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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弘扬我校“厚德博学、筑基建业”和“勤奋、严谨、团结、创新”的校训校风,培养热爱祖国、诚实勤奋、热爱科学、学术作风严谨、理论功底扎实、富有创新精神的研究生学术队伍,营造良好的学术研究氛围和制度环境,促进我校学科建设和学术创新,根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发[2001]15号)和《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非全日制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要科学、诚实地获得研究成果,培养良好的思想素质和学术素质,要坚持下列学术道德原则:
  1、以追求真理、探索科学规律为己任,以严格的自律精神为准则;
  2、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作为科学研究的直接目标和动力,把学术价值和创新性作为衡量学术水平的标准,高度珍惜并自觉维护国家、学校、本人的学术尊严和学术声誉;
  3、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技术权益;
  4、发扬爱国主义精神,积极倡导献身科教、服务社会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
  5、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思想,反对一切形式的迷信和伪科学,反对投机取巧、沽名钓誉、自私自利、损人利己、虚报科研成果、急功近利、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而不顾质量的浮躁作风和不良行为,勇于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做斗争;
  6、遵守社会公德,弘扬团结协作和集体主义精神,积极营造团结创新、合作民主的良好学术环境,反对因个人或小团体的私利而损坏国家、学校或他人利益的行为;
  7、坚持文责自负的观点,对学位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的学术成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8、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要遵守下列学术道德规定:
  1、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应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等细节,已经出版的文献还要列出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内容;
  2、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归属山东建筑大学。发表学术成果(包括学位论文)必须将所有参考的文献全部列出,重要参考文献和未公开发表文献应主动向导师汇报或提交导师审阅;
  3、研究生署名“山东建筑大学”或导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 所发表的学术成果,必须经过导师审核;
  4、研究生申请答辩和学位时,必须是经过导师签字同意的学术成果才能列入申请档案材料中;
  5、研究生学位论文,必须符合山东建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基本要求;
  6、研究生毕业走上工作岗位,如以在校学习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发表论文,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和书面同意,并一律冠名“山东建筑大学”,研究生可以在标注中说明所在工作地址,在标注山东建筑大学承担的基金项目资助时,也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7、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遵守学校以及本人所在学科制定的学术工作细则、规定和要求。
  第五条 研究生在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严禁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1、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2、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购买文章作为自己的论文;
  3、篡改、伪造原始记录、实验数据、调查数据等研究数据。
  4、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5、学术论文一稿多投;
  6、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
  7、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签名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
  8、未经导师同意,研究生署名“山东建筑大学”或导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发表与所做课题有关的学术论文;
  9、诽谤、诬陷、辱骂或恶意攻击导师、任课教师、论文(或成果)评审人和有关同学等;
  10、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本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有偿使用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11、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答辩等;
  12、在各类考试中,以任何形式作弊;
  13、制造或者恶意传播计算机病毒;
  14、对自己认为本校(或其他单位)有关人员违法、违纪、违反学术道德行为,没有向本校纪检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反映举报(或举报后未经查证确认),随意向媒体或公众传播而造成不良后果;
  15、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行为。
  第六条 凡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经查实后视具体情况,根据山东建筑大学有关管理文件和规定,分别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在校生可给予延缓答辩、取消评奖评优及学位申请资格等处理;对已授予学位的研究生,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判定,可撤销已授予的学位;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术成果审查的第一责任人,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切实履行审查责任,做到实事求是,科学求真,为人师表,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加强自律,加强对研究生的学术道德教育。
  导师对研究生管理失职,致使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学校将视情节给予导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导师资格。
  第八条 研究生处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研究生学术道德问题;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聘请相关学科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学术道德规范界定小组,负责对违反学术规范的不道德现象和行为进行界定,并提出处理意见,由研究生处作出相应处理。
  研究生认为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不公,可于七日之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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