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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校授予研究生学位分硕士、博士二级。 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的学科名单执行。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本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25人组成,任期2~3年,可连选连任。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3人,秘书长1人。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从全职在校工作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中遴选。主席由校长或曾任校长的专家担任;委员会成员由校长提名,新选聘的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委员中在管理岗位兼任主要行政领导职务(校领导、处长、院长)的教授不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经校务会审议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二)对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含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进行审查,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三)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进行审查,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四)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五)在我校有权审批学科、专业之内,审批和调整学位授权点;审议需要申请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
  (六)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审批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
  (七)按照有关规定,对研究生指导教师作出停止招生或撤销导师资格的决定;
  (八)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九)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的争议和其它有关事项;
  (十)向学校推荐博士留校人选;
  (十一)对研究生培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年3月、6月、9月和12月召开例会,审议学位工作。有关审议学位授权点和审批博士生指导教师等其它内容的会议,可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临时决定召开的时间。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按学科门类和专业设置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各分委员会由7至15人组成,任期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致。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委员从全职在校工作的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中遴选产生。分委员会委员由研究生院提名,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报校长批准。
  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含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逐个、全面审查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以及论文答辩等情况,并做出建议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二)提出对授予学位有争议的事项和其它事项的处理建议;
  (三)对相关学科的学科建设和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从全职在校工作的正、副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中遴选产生,分委员会组成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接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并处理本单位学位授予工作。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发扬民主。
  (二) 坚持学位授予标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维护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在审定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时,必须逐个审查。
  (三)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时,实际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在做出决议进行表决时,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的有效工作对保证我校的学位授予质量至关重要,凡出国一年以上、无力承担或无余力兼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工作的成员(如一年中四次不参加会议),可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有不良记录的委员应及时停止工作。调整程序按产生委员会的程序进行。
  为保证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每次委员调整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公室)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办理学位申请手续;
  (二) 协助各学院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及学位论文评优、抽检及答辩等工作;
  (三) 管理硕士、博士学位证书;
  (四) 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报送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和有关材料;
  (五) 收集、整理学位论文有关资料;
  (六) 办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事项;
  (七) 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研究。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十三条 学术水平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四条 课程学习和考试要求
  按培养计划要求修完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取得规定学分。
  第十五条 资格审查
  硕士生在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后,可申请硕士学位并接受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由学院组织专人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其培养计划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并注意对硕士生整个学习期间的政治思想、科研作风、学习成绩和业务能力等进行全面审查。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一) 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在申请学位时仍未被撤消处分;
  (二)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其它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表明达到了硕士学位学术水平。
  硕士学位论文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硕士生独立完成。论文正文字数一般不少于三万字。学位论文的导师署名最多不得超过两位。
  硕士生在论文工作开始前应在系(教研室)作开题报告。
  硕士生用于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七条 论文定稿审查
  硕士生在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的写作,经指导教师全面审查通过后,签署审阅意见,并经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专人)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评阅
  硕士生在学位论文撰写完成后,经指导教师及学院审查同意,方可提请论文评阅和答辩。
  在举行答辩前,应聘请两位正(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一般应有一位评阅人是校外专家。
  对需保密的论文,由导师提出报告,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可在一定范围内评阅。
  论文评阅书由学院研究生秘书直接寄出和回收,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不得参与。论文评阅人名单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论文评阅时间不得少于十五天。
  论文评阅过程中如有一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再增聘一位评阅人进行评阅。如有两位以上(含两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本次学位申请无效,硕士生应修改论文,半年后重新送审进行评阅,第二次评阅仍未通过的,硕士生应重新开题,重写学位论文。有评阅人建议“修改后答辩”时,硕士生应根据评阅人意见进行修改并提供详细修改情况说明,如不修改,则应有充分的事实根据,提供有关的详细说明材料。无论修改与否,说明材料都须经本人和导师签字后提交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审议,答辩委员会主席签署审议意见,并将所有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方可组织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各系(教研室)提出建议,学院负责人审核批准。答辩委员会一般应由3至5名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正、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申请人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请申请人指导教师在答辩委员会会议上说明有关问题。无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答辩委员会一般应有外单位的专家,至少应有一位是论文评阅人。
