般不少于20分钟,面试情况要有记录,综合面试结束后应认真填写《大连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复试表》,并当场给出评语和分数。综合面试满分200分,计入复试总成绩。
  (4)同等学力考生还须加试两门涵盖本学科本科阶段主干课程的考试,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满分均为100分,不计入复试总成绩。试题内容应加强对所报考专业的本科主干课程和实践技能的考查,试题难易程度应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加试内容不得与初试及专业课复试内容相同,加试时间统一安排在各学部(学院)复试前,任何一门课不及格(不足60分)则不能被录取,不再进入学部(学院)复试程序。
  (5)心理素质测试
  心理素质测试采用问卷方式,结果不计入复试总成绩,作为录取时的参考。
  第十四条 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以及在科研或相关实践中表现突出者,由各学部(学院)制定选拔标准,报研究生院备案,并在网上公布。复试过程中由专家复试小组会议提交说明材料,经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适当加分,最高加分额度为50分,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十五条 复试总成绩的计算办法
  专业课笔试成绩、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成绩、综合面试成绩、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加分四者相加,即为考生的复试总成绩,复试总成绩满分为330分。
  凡复试总成绩低于200分、综合面试成绩低于120分、专业课笔试成绩低于60分、外语听力测试缺考;同等学力考生的加试科目中的任何一门考试成绩低于60分的,即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 各学部(学院)在复试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导师的主导作用,要落实拟录取考生的指导教师,同时要保证排名在录取名额内、且综合面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得以录取。
  第十七条 复试小组成员要严格按照学部(学院)的复试标准和办法评分,评分要客观、公正,真实反应学生的实际水平。各学部(学院)须在复试结束当天公布考生的复试成绩。
  五 总成绩计算、录取及奖学金
  第十八条 考生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总成绩=初试总成绩+复试总成绩。拟录取考生的名单应严格依据总成绩在相应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排名确定,并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调剂到本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考生在本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合格考生之后排序,依次录取。各学部(学院)负责发给拟录取考生调档函。
  第十九条 奖学金按照《大连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细则(2010年3月修订)》(大工办发[2010]15号)文件执行。拟录取考生的奖学金等级根据总成绩的排序,由学部(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在公布拟录取名单时通知考生。
  第二十条 拟录取的定向、委培考生须到研究生院签订定向、委培生协议书。
  六 调剂
  第二十一条 合格生源不足招生规模的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可以在相近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调剂考生。调入学科(类别)、专业(领域)与第一志愿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应相同或相近,一般应统考科目相同,自命题考试科目相同或相近。调入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初试科目设有数学的,考生初试科目中须有数学。设有统考数学科目的学科要按顺序调剂(数学三不可调往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二不可调往数学一)。单独考试的考生不得调剂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能调入该三个专业。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为该计划录取。调剂分校内调剂和校外调剂。
  (1)校内调剂
  校内调剂考生初试成绩须同时满足第一志愿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和拟接收调剂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复试基本分数基本要求。调剂考生须经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参加拟接收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组织的第二次复试。
  经第二次复试,满足第一志愿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复试分数基本要求的考生数量还不足招生规模时,可以选择初试成绩达到学校对其第一志愿学科(类别)、专业(领域)所在学科门类(类别)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且满足拟接收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复试基本分数基本要求的考生进行再次复试调剂。调剂考生必须填写《大连理工大学硕士生校内调剂申请表》。
  (2)校外调剂
  从校外调剂复试的考生原则上是本科就读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研究生院高校的学生,且满足教育部规定的调剂录取条件、初试成绩满足我校拟接收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复试基本分数线。调剂工作要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
  第二十二条 对复试不合格的、决定不予录取的考生,各学部(学院)应在第一时间及时向考生本人发出不录取通知,并积极推荐、协助调剂到其他院校。
  
  七 复试时间
  第二十三条 本年度复试时间为3月24日至3月28日。各学部(学院)须在3月18日前向参加复试的考生发出复试通知及同等学力考生的加试科目,在网上公布复试名单、复试工作的标准、复试方式和主要内容,并在2天内得到信息反馈,确保通知到位。对于部分路途遥远的考生应尽可能通过电话通知,并做好电话记录。对于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规定已在全国统一报名前(2010年10月25日前)完成复试。
  
  八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如考生对复试结果提出异议且具有充足理由,可通过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提出重新复试申请,研究生院将组织核实,确有问题时经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各学部(学院)应对其组织再次复试。
  复试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规定条件、考试违纪、替考、身体及政治思想道德状况不符合录取要求的,一律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第二十五条 复试命题要严格按照日程执行,复试试题及答案在启用前均系国家机密材料,须到我校指定的保密印刷厂印刷,并由2人监印,试卷印制过程中的废卷、胶印版须按照秘密文件、资料销毁的要求,及时销毁。印制密封后的试题存放在学部(学院)专用的保密柜中,并分由2人掌管钥匙和密码。试卷应密封批改。
  第二十六条 复试工作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所有参加复试及录取工作的人员都应认真、严格地执行教育部和省招办有关硕士生招生录取工作的各项规定,不得有任何泄露试题和故意提高或压低考分的行为。复试及录取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加复试的人员,不得参加与复试及录取有关的工作。对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单位和当事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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