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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和《昆明医学院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昆医院发[2007]87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办批准,我校有权向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者授予硕士学位,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为国家批准的并已培养和授予一届统招毕业研究生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医疗、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参加我校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学术水平或专业技术水平已达到我校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在职人员,均可按照本实施办法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四条 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在职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的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五条 资格审查
 
  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方能向我校提出学位论文答辩和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申请临床医学(或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者(试点期间仅在一定范围内开展),须在获得医学(或口腔医学专业)学士学位后,在本学科从事临床医疗工作至少3年,结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并通过考核。
 
  二、申请人应向我校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的与申请学位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含综述及个案报道,但篇幅少于一个完整版面的个案报道除外);或提交专著或其他成果;
 
  4、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向我校提供推荐意见书(含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医德医风、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临床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
 
  5、申请临床医学(或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者,还须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考核成绩。
 
  我校在上述材料收齐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基本资格审查,对经审核确认符合以上基本条件的申请人,按第六条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六条 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申请人至少须提交一篇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的与申请学位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要求同前)。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一)、硕士研究生课程的学习及考试。
 
  1、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应按我校相应学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进行。申请人应修满相应学科、专业规定的总学分,且考试成绩合格,达到该学科、专业硕士毕业研究生的知识水平。学位课程的考试,严格按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2、在我校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的学员,在获得“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后,其所修研究生课程的合格成绩,若符合上述条款1的规定,且不超过规定的成绩有效年限,在申请学位时予以认可。
 
  (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申请人应通过国家组织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提供)。
 
  2、申请人应通过国家组织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提供)。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我校组织的全部学位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三)、临床能力考核(适用于专业学位)。
 
  1、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者,在通过以上全部课程考试(即我校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及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并修满规定学分后,须在我校相应学科、专业,在导师指导下从事不少于6个月的临床工作,通过我校组织的临床能力考核。
 
  2、申请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者,在通过以上全部课程考试(即我校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及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并修满规定学分后,须在我校相应学科、专业,在导师指导下从事不少于6个月的临床工作,通过我校组织的临床能力考核。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须提交学位论文,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学位申请人在通过资格审查后,应选择与自己专业相同的我校研究生导师(该导师原则上应指导过一届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作为指导教师,并与之建立导师指导关系,由导师对其专业学习、临床能力训练和学位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
 
  (一)、学位论文的要求。
 
  1、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详见《昆明医学院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昆医院发[2007]87号)。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的撰写和编制格式一律按《昆明医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要求及有关规定》进行编辑、印制。
 
  2、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或共同发表(出版)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签署的同意作为学位论文使用的书面意见。
 
  (二)、学位论文的评阅。
 
  1、导师评阅。申请人的硕士学位论文由导师审阅,提出评语,作出是否同意送同行专家评阅及推荐参加论文答辩的决定。
 
  2、论文评阅。对导师同意送审及参加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须由学位申请人导师及导师所在的科室,推荐至少5名(其中3名省外,2名省内)与论文有关学科的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专家,经由导师所在的研究生管理二级部门从中聘请3名(其中2名省外,1名省内)专家评阅论文。3名专家中至少2名须为硕士生导师。条件具备时,也可由导师所在的研究生二级管理部门从专家库中抽取同行专家进行论文评阅(要求同前)。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前2个月,由导师所在研究生管理部门将学位论文直接寄送论文评阅人。为此,申请人须于每年320日前将学位论文提交导师所在研究生二级管理部门。论文寄送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至导师所在研究生二级管理部门。
 
  对论文评阅中的其他要求和规定详见《昆明医学院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昆医院发[2007]87号)中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十六条。
 
  3、申请临床医学(或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者,不需进行论文评阅。但需要两位临床医学(或口腔医学)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家推荐书,其中一位应是我校临床医学(或口腔医学)研究生指导教师。
 
  (三)、学位论文的答辩。
 
  1、申请人在通过答辩资格审查和论文评阅后,由导师所在单位研究生管理二级部门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答辩秘书应在答辩前两周将学位论文送达论文答辩委员。
 
  2、对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的要求以及论文答辩的其他相关要求和规定详见《昆明医学院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昆医院发[2007]87号)中的第十七条、十八条和十九条。
 
  第七条 在每年228日前,研究生部办公室按有关要求将整理并经审查符合培养要求的拟申请学位者的相关材料集中转交研究生部学位办。学位办根据上述材料,对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资格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学位申请人名单及学位申请材料,于315前转交申请人导师所属的研究生管理二级部门,由研究生管理二级部门组织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评阅及学位论文答辩。
 
  第八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学位论文答辩,经昆明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昆明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详见《昆明医学院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昆医院发[2007]87号)。
 
  第三章  学位材料的报送和归档
 
  第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以后,答辩秘书应将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按学位档案的立卷要求整理归档,并按照档案目录的顺序编排好后,送导师所在的研究生二级管理部门。研究生二级管理部门经审核验收后,提交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审议通过授予硕士学位者的名单及整理好的学位档案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研究生部学位办。
 
  第十一条 学位办将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者名单及学位档案,统一归学校综合档案室保管。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二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须按学校有关规定的标准交纳相关培养费用。
 
  第十三条 在整个学位申请过程中,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律取消学位申请资格,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和《昆明医学院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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