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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构建我院特色研究生教育体系,做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的招生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山西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院硕士生招生工作,必须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坚持“质量第一,择优录取”的原则,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对考生的综合素质、专业素质、身体素质及个性特点进行定性和定量考核,为硕士生的培养和发展提供方向参考和数据依据。 
  第二条 我院硕士生招生的各学科专业必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硕士学位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列入当年硕士生招生计划的学科专业点。
  第三条 本院硕士生的招生类型分为非定向培养、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三类;学习方式为全脱产学习和在职学习两种形式。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根据硕士生招生工作需要,学院设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隶属研究生部,以下简称“研招办”)和纪检监察小组(以下简称“纪检小组”),分别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领导、指导、组织、执行和监督、监察等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硕士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审定本院硕士生招生计划及专业目录;
      (三)审定各学科专业入学考试方案。
      第六条 研招办设专职招生工作人员,负责本院硕士生招生的组织和招生计划的执行等工作。研招办的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和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
  (二)编制本院各学科专业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目录;
  (三)负责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四)办理考生报名,进行考生资格审查;
  (五)负责业务课命题、制卷、阅卷评分的组织工作;
  (六)组织初试、复试、录取工作;
  (七)完成上级机关布置的各类报表、报盘工作;
  (八)组织新生入学报到工作;
      (九)接受上级领导布置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纪检小组的职责是:
      (一) 列席领导小组会议,了解招考录取程序和执行情况;
      (二) 对招考环节和录取过程进行监督;
      (三) 对违纪线索和举报进行调查核实,结果和处理建议报领导小组;
      (四) 依法处理违法案件。
  第八条 各导师组由学科专业内全体在聘导师组成,由导师组组长负责。在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中导师组的职责是:
  (一)提出本学科专业硕士生招生的报考、录取条件并制定标准;
  (二)根据国家教育部制定的复试标准,提出本学科专业参加复试考生的建议名单;
  (三)负责本学科专业考生复试的命题、复试和评分工作;
  (四)提出本学科专业的建议录取名单。

第三章 招生计划的编制
  第九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结合用人单位培养要求和各学科专业实际情况,由研招办提出各学科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在征求导师组意见后,报主管院长批准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的招生计划应由用人单位与我院以意向书形式确定。

第四章 考生报名和报考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全国硕士生统一招生报名、考试由国家教育部委托各省研招办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研招办根据国家教育部规定的报考条件和我校的具体要求,对考生的报考资格逐一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三条 经审核后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按规定时间将《准考证》寄送给考生本人。如发现报考手续不全的,应及时通知考生在规定期限内补齐,如考生超过期限未补办手续的,取消其报名资格。如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一律取消其报考资格。
  第十四条 对取消报考资格的考生,研招办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不准报考的原因通知该考生本人及其报名点。

