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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和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中医药专门人才,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对研究生学籍管理做出如下暂行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被录取的研究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内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持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
第二条 新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院学位办审查,由院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1、未经准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2、入学后三个月内,经政治、文化、健康复查,证明不符合条件者。
3、对确系徇私舞弊,“走后门”而被录取入学者,何时查出何时取消其学籍。
4、事假超过一个月不报到者。
第二条 在健康复查中,如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医院诊断,在短期内可治愈者,由学校批准休学,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疗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下学年开学前,经医院复查,确已痊愈的,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研究生必须办理注册手续,无故逾期返校者,按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转学、转专业和改换指导教师
第五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能转学,转专业和改换指导教师。
第六条 如因专业调整或指导教师调动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转学、转专业和改换指导教师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教研室、院(系)签署意见报院学位办,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七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院卫生保健科证明必须休养或需较长时间治疗的,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者,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系领导审查同意,报院学位办,经主管院长批准,方可休学。
第八条 休学期限一次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期限累计不能超过一年。
第九条 凡休学者应回家(回原单位)休养,不得留校疗养。在休学期间可享受公费医疗和生活待遇,但书籍费停发。超过半年生活待遇发给百分之八十。休学离校,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第十条 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始前一个月向院学位办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交验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章 退学与取消学籍
第十一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退学处理:
1、因学习困难,身体有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本人申请退学者。
2、休学期满,逾期不复学或不能复学者;
3、在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
第十二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取消学籍处理:
1、德、智、体全面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
2、硕士生有两门以上学位课程(或必修课程)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或必修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3、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考查者;
4、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
5、无故不完成学位论文计划,或在科研工作中伪造数据,剽窃他人成果者;
6、无故擅自离校达两周以上者。
第十三条 凡退学或取消学籍的研究生,有导师和所在教研室提出,系签署意见,经院学位办审查后,报院长批准执行,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一般不准结婚。凡符合晚婚年龄要求结婚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同意,方可利用假期办理结婚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结婚者,按退学处理。已结婚的研究生应当晚育。在学期间凡因怀孕生育者,一律按休学处理,学校不安排住房,不给生育指标,不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等。
第十五条 研究生退学和取消学籍后,其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入学前原为在职职工回原单位安排,停发下个月生活费和书籍费;原为应届毕业本科生或硕士生,分别纳入下年度本校本科生和硕士生分配计划。在等待分配期间,可享受原生活补助费和公费医疗;原为待业青年退回原户口所在地,停发下个月的生活补助费和书籍费。
2、退学(含因病退学)和取消学籍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可发给肄业证书,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均按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学历证明和肄业证书。
第五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六条 研究生必须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要树立共产主义道德风尚,自觉抵制腐朽的资产阶级思想影响。
第十七条 研究生必须按照学校计划的安排,按时参加课程学习,政治学习,科学研究,教学与临床实践,生产劳动等其他集体活动,不得无故缺勤、迟到、早退。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自动缺勤者,视为旷课。
第十八条 凡旷课者,根据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旷课每学期累计达一周(按每周26学时计)者,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旷课达两周以上者取消学籍。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因病因事需要请假者,应持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批准手续。请假期满仍需续假者,应办理续假手续。假满满未按期返校亦未办理续假手续者,逾期期间为旷课。凡请假或续假采用通信方式的,其计算申请日期,以寄发信件的邮戳日期为凭,在申请的邮戳日期之前,已缺勤的视为旷课。
第二十条 研究生请假时必须填写请假单,并按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1、第一学年内,请假一周以内由院学位办批准(管理研究生工作的专职干部负责审批),一周以上由主管院长批准。
2、二学年进入专业学习阶段后,请假一至三天由导师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系主管研究生工作的主管领导批准学位办备案,一周以上由主管院长批准。
第二十一条 凡请假期满返校者,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原属哪一级批准,到哪一级销假。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每学年结束时要进行德、智、体全面的学年鉴定。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品学兼优或在学术上有较大成就的研究生,应予以表扬和奖励。其方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奖品、奖金、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等。
第二十四条 对政治表现不好、品质恶劣、违犯校规校纪和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国家刑律的研究生,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
受留校查看处分的研究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查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十五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进行说服教育,处理要慎重,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要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区别开,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述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述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对坚持错误无理取闹者,要从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研究生处理,在一年级时,由班委会提出处分意见。进入专业后由导师及所在教研室提出处分意见,经系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报院学位办。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院学位办批准执行;留校查看,由主管院长批准执行;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由院长办公会议批准执行,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奖励和处分的决定都要装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入学前是在职人员退回原单位;入学前不是在职人员一律退回原籍。
第二十九条 被勒令退学的研究生,发给学历证明;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不发给学历证明,并按规定日期离校。
第七章 毕业和延提前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条 要求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必须在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完成规定的教学实践(或临床实践)等任务后,方可申请提前进行论文答辩。论文答辩通过者,经院学位办报院长批准准予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申请先由研究生本人提出,导师和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系领导同意,院学位办审核,经院长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其申请必须在拟毕业学年的前一年的年底前提出,以便列入该年度分配计划。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如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由导师提前一年提出申请,领导同意,报院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在延长期内不给研究生业务费。经延长仍未完成培养计划者,按肄业处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完成培养计划内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任务,通过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通过论文答辩和政治思想鉴定,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未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完规定课程未完成论文或学满一年以上,且考试成绩合格,因故终止学习者,可发给肄业证明(开除学籍者除外)。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在毕业时,除本人进行德、智、体全面总结,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外,应由导师和教研室分别作出毕业鉴定评语。
第三十五条 毕业的研究生必须服从国家统一分配,按规定期限到分配的单位报到。对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说服教育拒不服从分配,逾期三个月不报到者,经有关部门批准,取消分配资格,不发毕业证书,不授予学位,如已发给证书,授予学位则予以撤消。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委托代培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按本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上述条文如有与上级领导部门规定相违时,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本暂行规定由培养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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