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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硕士学位的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全面考核、保证质量”的原则,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硕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有权授予的科学学位以及专业学位授予。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完成硕士课程和论文要求,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硕士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条 学校每年定期进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凡攻读我校硕士学位的各类研究生,在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硕士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工作后,可以提出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五条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培养环节的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外国语一门。英语课程应达到学校规定的教学要求(详见《山东建筑大学研究生英语教学要求的规定》);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为满足本细则第四条要求,在培养方案中制订的有关规定;
  (五)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课程考试如有不及格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重考;
  (六)至少在正式刊物或全国性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包括录用)一篇与学位论文内容有关的学术论文。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前,学校聘请二至三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至少二位评阅人给出合格(含合格)以上成绩,方可参加答辩。评阅人给出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论文答辩委员会除导师外应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应是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答辩按《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要求》执行。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论文答辩会议应有记录。
  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申请硕士学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硕士课程学习成绩单;
  (二)公开发表论文原件;
  (三)硕士学位审批表;
  (四)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第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本学科范围内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确定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要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作出相应的决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有记录。
  凡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不通过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对某些经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以做出决定允许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已按第七条规定重新答辩者除外);或作出缓授、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第十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因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不授予硕士学位。
  对授予学位存有争议者,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获到会委员过半数同意票者通过。表决不能采取通讯方式。会议应有记录。
  决定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分别报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从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之日起证书生效。
  第十二条 建立学位档案。对每个学位获得人员均建立学位档案。档案材料包括:申请学位审批材料、课程学习成绩、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等方面的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四条 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论文,应当交存校图书馆一份(包括电子版)。
  第十五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于通过之日起实行。
  主题词:硕士学位 授予 工作细则 通知
  山东建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6年4月19日印发
  校对:马洪芳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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