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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在校党委、校行政的统一领导下,严格遵照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四条 研究生招生应该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重要环节由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参与监督。
  对在报名和考试中违反有关规定、有舞弊行为的考生,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报名、考试、录取资格或学籍处理。
  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视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招生计划的编制
  第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要求,结合上一年国家下达给我校的招生规模和各专业生源、导师情况,决定研究生年度招生总计划及各专业招生计划。
  第六条 各招生专业硕士点应在当年6月制订出翌年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内容包括:研究方向、指导教师、考试科目、招生人数、参考书目,并列出复试专业课考试科目和同等学力加试科目及该专业招生的特殊要求,于6月30日前报研究生处。
  第七条 招生专业目录中的研究方向应按学科发展需要,结合本专业的实际情况、优势和特色设立,一般设立三个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
  第八条 当年招生的指导教师应当具有我校研究生导师资格并有在研科研课题和较充足的研究经费。
  第九条 政治理论、外国语为全国统考科目,全国统考的数学类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自行命题科目原则上按一级学科设置,个别专业经校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后可按二级学科设置。相近学科、专业的考试科目要尽量一致。招生学科专业和考试科目在公布后不得变动。
  第十条 导师是否列入招生简章由学校视当年有关规定决定。
  第十一条 研究生处和招生学院要积极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多种手段公布招生信息。各学科的导师要在校园网上公布个人信息,积极配合学院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第三章 报 名
  第十二条 研究生处应在考生报名之前公布国家规定的当年最新报考条件和报名时间,按时、完整、准确地上传招生专业目录、发布公告信息,做好网上报名宣传咨询工作。
  第十三条 研究生处负责做好研究生报考点的网上报名工作,按时下载、回传网报数据,及时发布网络公告信息,及时向山东省招生考试院汇报有关情况,现场报名要对考生有效身份证件进行认真核对。
  第十四条 研究生处要在报名结束后,下载考生报名数据,审核考生报名信息,为准考的考生编制编号、发放准考证,并将准考考生数据库上传教育部。
  第四章 命 题
  第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命题工作,由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命题人员应由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担任研究生教学工作的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校内外人员担任。命题人员只限于参加一门业务课程的命题。
  第十六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试题应能测试出考生是否具备研究生入学的基本条件。业务课考试科目按本科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命题,试题须有一定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一般应使本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的优秀学生取得及格以上成绩。试题应能反映本学科、专业主干课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第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应按照以下要求命题:
  (一)业务课考试命题应反映本学科专业主干课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一般应包括基础理论、实际知识、综合分析等方面内容。有些课程的试题,还应有基本运算和实验方法方面的内容。文科各门课程的试题,还应注意既能测试考生掌握有关材料的情况和能力,又能反映考生理论分析的能力。为了选拔优秀考生入学,在试题中应有一部分用以测定考生掌握该门课程的深度和融会贯通、独立思考以及灵活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这类试题所占分数不超过总分的20%。试题要避免出现学术界有争议的问题,并不得有政治性的错误。
  (二)题意要清晰明确,文字要准确简练,导语要明了准确,措词要确切,以免引起考生误解。命题中应注意考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必要的原始数据和资料,应当在试题中提供。
  (三)每科考试时间3小时,满分150分,试题的题量以能够使优秀考生全部答完并有一定的检查时间为宜。
  (四)命题时应同时确定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每道题的分数须在试卷上注明。
  (五)命题使用由研究生处提供的统一格式的命题纸,不留答题空白。图表、公式等书写要规范、工整、清楚,试题一律打印。
  (六)命题人员要对试题认真核对,防止差错。试题的内容、文字应当经命题组长亲自校对、审定并密封(试题要与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分别封装),并于规定日期内送交研究生处。
  第十八条 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工作应该严格保密。对违反保密纪律造成泄密的人员,将根据有关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我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开考前属机密级材料,应当存放在保密室,保密室要符合国家保密局和教育部规定的标准要求。试题存放期间要有专人昼夜看管。各级领导要对命题和涉题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每位命题教师和涉题人员都应自觉遵守保密纪律。如发现有泄密情况,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补救。
  (二)命题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试题命好后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材料,以防止泄题。
  (三)有亲属报考本单位硕士生的人员不得参加试题的命题和审题工作。
  (四)命题人员的姓名要对外保密,任何人(包括命题老师本人)不准向外泄漏或向考生暗示命题人员姓名。
  (五) 命题人员不得参加任何有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补习、辅导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不得接受有关考试内容方面的咨询。
