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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625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2008626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校为国家批准的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云南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学科、专业为准。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二章 授予学位的标准
 
  第四条 凡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攻读硕士科学学位研究生或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科学学位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培养环节的训练,硕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医学或理学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有1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术论文(含综述)在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须正式发表,全日制统招硕士生可为正式发表或录用待发表)。
 
  第五条 凡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攻读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或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或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或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培养环节的训练,硕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临床能力毕业综合考核合格,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临床医学硕士学位或口腔医学硕士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二、具有较强的临床分析和思维能力。能够独立处理本学科领域内的常见病、多发病,能对下级医生进行业务指导,达到卫生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中规定第一阶段培训结束时要求的临床工作水平;
 
  三、能结合临床实际,学习并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完成一篇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四、有1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术论文(含综述)在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须正式发表,全日制统招硕士生可为正式发表或录用待发表)。
 
  第六条 凡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攻读博士科学学位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培养环节的训练,博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
 
  四、在学期间要求至少有1篇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著在SCI收录期刊上正式发表,或有2篇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著在所属学科认定的国内核心刊物上正式发表。
 
  第三章 学位课程学习与要求
 
  第七条 硕士学位课程的学习与要求
 
  一、自然辩证法。要求掌握自然辩证法的基本理论,并在实践工作中加以运用。
 
  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要求掌握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基本理论。
 
  三、一门外国语。要求能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有进行一般学术交流的能力及一定的写作能力。
 
  四、专业基础理论课、科研方法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硕士研究生或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的课程考试,可按上述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修满学分,并达到其他有关要求,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规定考试的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第八条 博士学位课程的学习与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外国语。要求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听、说、读、写能力;选修一门第二外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三、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课程考试,按上述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须由有关专家组成考试委员会进行考试。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修满学分,并达到其他有关要求,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九条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在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研究生部按本实施办法第八条审查同意,可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四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 硕士科学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体现申请者能运用所学知识,掌握所从事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
 
  二、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表明申请者已在本门学科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学位论文要求原则上不少于2万字,其中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的学位论文原则上不少于2.5万字(不含综述,下同)。
 
  第十一条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或口腔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学位论文必须紧密结合临床实际,以总结临床实践经验为主,要求具有科学性和一定的临床参考价值或应用前景;
 
  二、学位论文可以是结合临床的研究论文,也可以是病例分析报告;
 
  三、对所研究的问题应有新的见解,表明申请者已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四、学位论文要求原则上不少于1万字。
 
  第十二条 博士科学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申请者能运用所学知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表明申请者确已在本学科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并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二、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了创造性成果;
 
  三、学位论文要求原则上不少于4万字。
 
  第五章 学位申请及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三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学位申请者至迟应在答辩前三个月完成学位论文,提出学位申请。导师须参照本实施办法第二章及第四章的有关要求,对所指导的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进行审查。经导师审查同意后,导师所属二级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课程学习(根据培养方案审查,包括学位课程科目、成绩、学分及课程总学分)、教学(临床)实践、科研实践、论文工作原始记录、临床能力毕业综合考核成绩、在学期间论文发表情况及思想品德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通过后,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至少须在答辩前一个月寄送省内外同行专家进行评阅。
 
  一、硕士研究生(含申请科学学位和医学专业学位)论文的评阅。需聘请2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专家评阅论文,其中至少1名须为硕士研究生导师。
 
  二、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科学学位者论文的评阅。需聘请3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专家评阅论文,其中至少2名须为硕士生导师。
 
  三、博士研究生论文的评阅。申请博士科学学位研究生需聘请7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教授或研究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专家)评阅论文,其中博士生导师不少于4人,院外专家不少于5人。
 
  第十五条 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研究领域中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导师及其配偶、亲属,论文指导小组成员、申请人及其配偶、亲属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
 
  第十六条 论文评阅人应对所评阅的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学位论文经评阅人评阅,均认为达到所申请学位的要求和水平后,方能组织论文答辩。
 
