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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养研究生的创新和实践能力,鼓励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的同时承担部分助教、助研和助管工作(以下简称“三助”),做好研究生“三助”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助”岗位应有利于提高研究生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三条 “三助”人员的聘任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特困生,在职研究生不得申请“三助”岗位。
  第四条 研究生参加“三助”工作,需征得其导师同意,且不得影响正常科研和学习,助教、助研与助管不能交叉兼任。
  第二章 岗位的设置与管理
  第一节 助教工作
  第五条 助教的岗位职责是: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完成本科生课程教学部分章节的讲授任务、答疑、实验指导课、批改作业、指导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辅带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收集整理教学资料等各个环节任务。
  第六条 申请助教岗位的研究生,本人自入学以来的课程考核平均成绩不得低于80分,且没有不及格成绩。
  第七条 承担教学任务的研究生助教应经常与相关学院教学秘书进行工作沟通。兼任助教的研究生在课程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工作,主讲教师对课程负责,并对该课程的助教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 学期结束前研究生助教必须向设岗单位递交工作小结,在学生、主讲教师考评的基础上,由所在学院进行考核,并决定是否继续聘任。各单位、院系应建立健全研究生助教抽查考核制度。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助教,除承担教学责任外,应当终止其助教资格:无故缺课;所任课程中超过1/3的学生表示不满意;有其它违纪行为及不适于做助教的情况。
  第二节 助研工作
  第十条 助研岗位的职责是在导师和课题研究小组或所在研究部门的指导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本校教师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研究生参与的,可以聘用其为科学研究项目助研;本校研究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研究生为单位助研。
  第十二条 在助研自评、聘用者考评的基础上,由学院会同课题组考核。
  第三节 助管工作
  第十三条 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申请设置学生工作助管与科研行政助管岗位。
  第十四条 助管岗位的设置必须以确保足额的工作量,以提高工作效率为前提,防止增员减效现象。超编单位一般不得设置助管岗位。
  第十五条 研究生助管在聘用期间由设岗单位指定专人指导管理。在每学期结束前第三周内,研究生助管必须向聘用单位递交工作小结,在个人自评的基础上,由聘用单位进行考核,考评合格者可以续聘。
  第三章 工作量与待遇的发放
  第十六条 研究生兼任助教每周不得低于10小时,研究生兼任助研、助管工作,每周不得低于20个小时。各单位也可根据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三助”工作量。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三助”酬金根据每人实际工作的时间和质量发放。酬金标准为硕士研究生助教、助管每人每月按200元计算,硕士研究生助研每人每月按150元计算,一年按10个月计算。助教、助管的经费从学校事业费中专项列支。助研酬金从课题主持人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实际情况和学校计划于5月和11月向学校申报下一学期“三助”岗位需求。
  第十九条 校人事处汇总、初审各单位设岗情况后,提交校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条 学校公布“三助”设岗计划,人事处会同研究生处、教务处和设岗单位于6月下旬和12月下旬招聘“三助”人员。兼任助教人员需组织试讲,并出具试讲意见。助教承担的本科生课程由教务处审核。
  第二十一条 “三助”人员与设岗单位和学校签订协议后上岗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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