  (六)在试题的命制、印刷、封装、移交、收发和保管等各环节,手续要严密、清楚、无误,要保证试题的绝对安全。
  第十九条 学校命制的试题,按考试科目分别装入小信封内,核查无误后,加以密封,并在封面上注明考生编号、考试科目名称和具体考试时间,然后将同一考生的装有各科试题的小信封封装在中信封内。中信封封面上应注明考生编号和招生单位、考点名称,然后把同一考点的中信封捆扎装入邮包(大信封)。在邮包里附一份《考生情况汇总表》,在邮包(大信封)的封面注明“(接收试题地点)XX同志亲启”以及“机密”、“非收件人不得拆封”字样,将另一份《考生情况汇总表》单独装在一信封内,在规定时间内用机要通信寄送接收试题地点。
  第五章 评  卷
  第二十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长和纪委监察部门、研究生处负责人组成评卷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校自命题的业务课考试科目的评卷。
  第二十一条 评卷前,研究生处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整理、加密答卷,核对和登记各科实考试卷的份数。
  第二十二条 应选聘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遵守纪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卷工作,当年无亲属参加该科目考试的人员参加评卷。原则上以原命题小组为基础并经评卷领导小组批准后组成评卷小组,评卷小组应按命题时确定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评阅。
  第二十三条 试卷必须在学校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内集中评阅。阅卷教师和有关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试卷的交接和领取手续,遵守阅卷规则和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试卷带离阅卷场所,不得对外泄露阅卷情况。评卷期间,要指定专人认真做好试卷收发、传递和保管工作。试卷评阅后要当天收回集中保管。
  第二十四条 在评卷中,发现有异常情况,如雷同、笔迹前后不一,在密封线外写有考生姓名、考号或标记等,应先评卷,同时进行详细记载,报评卷点负责人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五条 试卷评阅完毕后,要认真做好考试成绩的核查、登录、统计和分析工作。各评卷小组要对考试结果进行认真研究,写出书面意见,以便改进今后的命题工作。
  第二十六条 考试成绩由研招办在学校网页公布并通知考生本人。考生不得查阅试卷。考生如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须在复试最低要求分数线划定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组织专门人员认真复查,对于漏判、成绩累计、登记错误的要予以纠正,复查结果要通知考生本人。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处应在规定时间将本校命题科目的考试成绩报山东省招生考试院。
  第六章 复试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招生计划、教育部公布的复试资格分数线和各专业合格生源情况,确定本专业的复试名单,一般应采用差额复试,差额比例一般控制在1∶1.2,最大不超过1∶1.5。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处根据教育部制订的参加复试考生初试成绩的基本要求和录取原则,结合我校情况制订学校当年的复试标准和复试办法,各招生专业根据学校复试办法的基本要求和录取原则,结合本专业情况制定复试细则,确定复试名单,安排复试时间、地点。学校的复试标准和复试办法以及专业的复试细则须报省招生考试院备案,并在我校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复试工作的领导,各招生学院应成立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各专业应当成立由指导教师组成的5人以上的专家复试小组。
  第三十一条 复试是进一步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是否符合硕士生培养要求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拟录取考生均应通过复试。学院领导小组应当对考生严格进行资格审查,根据复试名单检查考生的《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情况信息表》、《准考证》、学历证书原件和身份证(应届本科毕业生交验学生证,毕业证书入学时交验)等相关材料。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取消进一步复试资格。
  第三十二条 专家复试小组根据专业要求和考生具体情况,确定复试内容、试题和形式(口试、笔试或实践环节的考核等)。复试情况要有记录,当场给出成绩和评语。复试成绩应当量化,原则上实行百分制,60分为及格。复试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三十三条 对同等学力考生,应当加强对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考查,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2门。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应当有一门基础课,难易程度应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考试时间每门为3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60分为及格,不及格的取消进一步复试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 各专业应及时将复试结果通知考生,并及时将初试成绩达到教育部复试基本要求的不拟录取考生的全部材料转寄第二志愿单位。
  第三十五条 报考专业统考科目相同的考生,在相近专业之间可以调剂,但需符合国家当年调剂录取的要求,具体调剂方法由学校根据当年情况制订。
  第三十六条 体检工作在复试阶段进行,体检应当在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制定。体检不合格的不录取。
  第三十七条 复试名单确定后,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进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方面。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函调的证明信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政治工作(或人事)部门加盖公章。
  第七章 录取
  第三十八条 录取名单和录取类别应严格按照初试和复试成绩折算后的总分排名确定。
  第三十九条 破格复试录取的考生须经省招生考试院批准。
  第四十条 调剂录取的考生须向市招办报送考生报考登记表原件。
  第四十一条 录取考生的《考生录取情况登记》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将考生人事档案整理好后交学校档案室保管,将考生试卷、复试等录取档案转至各学院保存到学生毕业离校为止。未录取考生的试卷和有关材料由研究生处保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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