  工程硕士论文答辩必须聘请一名研究生本人单位以外的实践部门(工矿部门)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的专家参加。
  同等学力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本学科及相近学科的正、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且其中至少1名为校外专家。
  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或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答辩秘书(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1人,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论文作者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论文答辩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论文答辩除有保密要求外,一般应公开举行。答辩会要有详细记录,原始书面记录由各学院保管备查,两年后方可销毁。
  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对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如下:
  (一) 学院主管领导宣布答辩委员会主席、成员和秘书名单;
  (二) 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并宣布答辩开始;
  (三) 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30~40分钟);
  (四) 宣读评阅人询问学位申请人的问题,由学位申请人回答;
  学位申请人应逐条回答论文评阅人提出的问题,对论文评阅有反对意见或要求修改后答辩的,学位申请人要向答辩委员会陈述有关情况,并说明是否对论文进行了修改,如进行了修改,则说明其修改情况;如没修改,则应陈述不修改的理由。同时,要向答辩委员会提交1份文字说明材料,并由其指导教师签字认可。
  (五) 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提出问题,由学位申请人回答;
  (六) 回答问题结束,休会;
  (提问和回答问题时间不少于30分钟)
  (七) 指导教师向答辩委员会成员介绍学位申请人基本情况(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在学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和论文工作完成情况),并宣读本人对论文的评语;
  (八) 答辩委员会举行秘密会议,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学位申请人的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对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讨论确定答辩委员会决议并由主席签字;
  (九) 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十) 宣布论文答辩会结束。
  第二十条 学位申请
  我校硕士生申请硕士学位,应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获得资格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培养环节所有材料;
  (二) 学位论文;
  (三) 答辩材料;
  (四) 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学位研究生)基本信息表,毕业研究生电子注册表;
  (五) 硕士学位论文全文电子文档。
  以上材料供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并用于归档、校图书馆及有关信息机构收藏、陈列等。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表决结果、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及学位申请材料分别于三月十日、六月十日、九月十日及十二月十日之前送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如果材料不能按时送交的,列入下次审批计划。
  第二十一条 学位授予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照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学位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出席会议的人数须超过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方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和投票结果,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填写在学位申请与评定书相应的栏目内,并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安排召开会议,审议讨论硕士学位申请及相关材料,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出席会议的人数须超过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同意,方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于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和十二月召开全体会议,讨论硕士学位申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出席会议的人数须超过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方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未出席学位评审会议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均不得采取通讯投票方式或请他人代投票。
  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由校学位办公室会公布,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关于撤消学位的规定
  对于已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消。
  讨论撤消学位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出席会议的人数须超过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方可作出撤消学位的决定。
  作出撤消学位决定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 将撤消学位决定上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除名;
  (二) 通知被撤消学位者并追回学位证书;
  (三) 通知被撤消学位者所在单位,将撤消学位决定归入其档案;
  (四) 通知有关存放学位论文的单位(如图书馆、科技档案馆等),不再陈列被撤消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学术水平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 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二十四条 课程学习和考试要求
  按培养计划要求修完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十五条 资格审查
  博士生在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按学校规定发表学术论文后,可申请博士学位并接受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由学院组织专人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其培养计划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并注意对博士生整个学习期间的政治思想、科研作风、学习成绩和业务能力等进行全面审查。学院审查通过后,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查确认。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一) 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在申请学位时仍未被撤消处分;
  (二)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其它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学位论文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应能表明作者已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论文应是系统而完整的科研成果的表述与总结。
  博士学位论文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博士生独立完成。论文正文字数一般为五至八万字,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两年。
  博士生在论文工作开始前应在系(教研室)作开题报告。
  第二十七条 论文定稿审查
  博士生在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的写作,经指导教师全面审查通过后,签署审阅意见,并经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专人)进行形式审查。
  第二十八条 学位论文评阅
  博士生在学位论文撰写完成后,经指导教师及学院审查同意,方可提请论文评阅。
  为保证博士学位授予质量,对博士学位论文实行双盲评阅。博士生将《博士学位论文送审申请表》1份,学位论文和《湖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书》各5份送校学位办公室,由校学位办公室组织论文双盲评阅。送审的博士学位论文及“博士学位论文专家评议书”均应隐去导师和博士生姓名。
  为保证专家评阅时间,送审的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2个月交校学位办公室。
  每篇博士学位论文送5位同行专家双盲通讯评议(如确认有专家评议书不能正常返回,则另外加送同等数量论文双盲通讯评议)。为避免论文评阅人主观因素对论文评议的影响,博士生在送审论文时,可提出1~2个回避单位。
