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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确保我校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山东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均可受理学位申请,并按所在学科门类授予硕士学位。
  第四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授予学位工作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全面考核,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硕士学位的条件
  第五条 凡我校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完成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及非学位课程学习和其它必修环节,通过考试或考查,成绩合格,获得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撰写出学位论文,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指导教师同意推荐,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后,均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提出学位申请。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接受其授予硕士学位申请:
  1、有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
  2、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处分未解除;
  3、在学位论文中有严重的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行为;
  4、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
  5、申请学位的程序不符合规定;
  第七条学位授予与国家英语六级考试成绩挂钩。达不到规定分数者,其学位申请不予受理。原则上国家英语六级考试710分制成绩未达到355分,100分制成绩未达到50分者,对其学位申请不予受理。如学位申请人已在国内外期刊或国际会议上录用或公开发表用英文撰写的论文(学位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学位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并通过学位论文“双盲”评审,亦可申请学位。
  第三章 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第八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应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研究生本人亲自参加科学研究做出的成果。论文研究的课题应力求在理论上或实际应用上对社会主义建设或本门学科的发展有一定的意义。论文应包含作者对研究课题的新见解。与他人合作的课题,学位论文必须是自己独立完成的部分。
  第九条 在论文题目确定后,研究生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不少于一年。
  第十条 论文必须文句通顺,条理分明,资料或数据可靠,引用他人资料或结论必须加以说明,论证或计算严谨,图表清楚,准确地表达研究成果,实事求是地提出结论,表明作者已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一组论文组成的)系统、完整的学术论文,其字数及格式应按照《山东轻工业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执行。
  第四章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与审核
  第十二条研究生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答辩申请与资格审核,具体办法参照《山东轻工业学院硕士学位研究生答辩申请与资格审核实施办法》。
  第五章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三条 导师应及时对论文进行评阅,实事求是地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填写学位申请书中的《山东轻工业学院指导教师论文评阅意见书》。
  第十四条 校学位办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同意答辩申请后,由院系聘请两位与论文研究领域有关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至少一位必须是外单位专家)。校学位办也可直接组织有关专家对部分学位论文进行评阅。
  论文评阅人的名单一般由学位点与导师共同协商提出,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后,报校学位办审批备案,并发放聘书。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送审评阅时间不得少于半个月。评阅人应于答辩前写出详细的评语,并填写《山东轻工业学院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选题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
  2、论文所反映的作者对国内外动态以及本学科领域前沿知识的了解程度以及对文献资料的掌握及综述能力。
  3、作者已掌握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基本研究方法和技能,以及具有的独立进行科研工作的能力;论文的新见解、新观点、新方法。
  4、论文的规范性及文字表达能力;材料的真实性和结论的合理性;概念清晰与分析严谨的程度。
  论文评阅人还应就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是否同意组织答辩提出明确的意见。
  两位评阅人中若有一位不同意答辩,可另聘一位论文评阅人对论文进行评阅。三位评阅人中如有两位对论文提出否定意见,则该论文不能答辩。
  第十六条 导师、评阅人的评语应密封传递,注意保密。答辩前,评阅人的姓名和评阅意见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
  第六章 硕士学位论文的答辩
  第十七条 我校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的毕业和学位论文答辩合并为一次进行。论文答辩工作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学院聘请五名相应学科、专业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应有一名外单位的专家。指导教师一般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秘书一人,秘书负责答辩记录及答辩中的各项具体事务。
  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答辩委员会秘书名单由学位点与导师共同协商提出,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后,报校学位办审批、备案。
  第十九条 答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对学位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作出决议。
  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过。答辩委员会如果认为论文未达到授予硕士学位的水平,可就是否经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进行不记名投票表决,全体委员过半数为通过。
  第二十条 论文答辩工作最迟应在接受申请二个月内进行完毕。在答辩委员会委员因故缺席的情况下,不能进行答辩。论文答辩应以公开的方式举行。在2人以上同时答辩时,应逐个答辩,不能交叉进行。答辩会要有详细记录。
  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应由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学位申请者不得参与组织接待工作,更不得探询与答辩有关的问题,答辩委员在答辩会上提出的问题,答辩之前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答辩人,否则答辩无效。
  第二十一条 论文答辩的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及答辩秘书名单,介绍答辩方法和要求;
  2、导师简要介绍研究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及论文工作的情况;
  3、研究生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时间大约30分钟);
  4、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研究生答辩(一般应即席答辩);
  5、答辩会休会;
  6、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主要议程有:
  (1)宣读导师及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
  (2)评议论文的水平及答辩情况;
  (3)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论文是否通过(指达到毕业水平)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
  (4)讨论并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
  7、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投票表决结果及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
  答辩会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将答辩中提出的问题及回答情况、答辩委员会决议等填入申请人的学位申请书,与申请人的其它有关材料一起交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二条 若学位论文未通过答辩,经答辩委员会表决同意,学位申请人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若论文第二次答辩仍未通过,校学位办将不再受理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通过:
  1、有明显的政治错误;
  2、观点不明确或缺乏理论或实际意义;
  3、论证不充分,论据不成立,实验或设计方法有错误;
  4、实验或设计粗糙,所引用的数据不能论证其课题的基本观点;
  5、由于本人原因没有完成选题的全部工作。
  第七章 硕士学位的审定、授予和撤销
  第二十四条 论文答辩的全部材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学位办。
  第二十五条 校学位办汇总并审核已通过论文答辩的申请人的全部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并作出是否同意授予学位的决议,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时,必须召开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表决票由校学位办统一印制,盖章有效。
  第二十七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人,由校学位办组织填写《山东轻工业学院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登记表》上报备案。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由校学位办公布后,即可颁发硕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的签发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议的日期。发出证书的同时,填写授予学位的决定,装入毕业研究生的人事档案或寄送研究生毕业后的工作单位存档。
  第二十八条 关于撤销学位情况的处理
  1、审议范围
  (1)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论文确有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事实的;
  (2)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发现有不符合我校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事实的。
  2、审议程序
  (1)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需复议的材料进行核实、评议等工作后,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审查和处理意见的报告;
  (2)由校学位办公室进一步核实材料,如有必要可再组织专家复审,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汇报;
  (3)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撤销学位进行审核和不记名投票表决,并做出是否撤销授予学位的决定;
  (4)对撤销的学位予以通报公布。
  第八章 学位材料的归档
  第二十九条 校学位办对授予硕士学位者建立学位档案,其学位档案材料主要包括: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研究生学习成绩表、硕士学位申请书、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授予学位的决定、学位论文等。
  第三十条 学位档案材料交由学校保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校应届毕业研究生学位论文印刷费用及评阅、答辩费用可由研究生业务费中列支,也可从导师的科研经费中支付。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轻工业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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