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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硕士学位申请和授予办法
  (2005年7月修订)
  校研发[1998]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硕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硕士学位申请、答辩和授予工作程序,保证硕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的我校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可以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统称硕士生)申请和授予硕士学位,适用本办法。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 在硕士学位的申请和授予工作中,应该坚持保证质量、发扬民主、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
  
   第五条 硕士生德育合格,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个培养环节后,方可申请学位。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硕士生,须填报硕士学位申请表,为保证学位证书和信息的准确无误,填表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填报的姓名、出生日期、籍贯必须与本人户口和身份证上登记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 硕士生申请学位,须先将硕士论文送交指导教师审阅。指导教师审阅认为论文符合答辩要求的,填写申请硕士学位指导教师推荐书。
   工程硕士生申请学位,须将硕士论文送交本校指导教师和所在单位指导教师分别审阅,两位教师均认为论文符合答辩要求时,须分别填写推荐书。
   与国外联合培养的硕士生申请硕士学位,且论文是在国外完成的,还应有国外指导教师的推荐书。
   硕士生与指导教师对论文能否进行论文答辩有争议的,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位分委会)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学制为2.5年的硕士生,须以学位论文为主要内容,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或国际会议论文集上至少发表(或已正式接受)论文1篇,且本人署名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
   对于人事档案在我校的研究生,其发表论文的署名单位必须是北京科技大学;对于人事档案不在我校的研究生,所发表论文的第一作者(含独立作者)的署名单位必须是北京科技大学。
   学制为2年的硕士生,在读期间是否要求发表论文,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要求。
   院学位分委会要认真审查硕士生发表论文情况,对于未达到要求者,不得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九条 硕士生自入学之日起至申请论文答辩止未满2年的,视为申请提前答辩。申请提前答辩的硕士生须填写《研究生提前答辩申请书》。对申请提前答辩的硕士生,各学院在审批时,应从严掌握,学位论文评阅工作由校学位办公室组织。学制为2年的硕士生,不允许申请提前答辩。
   第十条 学位论文一般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它保密内容。涉及保密内容的学位论文须填写保密申请表,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答辩手续,其学位论文由学院组织评阅。
  
  第三章 评阅和答辩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一般在答辩前1个月进行。评阅人由所在学院学位分委会确定。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人为2人,校内和校外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各1人。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得担任评阅人。学位论文由学院负责送评审。
   工程硕士论文的校外评阅人须聘请厂矿企业或工程建设部门的专家担任。
   工商管理硕士和公共管理硕士论文的校外评阅人须聘请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担任。
   评阅人员亦可由校学位办公室确定,论文由学位办公室负责送评审。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必须全部返回,并一致同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方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凡评阅人提出论文修改后答辩或论文修改再送评审后答辩的,院学位分委会应指定有关专家进行研究,对论文是否需要修改、如何修改或是否修改后再送评审,提出明确的书面处理意见,申请人按照此处理意见进行修改论文或修改后再送评审论文。
   若评阅人中有2人及以上不同意组织论文答辩,则本次申请无效。
  若评阅人中有一人不同意进行论文答辩的,应增加一位评阅人对论文进行评阅。如果增加的评阅人仍然认为论文不符合答辩要求的,则不得组织论文答辩。
   第十三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所在学院学位分委会确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至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成员中应至少包括1名本学院学位分委会委员和1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可参加公开答辩会,但不可参加答辩委员会或担任秘书。
   工程硕士论文的答辩委员会须聘请1名来自厂矿企业或工程建设部门的专家担任委员。
    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论文的答辩委员会须聘请1名来自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担任委员。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会议议程如下: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同意组织答辩的审核意见和答辩委员会名单。
   (二)指导教师或答辩秘书介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课程考试和论文完成等情况。
   (三)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主要内容,时间一般为20分钟。
   (四)答辩委员会委员和列席人员提问,申请人回答问题。
   (五)公开答辩会休会,答辩委员会召开会议。答辩秘书介绍专家的评阅意见;答辩委员对论文及答辩情况进行评议;答辩委员会投票表决;讨论并通过决议。
   (六)公开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决议。
   (七)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十五条. 答辩委员会在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得通过。
   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答辩委员会认为可以进一步修改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同意,作出在1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如果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的书面决议,任何个人无权同意修改论文和重新组织答辩。
   第十六条 答辩委员会设答辩秘书1人。秘书应是本学科领域的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秘书的具体任务是:
   (一)协助学院做好答辩前的准备工作,领取学位材料;
   (二)负责送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材料;
   (三)整理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填写评阅意见汇总表,并向答辩委员会报告;
   (四)协助学院安排答辩,在答辩会议期间协助答辩委员会主席工作;
   (五)做好答辩记录;
   (六)整理学位材料,提交院学位分委会审核。
  
  第四章 学位授予
  
   第十七条 院学位分委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答辩委员会作出决议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应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核,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对某些通过论文答辩者,院学位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作出相应的决定。
   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院学位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但对个别有争议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可组织力量重新审核,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学位授予的具体办法祥见《北京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十八条 答辩委员会、院学位分委会对申请人作出同意、重新答辩或不同意授予学位的有关学位材料整理后要按时报送校学位办公室,以便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和存档。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查通过,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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