  如博士生发表论文达到《湖南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员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中免除双盲评阅要求,可以免除双盲评阅。免除双盲评阅的博士学位论文由所在学院聘请五位本学科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校外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且省外专家不少于三人。评阅专家名单由学院提出,报研究生院审批。论文评阅书由学院研究生秘书直接寄出,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不得参与。论文评阅人名单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
  专家将论文评议书直接返回校学位办公室。博士生须在5份论文评议书全部返回后,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博士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研究成果,需要保密的研究成果,应在论文撰写时适当处理,学位论文要求专家返回的,应在学位论文封面注明“回收”字样。
  第二十九条 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处理
  在返回的5份通讯评议书中,若有2位及以上评阅人结论为 “尚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或者有3位及以上评阅人结论为“一般”,或者有2位及以上评阅人建议“不予答辩”时,本次申请无效,博士生必须修改论文,一年后重新送审进行评阅。第二次评阅仍未通过的,博士生必须重新开题,重写学位论文。
  若有1位评阅人结论为“尚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或者有1位评阅人建议“不予答辩”时,博士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
  1.放弃本次全部评阅结论,在6个月~1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送审评阅。
  2.保留没有异议的专家评审意见,根据提出异议的专家意见,在3~6个月内修改论文后送原评阅人复评,复评通过后,将复评结论替换原评议结论申请答辩。如复评仍未通过,申请学位者认为属于学术争议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后,校学位办公室另送两位专家双盲评阅,两位专家评阅结论均为“通过”方可申请答辩,如有专家提出反对意见,本次申请无效。
  若评阅人结论中没有“尚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且没有评阅人建议“不予答辩”,但有评阅人建议“修改后答辩”时,博士生应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提供详细修改情况说明,如不修改,则应有充分的事实根据,提供有关的详细说明材料。无论修改与否,说明材料都须本人和导师签字后提交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审议,答辩委员会主席签署审查意见,并将所有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论文重新送审评阅者,论文评阅费用由博士生自行负责。
  第三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方可组织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学院提出建议并由学院负责人签字后报校学位办公室批准。答辩委员会应由五至七名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博士生导师、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名,博士生导师人数应不少于4名。如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结论有“尚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结论或有“不予答辩”建议,应聘请1名本学科或相近学科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为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或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担任。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请指导教师在答辩委员会会议上说明有关问题。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答辩秘书一人(具有高级职称)。答辩秘书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论文作者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答辩委员会成员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论文答辩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论文答辩除有保密要求外,一般应公开举行。答辩会要有详细记录,原始书面记录由各学院保管备查,两年后方可销毁。
  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对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且申请人又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以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
  博士学位论文的答辩程序与第十九条关于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相同,其中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主要内容的时间为40~60分钟,提问和回答问题时间不少于45分钟。
  第三十一条 学位申请
  我校博士生申请博士学位,应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获得资格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培养环节所有材料;
  (二) 学位论文;
  (三) 答辩材料;
  (四) 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学位研究生)基本信息表,毕业研究生电子注册信息表;
  (五) 博士学位论文全文电子文档。
  以上材料供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并用于归档、校图书馆及有关信息机构收藏、陈列等。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表决结果、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及学位申请材料分别于三月十日、六月十日、九月十日及十二月十日之前送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如果材料不能按时送交的,列入下次审批计划。
  第三十二条 学位授予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照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学位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出席会议的人数须超过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方可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填写在学位申请与评定书相应的栏目中,并由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于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和十二月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博士学位申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出席会议的人数须超过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方可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未出席学位评审会议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或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均不得采取通讯投票方式或请他人代投票。
  博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由校学位办公室公布,经三个月争议期后,对无异议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关于撤消博士学位的规定同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其它
  第三十四条 国外(境外)有卓越成就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三十五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除执行本细则外,另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
  第三十六条 专业硕士学位,除执行本细则外,另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
  第三十七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教学或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参照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事宜时,应予复议,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出席会议人数须超过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通过,可以撤销所授学位。
  第三十九条 对学位申请、论文答辩等有异议的,须在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前一周内提出书面意见。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会研究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该在会议中充分酝酿,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时,应充分听取分委员会和有关人员的意见;在做出裁决时,应投票表决并做出决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复审决议为最后决议。
  第四十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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