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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申诉行为的客观、公正、公平,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滨州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滨州医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学籍的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 受理申诉机构是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学生工作处。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六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利益的下列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的;
  (二)涉及学籍、学位授予处理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七条 有权申诉的申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诉。
  第八条 申诉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附与申诉事项有关的书面材料。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下列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
  (二)申诉超过申诉时限的;
  (三)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诉的;
  (四)已撤回申诉,无正当理由又重新申诉的;
  (五)代理人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
  第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须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并书面送达申诉人:
  (一)予以受理;
  (二)不予受理;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
  第十一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事项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有权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 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对申诉人的原处理单位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诉人申请停止执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其申请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十四条 在未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该项申诉的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对于已决定受理的申诉,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组成复查处理小组,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复查审理工作,该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 申诉复查处理小组按以下程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一)对原处理决定有关的原始材料进行复查;
  (二)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向申诉人进行书面询问;
  (三)到原处理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四)对申诉人或其他人提供的证据予以核实或查证;
  (五)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该项申诉的复查报告,并提出复查结论建议。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的,应当组织相关听证会。听证会由复查处理小组主持,听证会应按规范的程序进行,并保证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
  听证结束后,听证会主持人应负责主持拟定听证报告,提出听证结论。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2/3以上委员到会)根据调查或听证报告,区别不同情况,经应到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作出复查结论:
  (一)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二)建议重新作出处理、处分的,按照处理、处分决定权限,提交学校或有关部门重新作出处理、处分决定。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并在校内公告。送达方式可采取以下任何一种:
  (一)本人签收;
  (二)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
  第二十条 申诉人对申诉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处理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滨州医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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