第五章 命题、考试与评卷
  第十五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是国家统一考试,其中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综合为全国统考科目,由国家教育部组织统一命题,业务课考试科目,由我院命题。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我院当年硕士生招生工作日程安排,各学科专业应在规定日期内由导师和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的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业务课命题小组承担命题工作。导师组组长为命题小组组长,命题小组一般不超过3人。
  第十七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要求初步测试出考生是否具备硕士生入学的基本条件,测验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的程度,以及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命题小组应根据国家教育部、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本校的本科教学大纲命题,务必使命题内容安排合理,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难易适中。试题应避免出现目前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并不得有政治性错误。
      第十八条 各科试题以100分为满分。每道题的分数应在试题上注明。命题的同时,应拟定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十九条 各科试题应使用我院统一格式的试题专用纸。试题的文字书写要规范,字迹要工整,不得涂改。命题完毕后,命题人员要对试题内容和文字认真校对,反复检查,严防差错,经检查无误后及时销毁草稿纸。如用计算机出题,打印后一定要将文件删除,以防“黑客”通过网络窃取试题。命题教师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试题和参考答案一起交研招办。交接试题时,要履行签字手续。
  第二十条 命题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参加任何有关硕士生入学考试的补习、辅导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有关试题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院命题的业务课试卷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专管人员组织打印,按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密封、包装、通过机要通讯按时寄往各试题接收单位。
  第二十二条 全国统一考试期间,领导小组应指定专人在研招办值班,以便处理紧急情况。
  第二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研招办应将各地寄送来的试卷指定专人负责分科目进行清点整理。全国统考科目试卷按山西省招考中心规定送有关单位统一阅卷,业务课试卷由我院各专业导师组负责评卷。
  第二十四条 评卷工作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评卷应在指定地点进行,评卷人员不得将试卷带到其他任何地方。除评卷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卷场所。评卷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有关评卷工作的任何情况。
  第二十五条 评卷期间,研招办指定专人负责试卷收发、保管工作。试卷交接应办理手续,当天应收回试卷集中保管。
  第二十六条 试卷评阅完毕后,要及时做好考试成绩的登分统计工作。各命题小组应对考试结果进行分析研究,写出书面小结交研招办,以加强命题工作的科学性。
  第二十七条 考试成绩未公布前,有关人员不得向考生透露考试成绩。考生本人及非有关人员不得查阅试卷。考生如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向研招办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研招办组织专人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考生本人。

第六章 复试与录取
  第二十八条 复试是对拟录取的考生进行的复查性考试。复试方案应根据国家教育部制定的复试基本要求和我院的实际情况拟定,并报主管院长审定。
  第二十九条 研招办根据复试标准将符合条件的考生材料提供给各学科专业导师组,在征求导师组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参加复试考生的建议名单,由领导小组会议确定复试名单。
  第三十条 对参加复试的考生,应及时进行政审复查和函调人事档案审查工作,必要时应进行外调。
      第三十一条 所有拟录取考生均需参加复试。
      第三十二条 复试工作由研招办组织,各学科专业导师组施行,复试试题和复试形式在复试前三天确定。复试内容应包括综合素质、专业素质、个性特点三个方面,复试形式采用口试与笔试相结合的方式。复试结束后,各导师组应及时将复试情况表及其他书面材料送交研招办备案。
  第三十三条 凡经复试和同等学力加试后不合格的考生,我院一律不予录取。
  第三十四条 对初试成绩已达到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复试基本要求,而本院招生计划有限无法安排复试的考生,应及时将其报考材料转投第二志愿报考单位,无第二志愿报考单位的及时通知考生本人。
  第三十五条 对个别符合破格条件拟申请破格录取的考生,须由申请破格的考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破格审批表,经导师组、研究生部初审后报主管院长审查,并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才能对其进行复试。
  第三十六条 本院各学科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调剂应在复试前进行。被调剂的考生应参加调进专业的复试。
  第三十七条 对外单位转来的第二志愿考生,在本院相同或相近的学科专业因缺少生源而难以完成招生计划时调剂录取。
  第三十八条 所有定向和委托培养硕士生,必须由其定向或委托单位出具书面意向书后才能进行复试。
  第三十九条 对已通过复试、政审和体检的考生,由各学科专业导师组按招生计划数提出拟录取名单,经由主管院长主持召开的录取工作会议通过,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才能正式确定并上报主管部门和山西省招考中心。
  第四十条 在录取前,对大学应届本科毕业生需通知其所在学校教务部门提供该生毕业实习材料及毕业论文,经本研招办审核合格后,方能发放录取通知书,新生报到时查验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对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硕士生,还需由其用人单位与本院签订正式协议书后,方能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四十一条 每年招生工作结束后,研招办应在9月底前写出当年招生工作的书面总结。总结经验教训,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今后硕士生招生工作的改进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山西省招考中心。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院参加硕士生招生工作的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各项有关规定,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各种不正之风。对有违反法纪、弄虚作假或严重失职行为的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授权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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