  在学位论文评阅中,如遇1位评阅人提出实质性修改意见,研究生(或学位申请人)须在导师指导下,参照评阅人意见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论文再次寄送同一评阅人评阅,待通过后方可组织论文答辩。如2名评阅人的评阅意见均持实质性否定意见,则本次申请无效,不予组织论文答辩。在半年内对论文进行修改或补充工作后,可再次提出答辩申请。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
 
  一、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一)硕士科学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名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本学科专业及学位论文相关学科领域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包括3名硕士生导师。5名专家中,至少有2名为导师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对于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至少有2名专家为既非导师所在单位,也非学位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导师及其配偶、亲属,申请人及其配偶、亲属、论文指导小组成员及论文评阅人不能作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二)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名具有临床医学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包括3名临床医学硕士生导师。5名专家中,至少有2名为导师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对于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至少有2名专家为既非导师所在单位,也非学位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导师及其配偶、亲属,申请人及其配偶、论文指导小组成员及论文评阅人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三)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7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本学科专业及与学位论文相关学科领域的专家组成,其中博士生导师不少于4名。7名答辩委员中,至少有3名专家为既非导师所在单位,也非博士研究生所在单位的专家。导师及其配偶、亲属,申请人及其配偶、亲属,论文指导小组成员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医)师担任。寄送聘书、学位论文、组织论文答辩等相关事宜均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办理,学位申请者不得参与。答辩中,答辩秘书须对答辩过程做好详细记录(尤其是专家提问及研究生对问题的回答),记录须用碳素笔,并按要求归档。
 
  二、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
 
  (1)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人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人、导师、答辩秘书等,并由答辩委员会成员推选答辩委员会主席;(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学位论文答辩会,并宣布答辩会开始;(3)导师介绍学位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学习工作经历、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科研工作及学位论文完成情况等。对于申请医学专业学位人员,导师还须介绍学位申请人的临床能力训练及考核情况;(4)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申请博士学位:3035分钟;申请硕士学位2530分钟);(5)答辩委员会成员与到会人员提问,学位申请人回答问题,要求即问即答,答辩秘书做详细记录;(6)学位申请人、导师和到会人员暂时退席。答辩委员会主席介绍论文评阅人评语,答辩委员会成员合议,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并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7)学位申请人、导师和到会人员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及答辩委员会投票结果;(8)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事先将答辩人姓名、导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答辩时间、答辩地点等以海报形式在校内张贴。
 
  第十九条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把关。答辩应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举行。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成视为通过。答辩委员会还应就答辩的主要情况及是否建议授予相应学位作出书面决议,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不授予硕士学位。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一次仍未通过者,不授予博士学位。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核,且不再接受博士学位申请。
 
  第六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与学位授予
 
  第二十条 学校设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我校硕士、博士学位的审查评定和学位授予;组织对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处理学位纠纷等有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若干分委员会,负责各有关单位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就是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作出表决和建议,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所作出的各项决议,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或以上通过(出席会议人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方能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决议和建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赞成者视为通过(出席会议人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
 
  一、对通过论文答辩的硕士学位申请人,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硕士学位,发给相应的学位证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有争议者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
 
  二、对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博士学位申请人,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授予博士学位。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名单应予公布。公布后三个月无异议者,学校可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决定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位申请者对于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如有不服,可以在决定做出的三个月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省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四条 对于授予学位的决定持有不同意见的学术团体或个人,可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省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
 
  第二十五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
 
  一、剽窃或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学位论文或发表学术论文有造假等行为者。
 
  二、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第二十七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行为,一经查实,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可以撤销所授学位。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应按要求,将毕业研究生及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者的有关材料,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整理立卷,建立学位档案。博士、硕士学位档案应包括: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课程考试成绩、开题报告、中期考核记录、临床轮转及临床能力考核记录、实验记录、学位论文、论文评阅人意见、论文答辩会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研究生毕业鉴定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意见等材料。学位档案由校档案室保管。
 
  第二十九条 各级学位证书由国家统一制定,学校颁发。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但可给予相应证明。
 
  第三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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